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关于刑事诉讼:
1. 人权保护没有和国际标准接轨. 国际基本人权公约对被追诉者在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权利保障主要有三种:被告人的防御性权利,被告人的救济权利,被告人拥有的程序保障的推定性权利。这些国际标准,目的在于使刑事被追诉人在诉讼中受到公正的对待。我国在沉默权的规定上并没同国际标准完全相符。这使得我在庭审当中看到犯罪嫌疑人常常被吼来吼去,必须要回答公诉人员的一切质问,甚至有时是”言语的陷阱”.然而表达自己的思想却是常常收到严厉的限制.
2. 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由于历史及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在刑诉价值观上历来强调惩罚犯罪,有罪必罚和实体真实,忽视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请示程序自身独立的价值。这种工具主义程序价值观在实践中必然导致司法的随意、妄断和专制,片面地以为通过打击犯罪来保护人民,本身也就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实际上,打击犯罪所保护的事广大人民尤其是刑事被害人的合法利益,但并非意为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刑诉法规定了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但实践中仅仅因为怀疑对象可能犯有某种罪刑就任意践踏其合法权益,忽视其基本人权的现象并不鲜见。
3. 控辩力量失衡.我国以前的刑诉结构具有典型的职权主义特征,强调作为国家专门机关的控方(检察官)和裁方(法官)在诉讼中的主导作用,而且在有些情况下,检察院和法院有种心照不宣的默契.这种控辩力量对比的失衡,决定了被追诉对象的权利保护只能主要仰仗公安司法机关的自觉行为,也正是这种刑诉结构的模式,在控、辩双方同志式的联合权力的压迫下,辩方的诉讼权利在有些情况下只能是期待而已。
4. 好的理念和实践有差距.比方说现在刑事案件中推行无罪推定,案件要求零疑点.但事实上,由于整个司法系统的不成熟和技术上的滞后,很多情况下根本无法做到.尤其是一对一的故意杀人案件,常常是要么判死刑,要么判无罪.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苦不堪言.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