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资产评估报告异议书

资产评估报告异议书

异议人:建平县吉成铁选厂

住址:建平县富山街道杨杖子村

被异议人:朝阳方正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佟国峰

住址:朝阳市双塔区新华路三段75号

就朝阳方正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建平县吉成铁选厂已被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建平县吉成铁选厂的资产,做出的朝方正司评字(20xx)第005号《资产价值咨询项目评估报告书》,特提出异议如下:

一、资产评估报告不符合法定条件,朝方正司评字(20xx)第005号《资产价值咨询项目评估报告书》应当无效。

建平县吉成铁选厂的被查封资产,系在执行过程中被建平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查封的,概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无任何关系,评估报告对执法查封的主体认定有误,程序严重违法。因此,该《资产评估报告书》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二、《资产价值咨询项目评估报告书》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不符合法定资质条件,因此,朝方正司评字(20xx)第005号《资产价值咨询项目评估报告书》》应当无效。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4条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1)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的高级专业

技术职称;(2)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3)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第5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4)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的。”

朝方正司评字(20xx)第005号《资产价值咨询项目评估报告书》参加评估项目的霍明凯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初次注册时间是20xx年x月x日,其从事注册资产评估师业务不足4年就参与本次司法鉴定业务,其根本就不具备司法鉴定人资格。可见,被异议人所出具的朝方正司评字(20xx)第005号《资产价值咨询项目评估报告书》违反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4条和第5条第4款的规定,该资产评估报告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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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财产评估异议书

财产评估异议书

异议人:

被异议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异议事项

就 资产评估公司关于上海 文化娱乐有限公司部分股东权益在20xx年5月31日的市场价值的 资评报(2014)沪第096号的《评估咨询报告》,特提出异议如下:

事实和理由

异议人认为该评估报告事实认定不清,上海 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的流动资产和负债在短时间之内急剧飙升,资产与负债变化趋势之间缺乏对应关系,不符合持续稳定经营企业的正常逻辑。具体理由如下:

一、企业应付款用于购买资产,而资产总额并未相应增加

20xx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为74.95万元,20xx年12月31日“其他应付款”为76.11万元,而20xx年1至5月相应数额飙升至425.88万元。20xx年1至5月《其他应付款清查评估明细表》显示企业购买沙发、电视机、音箱等设备,但购买上述多项设备之后,企业固定资产并未显示相应增加,令人怀疑。

二、企业应收款与其主营业务的性质不符合

20xx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为110万元,20xx年的应收款数额同20xx年,而20xx年1至5月“其他应收款”从110万急剧飙升至

394万元。20xx年1至5月《其他应收款清查评估明细表》显示”业务内容”主要为工程款,这显然超出了该企业的经营范围,令人不解。

综上所述,我们有理由相信, 资产评估公司未尽到资产清查、评定估算、汇总审核等义务,导致评估结果严重偏离客观事实,有失公正。该评估报告违反了基本的评估原则——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及专业性的工作原则和贡献原则、替代原则和预期原则的经济原则,对异议人极为不公。因此,对 资评报(2014)沪第096号的《评估咨询报告》应依法不予认定。

此致

上海市 人民法院

异议人代理人:

20xx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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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资产评估异议书(范本)

资产评估异议书(注①)

异议人:荆州市某某总公司,住所:荆州市江汉北路

  就湖北某某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荆州市某某总公司部分房屋及其占用土地的“鄂某某评报字[2002]第015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特提出异议如下:

  第一、此评估报告书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不符合法定资格条件。因此,该“鄂某某评报字[2002]第015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无效。

  1995年5月10日,国家人事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承接的评估项目,其项目负责人只能由注册资产评估师担任,评估报告至少由二位注册资产评估师签署方为有效。”
  然而,“鄂某某兴评报字[2002]第015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参加评估项目的人员是A某某和B某某,从其提供的资格证书来看,显然不符合法定资格条件。
  1、A某某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是从一张盖有“再次复印无效”的复印件上复印而来。从这张无效的复印件反映的内容来看,该证书的检验登记时间是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其有效期是一年。20##年、20##年均未通过年检,即该证书早已丧失了效力。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B某某参加了20##年的业务培训,通过了20##年年检,但是20##年却未通过年检。
  依照1996年7月25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已办理注册登记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主动接受注册管理部门的年度检查,符合年检要求的,由年检主管部门加盖年检合格章”和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期间,应主动接受资产评估知识的更新培训。在两次注册的间隔期内,接受培训时间不少于48个学时。培训后由注册管理部门在注册证上加盖培训专用章”的管理规定,二人均没有通过20##年年检,没有确认继续执业效力的执业证书,显然都不具有执业资格。
  2、从执业证书反映的工作单位来看,两人均不在湖北某某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这一评估机构专职执业。按照《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只能在一个评估机构专职执业,只能在该机构有签字权”的规定(注:②、③、④),A某某和B某某在湖北某某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就没有签字权。没有签字权的评估报告当然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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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关于评估报告的几点异议意见

关于评估报告的几点异议意见 :

对于 有限公司出具的 评估报告,本人出以下异议意见:

本公司名下位于XXXX区 一宗土地,是 年通过政府财政补贴出让取得的。之所以获得政府财政补贴是基于本公司立足于经营科技开发项目,是符合国家有关科技项目开发补贴政策规定的。因此评估报告中列示的现行土地价格,应当充分考虑土地价格中包含政策补贴的成份,不能按市场土地价格论处。土地因政策补贴而存在使用限制,因此对公司名下的土地进行评估应考虑上述因素,评估报告中对土地价格的评估缺少客观依据,请重新对此做出评估。

异议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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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价值分析报告异议书

关于鲁北咨报字[2013]第240号价值分析报告异议书

异议人:山东天一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雷

异议人不服山东北方资产评估不动产估价有限公司做出的鲁北咨报字[2013]第240号价值分析报告,提出如下异议: 异议事项:1、评估人员无相关资质

2、评估程序不合法

3、固定资产评估数额过低

事实与理由:

一、评估人员无相关资质

根据山东北方资产评估不动产估价有限公司提供的股东全部收益价值分析报告附件中,评估人员潘汉生无20xx年有效的检验登记,且证件复印件发证日期模糊不清,无法判断潘汉生是否具备合格的评估资质,据此,其作出的价值分析报告也无有效性,不能作为评估山东天一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资产价值的标准。

二、评估程序不合法

根据山东北方资产评估不动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价值分析报告现场调查中指出,评估人员并未对异议人的实际资产进行有效的现场清查,仅以20xx年度和20xx年8月份会计报表和20xx年8月份泰安市地方税务局出具的资产负债表为标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对委托单位的资产、债权、

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核实资产账面与实际是否相符,经营成果是否真实,据以做出鉴定。因此,该价值分析报告缺乏事实依据,程序不合法,没有有效性。

三、固定资产评估数额过低

在对山东天一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固定资产评估中,评估人员没有进行有效的实地勘验,对于山东天一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的土地、厂房和设备的实际情况一无所知,且山东天一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在泰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拥有土地五十余亩,价值四百万的设备三套,以及各类厂房,实际资产价值远大于价值分析报告中估算的8173082.76元。因此,该价值分析报告的评估数额过低,与实际情况大相径庭,不能作为本案的依据。

综上,山东北方资产评估不动产估价有限公司做出的鲁北咨报字

[2013]第240号价值分析报告,评估人员无相关资质,评估程序不合法,评估结果与事实不符,请求法院以异议人资产的实际价值作为案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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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异议复核评估申请书

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异议复核评估申请书

申请人王云奎,男, 年 月 日出生,住双塔区龙山街中山村三组。电话:130xxxxxxxx

申请人张桂芳,女, 年 月 日出生,住双塔区龙山街中山村三组。电话:

被申请人朝阳金城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田桂。

请求事项:依法对朝金双征字(2014)第040号《评估结果报告书》提出异议,申请复核评估。

事实与理由:一、朝金双征字(2014)第040号《评估结果报告书》严重违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没有依据“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的规定,明显错误的依据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政府下达的《朝阳市双塔区文明路建设工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明显违反国务院规定的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评估基本准则。评估基准日是20xx年5月7日,即方案确定的征收期限20xx年5月10日之前,明显违规,评估结果明显偏低,缺乏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

二、同时,征收人单方确定评估机构,没有通知申请人,评估机构的评估活动是在申请人一概不知的情况下,由征收人的职能部门单方确定后秘密实施的,严重违反了公开抽签确定的原则,评估机构的选择确定显失公正,丧失公开性,其评估结果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三、被评估房屋的评估价格结果仅为人民币295314、00元,明显过低,无法满足失去宅基地及房屋的产权人的原有生活水平。取价 1

依据没有基本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法规依据,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物权。。

四、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政府下达了《朝阳市双塔区文明路建设工程征收补偿方案》中,对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参照文件明显缺乏合法、合理适用的依据,根本不具备适用性,根本无法参照,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参照,丧失参照标准依据,朝政办发(2010)61号文件,《关于印发朝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按规定文件的有效期仅为3年,现已超过4年,不再具备文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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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关于对有机萃取剂评估报告异议的报告

关于对AAAA评估报告异议的报告

AA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我公司于20xx年8月5日收到由你局送达的湖南AA

资产评估有限公司AAA评字【2013】第1099号《AAAA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生产原料资产评估报告书》。现对该评估报告书及报告书所评估我公司资产的客观、公正性提出以下异议:

一、评估报告书对评估标的的含量检测所采用的依据为“湖南省AA高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和“湖南省AA电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检测结果。“湖南省AA高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和“湖南省AA电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同为生产性的企业,不是专业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具备法定的检验检测资质,因此,其检验结果缺乏客观、公正性,不具备法律效力。其检验结果导致P204有机萃取剂、P507有机萃取剂及磺化煤油的实物量明显低于实际数量。

二、“湖南省AA高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和“湖南省AAA电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还是被评估对象可能潜在的交易

方,因此,我公司认为法院及评估机构选择检验检测机构时理应回避同行业可能的交易关联方。因此评估报告书有违“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对于评估报告书采用65%的折扣率提出异议

正如评估报告书所述:评估对象为可循环的化工原料,事实上,评估对象中有20xx年就投入使用的生产线,也有20xx年才投入的生产线,使用到评估采样日,评估对象并没有任何区别,也没有因20xx年投入的使用时间长就不如20xx年投入的使用效率,因此采用65%的折扣率明显偏低,我们认为从使用上来看该折扣率不应低于90%。

四、评估报告书没有将评估对象中价值很高的钴进行价值评估,据我公司统计,评估对象中至少含有钴3400公斤,价值60余万元。

五、评估报告书所述评估对象为“AAAA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生产原料”有违事实,事实上此次评估对象仅为我公司两个萃取车间生产线中的所有有机萃取剂及中间产物。

综上所述我公司认为:湘AAA字【2013】第10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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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申请表、评估机构反馈意见表、存量房交易异议复核决定书

附件1

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申请表

房地产税收管理号:                           

:此申请表一式三份,转让方、受让方、税务机关各一份。

附件2

 

评估机构反馈意见表

 

 

注:此表须与评估报告一并交回税务机关

附件3

存量房交易异议复核决定书

地税房处﹝﹞   

转让方:__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__

你们对穗地税房通﹝﹞      号关于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的争议申请和相关材料我局已收悉。

经《广州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的争议处理流程,结合你们提交的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现核定:

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存量房计税价格为______________/ m2,总价款_____________元。

 

若对上述计税价格仍有异议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本决定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然后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税务机关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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