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司法救助讲话稿1

各位同志们

上午好:

我主要从司法救助的内容、目前存在的问题及自己的一点想法对策这三个方面来谈一下我的观点。

一、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底公布了《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对“司法救助”是这样定义的: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或免交。其包括三层含义:第一,司法救助只能发生在民事、行政案件中;第二,司法救助的对象是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尤其强调的是经济困难;第三,救助的内容就是减、免、缓诉讼费用。《规定》的出台,对司法救助的案件类型、救助对象,司法救助的申请及其审批程序,缓交诉讼费用的期限和减费比例等均明确作出了规定,正式确立了司法救助的法律地位。自实施以来,大量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成为此项措施的受益者,同时,在树立法院审判工作良好形象等方面也起到了

极大的促进作用。

二、司法救助目前存在的问题,我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探讨

(一)《司法救助》概念理解不透。

审判人员对缓交、免交、减交及期限等一系列概念未能搞清,原因一是《规定》太过于原则,不便操作;二是有关审判人员没有好好学习、理解、掌握司法救助的内涵。在审判实践中,不规范、程序出错的现象屡有发生。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审查把关不严。《规定》第四条“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由于《规定》中没有明确需哪一级的证明才为有效的证明,审判人员操作起来缺乏依据,难以把握。当事人只要持有村一级的证明,一些审判人员就视为已提供了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致使有的当事人有能力支付不菲的律师费,另一方面又以贫困为由申请救助,跻身司法救助之列。另外,申请缓、减、免诉讼费的审批表中,审查、审核、批准几个环节都没有写明缓交到何时,多少数额,有谁负责收取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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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司法救助讲话稿2

各位同志们

上午好:

对我国现行司法救助制度的充实与发展,我将试从司法救助的概念、条件、主体、方式、范围、程序等方面的补充和完善以及建立其他一些配套制度去作如下粗浅探讨和构想:

(一)司法救助的概念。救助制度要有一个准确的概念。司法救助其理论来源是公民平等的诉讼权。诉讼权是公民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享有的提起诉讼要求国家司法机关予以保护和救济的权利。救助不仅仅是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的代名词,其内涵很大。因此,须重新给予定义。我个人对司法救助的概念理解为:人民法院为了维护司法公正,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则得以真正实现,以法律化、制度化的形式,对部分经济困难、诉讼前陷入困境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

(二)司法救助的条件。按照《规定》第二条的定义: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从此《规定》第二条可知司法救助案件方面的条件是当事人“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否科学呢?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当然坚持自己的案件符合上述要件,而最终要进行判断、作出决定的是

立案法官。然而,要求立案法官在案件受理环节就作出当事人有“充分理由”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判断,显然过于苛刻。鉴于此,对该要件进行修正是必要的。我们宜将《规定》第二条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修改为“有胜诉的可能……的当事人”。作此修正,既有利于防止法官判断上的恣意,又给法官以相对自由的裁量权,从而较好地实现司法救助制度保障诉权和防止诉权滥用的双重功能。此外,《规定》第二条界定司法救助只针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

(三)对于司法救助的权利主体问题。民事司法救助权利主体应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民事司法救助其主体主要是自然人,但是法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也也应该能够获得法律的救济。一般情况下,营利性法人具有自己的财产,非营利性法人政府拨款,不需要救助。可是在特殊情况下法人也需要救助,这些情况表现为:企业亏损严重,缴纳不起诉讼费,或企业遇到权利受到重大损害,暂时陷入经济危机等情况时,实现对企业司法救助能够体现诉讼权的平等。因此,民事司法救助主体应当扩大,把营利性的法人列入救助主体之中。另外,对于其他组织,也应当与自然人、法人一样,纳入司法救助主体中,但要慎重,不要随意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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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工作总结

20xx年,按照市局提出的“建标准、抓规范、破难题、促提升”的工作要求,坚持便民性、公益性、专业性、统一性的工作原则,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扎实推进我县的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的规范化建设,在中心现有水平的基础上,通过规范化建设提高综合服务能力,为公民、法人提供优质便捷的法律服务。截至今年x月底,中心共受理分流人民调解229件,受理法律援助案件1427起(其中民事案件1313起,刑事案件106起,涉及人数1424人,挽回经济损失1144.155万余元),解答法律咨询3612批次(其中接待来访2103批次,涉及人数2196人),法律服务引导109件。

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推进中心建设。我县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建立以来,就得到了县领导和局党组的高度重视。一是中心定编。二是改善硬件设施。近年来,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县法律服务中心的接待人次逐年递增,目前的硬件设施已经无法满足业务需求。为了更好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不断扩大受益人群,县司法局正在规划建造崭新的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大楼。三是加强队伍建设。优先考虑上岗人员的合理配置,选拔服务意识好、实际工作能力强的同志,形成强强组合,并通过各种渠道吸引优秀的专业人才。认真实践培训、考核、问责等机制,实现规范化的监督管理,着力打造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水平好的精干队伍,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四是统一着装。为进一步提升窗口服务形象,我县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窗口人员实现统一着装、挂牌上岗,不仅体现了中心管理规范、有序,提升了工作人员的形象,而且方便群众辨别身份,加强了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监督。同时强化了工作人员的身份意识,促使他们进行自我管理和约束,增强工作责任感,提升服务意识。

二、整合资源,构建联动机制。加强司法行政部门法律管理、普法宣传、基层等各科室之间的整合,完善例会工作制度,实现内部资源的无缝对接,实现信息互通、工作互动、形成合力,充分发挥法律服务中心的职能作用。一是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工作对接机制,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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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司法救助报告

XX[2010] 号 签发人:

关于XX等4人与XX交通肇事赔偿案件

对XX等4人实施司法救助的报告

一、被救助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救助人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

省XX县人,住该县XXX乡XX村,农民.

申请求助人XXX,女,19XX年X月XX日,汉族,XX省XX县

人, 住该县XXX乡XXX村,农民.系XXX之妻.

申请救助人XXX,女,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 XX省

司法救助报告

XXX县人, 住该县XX乡XX村,农民,系XX之儿媳。

二、案件基本情况

死者XXX系原告XX、XXX之子、原告XXX之夫。20xx年X月XX日X时XX分许,XXX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的金城牌125型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本区南环路东延伸段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XXX所骑自行车追尾相撞肇事,造成XXX当场死亡,XX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X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第0015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本次交通事故中XXX负主要责任,被告XX负次要责任。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2038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X赔偿原告XX、XXX、XXX误工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被扶养人(原告XXX)生活费、住宿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000元,于20xx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原告XXX、XXX、X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41元,减半收取1170.50元,由被告XX负担。

三、上访反映的主要问题

XXX等四人因案件款15000元得不到执行,屡次上访,该案件被上级部门挂牌督办。我院因找不到XXX,又未能找到其财产及掌握其财产线索。为此办案人员主动多方查找被执行人XXX,以便继续执行。同时告知申请人协助查找。

四、申请救助的事实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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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开展“司法公信提升年”活动总结

关于 “司法公信提升年”

活动开展情况总结

一、活动前期开展情况

按照院里统一要求部署,自3月以来我处以“司法公信提升年”为活动载体,着力推进以为民司法筑公信,以公正司法树公信、以公开司法促公信、以严格司法提公信、以廉洁司法保公信、以和谐司法助公信六项机制建设,加快提升司法核心公信力。

方案下发后,我处专门召开了全处干警座谈会,在座谈会上对于活动方案进行了学习,同时就我处如何开展司法公信提升年活动,如何将此项活动与案件执行活动有机结合起来进行了座谈。全处干警在座谈中积极发言,并就如何与“发展上水平、干部下基层”活动相结合起来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并达成了一致的共识。

二、具体活动开展情况

(一)在坚持为民司法,以人民满意筑公信方面

我处以执行改革为依托,大力开展各项便民服务措施,让尽可能为执行案件当事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与此同时,我们利用多种形式的工作切实开展法律释明工作,在执行过程中进行法律讲解、宣传,做到让涉执当事人了解法律,理解我们的执行工作。例如,在执行改革中,我们大力推广听证会制度,在财产调查阶段开始和结束的时候、在财产评估拍卖的时候、在案件结案

的时候我们都要求办案人召开听证会。对于听证会的召开,我们规定了详细的工作内容和时间要求。通过听证会形式,首先我们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让当事人充分参与到执行程序中,确保了程序公正;通过听证会形式,我们对办案人提出了更高的执行工作要求,并限期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如果办案人未能完成相应的工作,我们在绩效考核中将给予相应的处罚,这样即对执行法官实行了有效的工作监督,同时也让我们的执行工作更加科学、更加规范。

在对当事人进行司法救助工作方面,我们加大救助力度,在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中,充分利用一切可能的渠道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救助。20xx年1-5月,我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结案10件,受救助人数达到21人,总计发放司法救助款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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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20xx年种田司法所上半年工作总结

20xx年种田司法所上半年工作总结

今年上半年,种田司法所在乡党委、政府和区司法局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上为党委政府分忧,下为人民群众解难”的原则,深入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今年恰逢中国共 产 党成立90周年和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落实“六五”普法规划的第一年,因此我所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强化基层基础,落实责任措施,为维护一方社会稳定较好地发挥了“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实现建设“和谐种田”的目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现将上半年工作汇报如下:

一、围绕中心,立足本职,开展工作

司法所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基层载体和运行机构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工作任务艰巨而繁琐,发挥着承上启下的枢纽作用,在司法行政中具有重要地位。半年中我所重点抓了六项工作:

㈠ 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按照新时期、新形势、新任务对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新要求,结合我乡实际,发挥法制宣传的优势,认真开展关于《劳动法》的法律法规的讲座,所长亲自带头到种田中学给学生们上青少年应当学会依法自我保护课,并且邀请种田派出所所长到种田中学给学生们上禁毒课,广泛开展社会治安,婚姻家庭、计划生育、义务教育,土地管理等与群众自身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教育,利用广播进行法制

宣传,开创了上下联动,互相呼应,丰富生动的法制宣传教育新局面,提高了群众的法律素质,使其知法、守法、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利用柜窗、横幅、黑板报等形式进行法制宣传,坚持“法制教育工作从娃娃抓起”的方针,与相关部门配合加强对在校学生的法制教育。长期建立健全法制副校长制度,对青少年法制教育做到常抓不懈。

㈡ 不断加强调解组织建设,规范运作调解程序

司法所担负着指导管理人民调解,预防和调处矛盾纠纷的重要职责。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的矛盾特别是基层涉法的矛盾纠纷越来越突出,调解处理不及时不得当往往容易引发群众性事件,对此我们利用政法综治中心平台,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努力把人民内部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要求,加大对村调解主任的考核力度,切实加强村级调委会组织建设,通过对个别村调委会组织的调整,使其更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充分发挥调委会在调处矛盾纠纷中的主力军作用,努力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各村调委会认真开展纠纷调解工作,牢固树立纠纷无小事的观念,调处好每一件纠纷,对调解不成的,告知双方依法办事,耐心平息心态,基本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没有因调处不当引发民转刑案件,调解成功的调解协议件件都已落实,无违法调解及协议被法院撤销的现象发生。半年来成功调解各类纠纷25起,制作调解协议书25份(不包括村级纠纷调解数和口头调解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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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马街司法所二季度工作总结

马街司法所20xx年半年工作总结

上半年,马街司法所在县司法局的指导下,在镇党委、政府领导下,根据县司法局总体工作思路和镇政府中心工作,结合我镇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文件精神,确实履行好司法所职责,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1.制度完善,责任明确。

年初,对照我所工作任务,分别制定了四个工作计划,同时将普法工作纳入综治目标考核,并与相关单位签定了责任书。因人员调动,我镇为更好的开展工作,重新调整了普法、社区矫正与安臵帮教、人民调解领导小组成员。工作做到了制度完善、责任明确。

2.普法工作

一是3月充分利用县综治委关于开展综治维稳宣传月的相关要求,由司法所、妇联、综治、文化、团委、中心校等6个部门,利用马街赶集的街天,在街头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向过往群众广泛宣传《女女权益保障法》、《中小学生安全知识》、《人民调解法》等三部法律法规知识,通过宣传增强群众的法制意识,提高群众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在马街镇开展的法制宣传活动中,共答复群众咨询86余次,印发各类宣传资料5000余份。

二是4月份司法所在马街小学开展了以青少年为主体的普法活动,通过对青少年宣传讲授《未成年保护法》、《预防青少年犯罪法》等知识,增强了青少年自我防范意识,同时进一步加深了对法律知识的了解。

三是5月份对全镇8个村委会8名调解主任进行了培训。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的矛盾呈现多样化,加之20xx年x月x日新的《人民调解法》的施行,为更好的做好调解工作,让人民调解服务好基层群众,5月x日,司法所对全镇8名调解主任进行了知识培训,并要求调解主任回到村委会后对村调解员进行再次培训,把培训落到实处。通过该次培训更好的传达了政策与法律,让新的《人民调解法》更好的发挥好服务群众的作用。

四是6月x日全国禁毒日,我镇利用禁毒宣传月的契

机,由司法所、派出所、共青团三家联合一道利用街天,向人民群众发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宣传册,接待前来咨询群众数十名。工作人员耐心的解答了群众的询问,并对新型毒品做了全面的介绍,对新型毒品存在的途径和渠道、其危害性做了宣传,并发放了500张宣传单,进一步提高了人民群众对毒品的防范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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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法治 心得体会

心得体会

——论法治建设的重要性

法治建设是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法治进步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法治社会是人民梦寐以求的理想社会。法治建设是提升区域形象的一项重要举措,是社会治理转型的必经路径,是制度创新的样本,标志着区域文明程度、综合实力的高度,对促进区域的经济发展、政治安定、文化繁荣,引导区域社会有序、健康、快速发展和最终实现社会和谐、平安具有重要意义。

我认为,要搞好法治建设,实现理想的法治社会,依法治国,要从以下几点入手:

一、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是法治建设的基础

法治建设需要坚实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基础,而公民的法律素质则是其不可或缺的主体基础。法律素质作为公民的内在观念式和外在行为方式,不仅是公民作为“法律人”、“政治人”存在的标识,而且构成了公民作为依法治国主体的主体基础。换言之,在人民主权的原则下,公民的存在是其应当成为依法治国主体的直接依据,而公民法律素质的状况则是其可以成为依法治国主体的基础条件。这个基础性条件越充分,公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性就越容易实现;公民主体性实现得越充分,依法治国的本质——人民当家作主,就越能够得到体现和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讲,公民法律素质的高低好坏,直接影响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制约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因此,大到一个国家,小到某个区域,要实实在在地推进法治建设这一伟大事业的进程,就应当高度重视并且不断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素质。只有公民具备了较高的法律素质,才能理解立法的本意就是规范和制约公共权力,保护民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才能有效行使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才能树立遵纪守法的观念,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保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才能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才能充分调动参与法治化进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提高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是法治建设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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