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事故报告时间图

事故报告时间图

事故报告时间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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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结案时间及事故调查报告时间

结案条件:

原则上即确认处罚决定是否完全执行到位作为结案条件。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者当事人承诺履行期限的,作为执行登记情况予以说明。

结案时间:

结案时间指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署审批结案意见的时间。一般来说,结案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180日。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60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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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事故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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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程序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程序

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部门要求,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能迅速及时有效的争取时间,迅速控制事态发展,保护生产现场人员不受伤害,财产不受损失,特制订本报告程序

一、报告程序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包括单位的全称、所处地理位置、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等。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应当具体、地点应当准确、事故现场的情况应当全面。

(3)事故的简要经过;

对事故全过程的简要叙述,核心要求在于“全”和“简”。“全”就是要全过程描述,“简”就是要简单明了。但是,描述要前后衔接、脉络清晰、因果相连。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由于人员伤亡的情况和经济损失情况直接影响事故等级的划分,并因此决定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后续重大问题,在报告这方面情况时应当谨慎细致,力求准确。

(5)已经采取的措施;

已采取的措施主要是指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单位负责人、已经接到事故报告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为减少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和便于事故调查所采取的应急救援和现场保护等具体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即事故的补报。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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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事故报告制度

事故报告制度

一、事故报告制度

1.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工程队负责人应在1小时内上报项目部领导、安全质量部,同时要上报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监管部门。

1.2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简要经过、现场处理情况。

1.3用电话、电传的方式逐级上报的内容:事故发生时间、地点、项目名称、伤亡者或失踪者姓名、性别、年龄、职务、事故简要经过及初步估计直接经济损失、初步分析的原因、已采取的措施、现场控制及事故上报情况。

1.4发生火灾事故、在道路上发生机动车辆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时,要向项目部安全质量部门报告。

1.5发生机械设备(含非标设备)事故应向项目部机械设备管理部、安全质量部报告。

1.6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以及提供假材料、做假证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事故的调查处理制度

2.1死亡事故由所在地政府或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调查处理,相关部门派人员参加,组成事故调查组。

2.2重伤、轻伤事故,经所在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同意,由项目经理部第一分部领导主持,有关人员参加,组成事故调查组。必要时可邀请公司派人员参加。

2.3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 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2.4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 查明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直接原因及主要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 确定事故责任者(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主要责任者),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3)提出预防同类事故的防范措施。

2.5事故归档材料

1)伤亡事故登记表;

2)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

3)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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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强化事故管理工作,全面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研究分析事故发生规律,防止同类事故发生,减少企业财产损失,保证职工生命安全,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有关规定,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事故汇报程序

1、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安全员、班组长、跟班管理人员等)要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安全信息值班室。 调度室值班电话:4775276

2、 不论矿井还是地面只要发生伤亡事故,现场人员必须及时将事故情况(事故时间、地点、经过、伤亡情况、采取措施)上报矿调度室,并立即采取得力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不及时或处置不当,造成事故扩大者,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3、 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重伤、涉险事故、伤亡等重大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集团公司总调度,然后逐级上报。伤亡事故报告应当按规定的时间进行上报。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队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初步原因分析等。

4、 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及时汇报有关单位。由安全处组织,分管领导参加及相关人员到事故现场进行调查,事

故单位必须设法保护好现场,并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分析的准备工作,对故意破坏现场,拒绝接受调查或拒绝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的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5、 地面交通事故及其他事故(与工作有关)的汇报,由事故责任人汇报到本单位负责人及值班人员做好记录,本单位负责人汇报到调度室、地面安全科组织分析处理。

6、 地面交通事故及其他事故(与工作有关)的汇报时间执行相关规定,超出时间固定的上、下班途中行径路线不符的,相关手续不全以及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工伤审批。

第三条 事故调查

1、 轻伤、重伤事故,由矿安全部门组织,生产、调度、保卫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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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工程安全事故报告表

工程安全事故报告表

                                                                   年   月   日

工程安全事故处理方案报审单

工程名称:                                                             编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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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安 全 生 编制人:审核人:审批人:时 间:产 事 故 及 报 告 处 理 制 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一、总则

1、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及项目工人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3、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二、事故报告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公司负责人。

2、公司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公司主管部门和分公司所在地建委、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3、公司主管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 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 事故报告单位。

4、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项目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

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三、事故的调查

1、轻伤、重伤事故,由公司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死亡事故,由公司主管部门会同公司所在地区县建委、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 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 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 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4)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公司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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