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保荐人培训关联交易总结

IPO的关联方认定是取最严格的认定(包括会计准则、招股书准则、上市规则)。有些情况即便按照某些规则不属于关联方,但也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界定为关联方并披露出来。要注意交易是否异常、是否可能有利益输送等。

关联关系核查须充分、全面;可以填表核查关联关系以免责。关联方披露要充分。关联方核查要扩大范围:(1)与供应商、客户有重大关联必须核查。(2)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密切成员与客户、供应商是否有关联,是否有任职或持股行为。

关联交易要关注性质及影响,判断影响的大小,是否影响独立性等。不仅要看交易金额和比例,也要关注交易的必要性。比例不具决定性,如具严重倚赖则影响审核。不接受承诺未来逐年下降。

持续性关联交易是关注重点,并非完全禁止,废除了30%的比例线,关注交易内容,与经营的关系,如果是产供销的核心环节,则可能对独立性影响较大。因此要判断是否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是否影响上市后独立规范运作,是否影响中小股东利益。比如食堂等后勤福利,如果价格公允,是允许的。

对手方是否完全依赖发行人,如果完全为发行人配套的,则应纳入发行人体系内。 其他考虑因素:电影院线租赁场所,如果大股东做商业地产,可能存在些关联交易,希望关联交易比例降低,行业经营模式的特点如果不符合发行条件,也不能作为豁免的理由;涉及关联交易产品的竞争和市场,具有公开的市场价格和竞争机制;与大股东的利益冲突、公司的治理结构等是否完善有效。

重大关联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公司是否有减少关联交易的计划

重大关联交易是否履行的法定决策程序,是否已依法披露,定价是否公允,是否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或向上市公司输送利润

重大关联交易是否造成公司的采购或销售严重依赖关联方

历史上有关联交易案例:历史上有关联交易,占比<10%,差价超过10%不公允,但是不构成发行障碍,只要披露清楚。

无独立第三方交易案例:由于无法找到公开第三方价格,为证明公允性而寻找第三方交易,且交易金额极小。这种做法没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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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专题总结-关联方

专题总结:法规体系下关联方的比较(2009-07-11 12:50:26)

标签:关联方 上市规则 会计准则 公司

法 保荐人考试

一、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4、《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5、《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6、《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7、深交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分类:保代2009

8、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9、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10、对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审核要求

11、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

专题总结关联方

专题总结关联方

专题总结关联方

陷阱:

1、控股股东的监事的亲属不属于关联自然人;

2、控股子公司的董监事高管人员不属于关联自然人;

3、与其他公司合营或联营,并不因合营或联营而构成关联关系;

4、关联自然人任监事的公司不是关联法人;

5、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才是关联法人(所以持股5%的不是);

6、前后一年有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情形的依然认定为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

三、关联交易审批

关联自然人:30万以上独立董事、董事会;

关联法人:300万且净资产0.5%以上,独立董事、董事会;

关联人:3000万且净资产5%以上,独立董事、董事会、股东大会。

有的公司只规定了数额,属于是对自己的要求比法规还要严格。

四、法规摘录

1、新公司法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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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关联交易相关规定总结

公司法笔记(一):关于关联股东的表决回避

(2010-09-28 15: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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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财经

东单

股东大会

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

股东会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决议时,关联股东是否需要规避?暂作如下梳理:

一、从公司法层面看,《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同时,第218条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因此,公司法规定的关联股东表决回避仅限于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一项。 分类: 公司法

二、从证券法层面看,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的回避表决规定较多。如《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79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其他规定梳理如下: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1、《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44条规定“股东大会就发行证券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向本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证券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上市公司就发行证券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与本公司股东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交易对方已经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就受让上市公司股权或者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达成协议或者默契,可能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应当回避表决。上市公司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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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关联方总结

一、 关联方列举

(一) 会计准则关联方列举

粉色框的均是上市公司关联方

关联方总结

共同控制: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共同控制的特征在于:两方或多方按合同约定共同决定某一经济活动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合营企业:指按合同规定经营活动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控制的企业。合营企业的主要特点在于,投资各方均不能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单独出决策,必须由投资各方共同作出决策。 重大影响: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 联营企业:指投资者对其具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 特别注意: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不构成关联方。

(二) 创业板上市规则关联方列举

二、 关联交易

关联方总结

关联方总结

三、 关联方交易定价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第四十二条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第四十三条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第四十六条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会计准则和创业板上市规则未明确确定定价政策,但要求对定价政策予以披露。

四、 关联交易披露

(一) 关联交易披露内容

关联方总结

(二) 创业板上市规则的具体规定

1、 关联交易的披露标准

关联方总结

2、关联交易的披露规定

?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在12个月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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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关联交易法规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基本原则

第二条 企业财务报表中应当披露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但应当披露与合并范围外各关联方的关系及其交易。

关联方

第四条 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 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二)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三)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第六条 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关联方交易

第七条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第八条 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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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关联交易汇总

关联交易有关内容汇总

一、上市公司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界定 ....................................................................................... 1

关联交易管理的组织机构 ....................................................................................................... 1

关联方与关联交易 ................................................................................................................... 1

二、上市公司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披露要求 ............................................................................... 3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 ................................................................................................... 3

日常性关联交易的审议和披露 ............................................................................................... 6

三、上市公司董、监、高违规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相关处罚案例 ................................... 7

四、新三板市场非上市公司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界定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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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关联交易汇总表(表二)

关联交易汇总表(表二)

1. 本年度是否按要求准备同期资料:是;2本年度免除准备同期资料;3本年度是否签订成本分摊协议:是□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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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关联交易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