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同志们
上午好:
我主要从司法救助的内容、目前存在的问题及自己的一点想法对策这三个方面来谈一下我的观点。
一、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底公布了《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对“司法救助”是这样定义的: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或免交。其包括三层含义:第一,司法救助只能发生在民事、行政案件中;第二,司法救助的对象是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尤其强调的是经济困难;第三,救助的内容就是减、免、缓诉讼费用。《规定》的出台,对司法救助的案件类型、救助对象,司法救助的申请及其审批程序,缓交诉讼费用的期限和减费比例等均明确作出了规定,正式确立了司法救助的法律地位。自实施以来,大量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成为此项措施的受益者,同时,在树立法院审判工作良好形象等方面也起到了
极大的促进作用。
二、司法救助目前存在的问题,我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探讨
(一)《司法救助》概念理解不透。
审判人员对缓交、免交、减交及期限等一系列概念未能搞清,原因一是《规定》太过于原则,不便操作;二是有关审判人员没有好好学习、理解、掌握司法救助的内涵。在审判实践中,不规范、程序出错的现象屡有发生。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审查把关不严。《规定》第四条“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由于《规定》中没有明确需哪一级的证明才为有效的证明,审判人员操作起来缺乏依据,难以把握。当事人只要持有村一级的证明,一些审判人员就视为已提供了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致使有的当事人有能力支付不菲的律师费,另一方面又以贫困为由申请救助,跻身司法救助之列。另外,申请缓、减、免诉讼费的审批表中,审查、审核、批准几个环节都没有写明缓交到何时,多少数额,有谁负责收取等内容。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