篇一 :银行 关于 金融 消费者 权益 保护工作 经验总结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衢州分行

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经验总结

作为一家城市商业银行分支,我行一贯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现将我分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如下:

1、工作机制建设情况

针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我行特别成立了以行长为组长、市场管理部、办公室、企划部负责人为副组长,相关同志为组员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小组,负责辖内营业网点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推动和监督检查。

同时我分行各支行营业部也建立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明确规定我行的客户投诉处理工作受支行综合管理部跟踪、监督和考评,营业部负责人是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大堂经理为指定的投诉处理人员、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客户投诉处理工作。对客户投诉处理工作采取“统一管理、分级处理、专人负责、逐级上报”的管理模式。

2、保护范围与保护措施

我们分行各支行营业部作为金融消费者的直接接触者,更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前沿阵地。我们始终坚持在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时,对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进行保护,个人隐私和消费信息充分保密,对金融消费者购买的金融产品、接受的金融服务进行如实告知,让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

公平交易等,具体如下:

(1)购买理财产品的金融消费者

在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我行设立了理财经理,对有意愿购买理财产品的金融消费者,遵循风险匹配原则,不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只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并对于销售文本中出现的收益率计算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并以醒目文字提醒消费者,理财产品销售文本载明收取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等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以上重点条款理财经理均会重点提示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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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

xxxx有限公司

20xx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

20xx年,我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公司领导的高度重视下,按照年初的安排部署,结合20xx年x月x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尽力整顿规范生产流程和监管流程,竭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配合有关部门相关工作,切实努力地为消费者生产合格商品。

一、制定一系列方针政策指导商品的质量监管。

今年我公司按照公司生产和管理流程,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与制度来加强与指导商品的质量监管:如《关于正兴酒业成品酒质量控制和质量验收制度》、《包装物的不合格品处理流程》《生产现场不合格品处理流程》等,从源头上把握公司的质量监管,用流程来指导并处理生产与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二、强化员工管理制度,明确奖惩。

制定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并对公司员工进行相关的培训,明确奖惩原则,并根据相关要求进行定期考核。特别是与消费者息息相关的生产部门(生技部)、监管部门(质管部)更是加强了对员工的培训与管理,做到了“制度上墙,质量上心”。

同时我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定期组织公司全体员工食品基本知识及相关应知应会知识的培训,对公司新进员工进行岗位相关知识的培训。

三、与有关部门配合,加强对商品质量的监管。

为保证我公司经营产品的质量,根据ISO9001:20xx国际质量体系及其他监管文件的要求,对企业品种进行严格的审核,建立企业产品品种的档案。同时对供应商的资质进行有效管理,及时完成对有业务往来客户证照的统计和催收工作,保证了公司购进产品的合法性。

同时我公司配合上级部门的监督抽查工作,对公司产品进行自查自纠,使其符合管理要求。定期对半成品、成品进行抽检工作,坚决杜绝不合格品流出生产线。

xxxx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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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村镇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自评报告

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自评报告(法人机构模板)

机构名称:

自评日期: 20xx年x月x日

一、总体情况

(一)本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总体情况

20xx年村镇银行在各级银监机构的监管指导下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畅通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外部沟通协调,营造消费者保护的良好氛围,自成立以来逐步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梳理了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工作流程。同时,我行在营业部大厅醒目位置公示投诉电话、摆放客户意见簿,并通过微信公众服务平台等各种方式,畅通来电、来访等投诉渠道,对客户投诉的处理流程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客户投诉有效化解。

(二)考核评价相关数据

截止20xx年末我行总资产1.48亿元,总负债1.01 亿元,开立企业存款账户48户,个人存款账户4069户,公司类贷款余额0.42亿元,个人贷款余额0.88亿元。

(三)自评结果。

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自评表(法人机构模板)》自我评价得分为90分,评价结果为一级。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规章制度建设

20xx年我行严格按照相关办法的规定,将营业部作为全行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跟踪、监督和考评部门,行长及各部门负责人是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客户投诉处理工作采取“第一时间、及时反馈”的指导模式。在制度中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内容、流程、渠道、保障方式。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安排

自我行成立之初,在营业部设立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岗,有我行正式员工担任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做好知识培训,全面提高金融消费者知识,培育银行业消费者维权的意识和能力,积极、科学地主张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对客户提出的咨询、投诉等问题,由内勤主管及时回复、解决,遇不能解决及需要各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报行长或相关负责人审批后,与相关业务部室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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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和实际效果,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坚持依法合规、内部自律,认真执行《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切实维护银行业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信托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经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 按照法人监管和属地监管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的实施主体是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考核评价结果须上报银监会,由对应的机构监管部门会同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负责审定。

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应当配合机构监管部门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主动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各类相关资料(含统计数据)。

第四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激励约束原则。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市场变化、行业发展及工作重点,适时调整和完善考核标准,通过考核评价 1

鼓励先进、鞭策后进。

第五条 考核评价结果是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评级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综合评级的重要依据,由此相应制定年度监管规划、配臵监管资源和采取监管措施,有效实施分类监管。

第二章 考核评价要素、总体得分及等级确定

第六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要素共5项,包括:制度体系的完备性、制度执行的可靠性、工作开展的有效性、内部控制和严重扣分项。

第七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要素由定性和定量两类考核评价指标组成。

第八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要素权重总和为100%。为了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银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每年根据监管重点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动态调整考核评价各相关内容以及评价指标的权重分配和评分原则,并在考核评价工作开始之前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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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和实际效果,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坚持依法合规、内部自律,认真执行《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切实维护银行业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信托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经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 按照法人监管和属地监管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的实施主体是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考核评价结果须上报银监会,由对应的机构监管部门会同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负责审定。

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应当配合机构监管部门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主动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各类相关资料(含统计数据)。

第四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激励约束原则。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市场变化、行业发展及工作重点,适时调整和完善考核标准,通过考核评价 1

鼓励先进、鞭策后进。

第五条 考核评价结果是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评级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综合评级的重要依据,由此相应制定年度监管规划、配臵监管资源和采取监管措施,有效实施分类监管。

第二章 考核评价要素、总体得分及等级确定

第六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要素共5项,包括:制度体系的完备性、制度执行的可靠性、工作开展的有效性、内部控制和严重扣分项。

第七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要素由定性和定量两类考核评价指标组成。

第八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要素权重总和为100%。为了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银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每年根据监管重点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动态调整考核评价各相关内容以及评价指标的权重分配和评分原则,并在考核评价工作开始之前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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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信息摘报(乐华分社)

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信息简摘报

20xx年第3期(总第3期) 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乐华直属分社 20xx年9月18日

本期摘要

工作动态

◆ 麻章区联社进一步优化服务工作流程

消费纠纷热点

◆ 金融消费者防范金融风险意识差,出事就怪银行

【工作动态】

服务工作流程进一步优化

麻章区联社进一步推进银行服务规范化工作,开辟多条投诉渠道,简化投诉程序和方式,及时处理客户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和纠纷。目前主要通过包括前台工作人员直接受理、营业主任直接受理、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留言(意见簿或意

见箱)等渠道处理消费者投诉,基本程序是登记、调查、处理、回复等。对一般投诉,有条件的情况下直接与金融消费者现场调解,现场直接向消费者反馈处理结果。对于未能当场处理完结的,处理时限在2至5天。反馈方式包括电话、确认书、和解协议、面谈反馈等。

我社主任在会议上特别强调,我们全体员工都要积极开展各项电子银行的营销业务,不管是对内或对外都要积极开展宣传和拓展营销,大力开展“银行消费者教育”宣传活动,将金融产品及金融法律知识走进客户、走向群众。

【消费纠纷热点】

与一般性消费相比,金融消费往往具有更大的风险,近年来给消费者造成较大损失金融案件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与金融消费者自身疏于防范有关。如犯罪分子利用一些储户在取款时防范意识不强这一可乘之机,通过储户取款时在一边待机偷看或在隐蔽处用望远镜观察等手段,窃取储户密码后通过“克隆”的银行卡盗取储户存款。现实生活中,我们就常常发现不少人随意将存折、户口簿、身份证、工作证等放在一起,结果在遗失后而轻易被他人冒领。非法集资活动是当前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较为突出的问题。近几年来非法集资活动呈现出新的特点,手段花样翻新,形式更加隐蔽。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非法吸收资金;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发行或变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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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和实际效果,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坚持依法合规,加强内部自律,有效落实《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切实维护银行业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对象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向自然人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的实施主体是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具体考核评价工作由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组织开展,同级机构监管职能部门配合。

第四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激励约束原则。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市场变化、行业发展及工作重点,不断完善考核标准,通过考核评价形成督促与激励。

第五条 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政策与工作规划的重要依据,也是各级监管机构开展综合监管评级、配置监管资源和采取监管措施的重要参考内容。

第二章 考核评价要素、总体得分及等级划分

第六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要素共5项,包括:制度体系是否完备、制度执行是否有可靠保障、工作开展是否有效、内部考核与管理是否得当和重点问题是否发生。

第七条 各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要素均下设若干考核评价指标、

第八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要素权重总和为100%。

第九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计分流程包括:指标得分统计、要素得分统计和总体得分统计。

(一)指标得分统计。针对每一考核评价要素中的不同考核评价指标的打分按照评分原则进行。评价指标的基准得分为0分,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了监管机构提出的监管要求。在此基础上,未达到相应标准的按照评分原则扣减分数,表现突出的按照评分原则适当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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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和实际效果,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坚持依法合规,加强内部自律,有效落实《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切实维护银行业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对象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向自然人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的实施主体是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具体考核评价工作由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组织开展,同级机构监管职能部门配合。

第四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激励约束原则。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市场变化、行业发展及工作重点,不断完善考核标准,通过考核评价形成督促与激励。

第五条 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政策与工作规划的重要依据,也是各级监管机构开展综合监管评级、配置监管资源和采取监管措施的重要参考内容。

第二章 考核评价要素、总体得分及等级划分

第六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要素共5项,包括:制度体系是否完备、制度执行是否有可靠保障、工作开展是否有效、内部考核与管理是否得当和重点问题是否发生。

第七条 各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要素均下设若干考核评价指标、

第八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要素权重总和为100%。

第九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计分流程包括:指标得分统计、要素得分统计和总体得分统计。

(一)指标得分统计。针对每一考核评价要素中的不同考核评价指标的打分按照评分原则进行。评价指标的基准得分为0分,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了监管机构提出的监管要求。在此基础上,未达到相应标准的按照评分原则扣减分数,表现突出的按照评分原则适当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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