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审查权、批准权、变更撤销权;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监督权、审批权、撤销权;特殊情况下: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由于不设立人大常委会,因而其职权还包括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监督权等。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管理职权包括:
(1) 审查权,审查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 批准权,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 变更撤销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
的决议。
2.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管理职权包括:
(1) 审查权,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情况的报告;
(2) 批准权,指令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 变更撤销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
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3. 乡、民族级、镇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管理职权包括:
(1) 审批权,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以
及本级决算;
(2) 撤销权,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3) 监督权,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
(二) 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1.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1) 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2) 审查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
(3) 审查批准中央的决算。
(4) 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5) 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
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2.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1) 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2) 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