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法学本科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分析报告

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跟随律师及相关案件进行了实习并且承担了一部分工作,现选择其中一个案件进行一部分改编并且结合一些热点法律问题与争议完成案例分析报告。

一、    案情概要

   在一个夜黑风高的夜晚,北京时间凌晨1点28分,司机陈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在一个V字型路口进行调头,由于路口转弯角度较大,加之是夜晚,视线不明确,司机陈某没有看到调头路口处有一个醉汉被害人王某躺在马路口,汽车碾压王某于车下,之后陈某下车查看并看见王某躺在汽车底下,随后司机陈某慢慢挪动汽车并且驾车逃逸。后被害人王某被路人发现并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第二日上午死亡。经法医专业鉴定后,被害人王某是由于被汽车碾压后造成内出血从而引发创伤性失血导致休克,最终死亡。交警部门时候对事故现场进行了相关的勘察,认定被害人王某处于V字型路口偏左侧的地方,交警大队进行实物实验,利用一辆汽车进行现成模拟发现王某所处的位置在汽车调头时是无法被发现的,即处于一个视野盲点,加之是夜里就更加难以发现,即使发现也无法再及时的采取相关补救措施。一周后,司机王某被有关部门逮捕归案,并且交代了相关案件情况,其中包括被告人陈某说他当时以为被害人王某已经死亡的主观意志,其他情况与交警部门所认定的结果一致。

二、    案例分析

   本案中的争议点主要有两个:第一个是司机陈某对于撞人这个行为的定性,即是否属于意外事件。第二个是陈某之后的逃逸行为如果来界定。

(一)、陈某撞人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刑法》第 16 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根据这一规定,所谓意外事件就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但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其最本质的特点就是行为人无罪过且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虽然从法医的鉴定结论中可以认定,被害人王某的死亡和司机陈某的撞人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和试验的报告材料里可认定,陈某撞人的主观状态既非故意也非过失,而是因为路段本身的构造和事故发生时天黑的客观原因以及被害人王某醉酒的主观过失造成的。这个有一个质疑,作为一个的司机,在调头行驶的时候肯定应当要减缓速度,注意安全,若是司机尽到这个注意义务,那么即使撞人了,被害人王某也不至于由于内出血,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导致死亡,是不是陈某主观上也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呢? 被害人王某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深夜醉酒倒在危险的地方。一般正常的人都不会选择在转弯路口的位置躺着,那里是属于较为危险的地段。司机以自己的惯常思维,也无法能预料到掉头转弯处偏右位置会躺着一个人,尤其还是在深夜。法医的鉴定报告中说明了被害人王某并没有当场死亡。即使司机减缓速度(深夜,如果周围不安全,司机也不敢放太慢的速度),若撞的是要害部位,也不能避免给被害人李某造成严重伤势的后果。是被告人陈某对被害人的遗弃和逃逸行为给本身受害的王某增加死亡的几率。而且法律不应当强人所难,实际情况中没有那么多的如果,并且依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没有断定被告人陈某造成损害的结果是故意或过失的证据,应当作出对被告人陈某有利的裁定和判决,不应当定陈某在撞人行为上违反了交通运输法规。因此,在此案中,被告人陈某的撞人行为应当认定为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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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法律)案例分析报告格式

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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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刑事法律诊所案例分析报告

刑事法律诊所案例分析报告

一、    案情介绍

某日深夜0时许,被告人丁某驾驶汽车,沿一座拱桥下坡时,由于拱桥桥面的自然供起遮挡视线,加之天黑,丁某未发现醉倒在拱桥另一侧下坡桥面的被害人李某,将李某碾压于车下。事后,丁下车查看,发现有一人躺在汽车下,想将被害人从车下拉出,但没有拉动,被告人就用千斤顶将车顶起,将被害人从车底拉出来丢弃在路边,驾车逃离现场。被害人李某后来被他人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是由于内脏损伤,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认定死者李某趴在桥下坡约5米(桥全长14米)处偏右位置,经开车试验,该位置在汽车上桥时是不能发现的,而在汽车从桥顶下坡,如果是夜里,就较难发现,即使发现也肯定来不及采取措施。

二、案情分析

本案主要有两个争议:1、丁某撞人行为的定性,是否属于意外事件2、丁某逃逸行为应如何界定。

(一)丁某撞人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根据这一规定,所谓意外事件就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但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其最本质的特点就是行为人无罪过且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虽然从法医的鉴定结论中可以认定,被害人李某的死亡和丁某的撞人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和试验的报告材料里可认定,丁某撞人的主观状态既非故意也非过失,而是因为拱桥本身的构造和事故发生时天黑的客观原因以及被害人李某醉酒的主观过失造成的。这个有一个质疑:作为一个的司机,在下坡的时候肯定应当要减缓速度,注意安全,若是司机尽到这个注意义务,那么即使撞人了,被害人李某也不至于由于内脏损伤,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导致死亡,是不是李某主观上也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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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法学专业实习案例报告doc

这短短十天的法律咨询实习,是将自己的理论知识与法律实践相结合的一个实践,充分锻炼了自己的实践能力,也是对自己素养的一个检验。这次实习也面临了各种各样的问题涉及婚姻,家庭,合同,债务纠纷等部分案件,因为是在我们镇上实习所以涉及的大多还是属于民事纠纷。这次实习让我充分感受到人们法律意识的淡泊,因为很多需要走法律途径的案件往往是通过私了解决的,而私了其中一方宁愿自己吃亏倒霉也不愿走法律途径也实在让我感到遗憾和惋惜。对这次的实习,我也对其中的一些案件整理成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和思考。下面结合自己所学列举几个案例进行分析。

一 案由:妻子生下孩子不到一年,丈夫却以性格不合想要离婚。镇上一对年轻夫妻因媒人介绍成亲,婚后两人常因为丈夫与其前女友仍保持联系为由经常吵架。在妻子生下一女孩5个月后,丈夫提出与妻子离婚。

案例分析,这个案件涉及婚姻法方面的知识,男方要求离婚,系在女方分娩后一年之内提出,而《婚姻法》明确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所以依法律规定,如果男方现在提出离婚,法

律是不允许的。

案由:李云与许华(均系化名)于19xx年结婚。婚后双方生育一男两女。因婚后许华常年在外打工,很少回家,双方缺少交流。感情冷淡。在20xx年,李云发现许华在外边与一女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长达2年,并育有一女孩。在朋友的劝说下,李云决定与许华离婚。20xx年x月李云与许华达成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

20xx年x月,李云以在婚姻存续期间,许华与其它女子同居以迫使自己婚姻家庭生活破裂,使其精神遭受巨大痛苦为由,要求许华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许华却说:既然已经协议离婚,何来精神损害赔?他不同意赔偿。

案例分析:这个涉及协议离婚后是否还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问题,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有配偶的一方具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事由而导致离婚的,有过错方在离婚时对无过错方所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对协议离婚后又提起损害赔偿诉请作出了规定,包括:一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仍有权利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 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 当事人应当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逾期则不予支持。一年的规定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本案中,许华确实是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婚姻解体,如果李云能拿到许华在与李云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的事实证明,那么尽管双方已经协议离婚,但如果离婚协议中李云并没有明确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起诉的时候也没有超过一年的除斥期,张倩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本案中,李云在离婚协议中并没有明确放弃精神损害请求权,所以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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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案例分析报告格式.doc

文1

20xx

09

07

杜琴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评析

一、主题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一房二卖”的现象引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所涉及的不动产的转让、合同的履行进行的分析

二、基本法理

对房屋二重买卖纠纷进行分析,主要是基于以下法理:

(一)不动产的特性及一物一权原则

房屋是一种不动产,其位置是固定、不可移动的,而且周围、邻近房屋和环境的状况对房屋的影响很同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会因周边的的环境、交通等各方面的不同而不同,同样造价或造型的房屋建在不同段上,其用途和价格会相差很大。土地是一种有限的资源,对土地的依附使房屋具有了稀缺性与唯一性,引起了多个购买者对同一房屋有购买意向,并且在产生纠纷之后会有相互不肯让步的情况发生,甚至有购

已出售却以更高价格与房屋出卖人恶意串通地签订买卖合同,而另一方面,根据一物一权原则,即一物之两个相抵触的物权,而所有权又具有绝对的排他性,一物之上不能有两个所有权。因此必将有一方会得不到从而引起所有权纠纷。

(二)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与合同生效的关系

我国现行法律将合同的生效与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作了不同的规定,正因为这种不一致的规定才使得合屋所有权取得之间存在时间差,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到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通常有一段时间间隔,更易引起二重

1.房屋买卖的过户登记不同于合同的生效登记

笔者认为对于二重买卖合同效力的判别标准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为依据。最高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而法律或行政法规卖过户登记规定为生效性登记。依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当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并未规定登记与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由此可见,我国并没有什么法将房屋买卖过户登记规定为生效性登记,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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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法律硕士案例分析报告指导性规范格式

法律硕士案例分析报告指导性规范格式

发布时间:2011-7-7 15:24:22 访问量:1562

一、选题范围

可以选择一个社会热点事件、司法典型案例、仲裁典型案例或者市场典型交易案例展开研究,也可以选择一类以上事件或案例展开研究。

二、报告内容

所有报告均应为对实际案例的分析论证。分析论证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事件或案情简介及争论的焦点问题

事件或案情简介应当做到事实完整、要素齐备、行文简洁、层次清晰,涉及个人隐私的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以避免出现与事件或者案件原始材料相同的当事人名称、地名等具有明确指向性的内容(事件或案件原始材料应当附随报告提交,并注明来源或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

事件或案情简介不超过1000字。

在事件或案情简介之后,应当根据事件或案情中的争议与分歧,归纳并提炼出事件或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

2.焦点问题的分析

该部分应当紧密结合事件或案件的基本情况,综合运用法学理论、

专业知识、法律规定以及文献资料,对焦点问题逐一展开分析。

对焦点问题的分析,应当观点明确、论证详实、说理充分、逻辑严密。分析过程应当具体地记录或描述思考、判断和推理的过程,以便充分展示作者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

3. 研究结论

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作者应当在本部分提出处理事件或案件的建议,或者提出在理论上需要进一步深化的问题。

三、论文打印格式要求

法律硕士案例分析报告的打印格式,执行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格式要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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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法律硕士案例分析报告

法律硕士案例分析报告

指导性规范格式

法律硕士案例分析报告的具体要求:

一、选题范围

学位论文可以在民商事法学、刑事法学、诉讼法学等具有较强实践性内容的学科中选择一个具体的案例或者某一类型的案例做分析报告。

二、报告内容

所有报告均应为对实际案例的分析论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案由

即对案例内容的高度概括,如“XX公司诉XX公司合同纠纷案”、“XXX故意伤害案”、“XXX不服XX局行政处罚诉讼案”等。

2.案情

案情材料应当事实完整、要素齐备、行文简洁、层次清晰、,涉及个人隐私的,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不得使用与案件原始材料相同的当事人名称、地名等具有明确指向性的内容(案件原始材料应当附随报告提交,并注明案件来源或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

3.案件焦点

应当根据案情归纳、提炼、列举出案件焦点所在,如“本案焦点在于:1.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关于合同的履行方式问题;3??”等。

4.争议与分歧意见

从学理和司法实践的角度,提炼出法学理论研究的问题,应当至少具有两种以上的观点、主张或意见,并清晰、明了地叙明各自的理由及其依据。

5.研究结论

应当明确表面作者对于案件性质或其处理意见的观点和看法,并从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定两方面详细阐明其理由和依据,使研究结论有助于解决案例本身,或者为解决类似案件提供有益帮助,或者提出理论上需要深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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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

国美电器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

小组成员:

Y02211425 金羽   Y02211426 李圆   Y02211427 倪敏佳   Y02211428 钱裕玲

Y02211423 黄杰   Y02211428 姚远

第一、案例的背景

(一)国美电器的简介:

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是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综合企业公司,是中国的一家连锁型家电销售企业,也是中国大陆最大的家电零售连锁企业。20##年,国美电器入选中国世界纪录协会中国最大的家电零售连锁企业。

国美电器集团坚持“薄利多销,服务当先”的经营理念,依靠准确的市场定位和不断创新的经营策略,引领家电消费潮流,为消费者提供个性化、多样化的服务,国美品牌得到中国广大消费者的青睐。本着“商者无域、相融共生”的企业发展理念,国美电器与全球知名家电制造企业保持紧密、友好、互助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成为众多知名家电厂家在中国的最大的经销商。

(二)国美事件回顾:

20##年夏,国美收购永乐电器。永乐创始人陈晓被国美电器的董事会任命为总裁。20##年光裕涉嫌非法经营罪、单位贿赂罪被捕。陈晓临危受命出任国美总裁兼任董事会代理主席,20##年1月正式出任董事会主席兼任总裁。

20##年,国美的现金流出现了严重问题。国美电器引入贝恩资本,仅次于大股东黄光裕家族,初步化解了现金流危机。至此国美旧部对陈晓印象大为改观,但是黄光裕以及部分市场人士对陈晓的“救火”行为却并不买账,被解读为陈晓与黄光裕走向决裂的开始。

引入了贝恩资本后,陈晓开展股权激励笼络国美旧部。20##年7月7日,国美电器通过高管奖励计划,部分董事及上百名高级雇员可认购国美电器发行的3.83亿股新股,行权价格为1.90港元。其中陈晓2200万股。遭黄光裕坚决反对。

20##年5月11日,在国美电器的股东大会上,按照协议贝恩投资董事总经理竺稼等3人应该进入国美董事会,这无疑将改变董事会投票权的分布,黄光裕为此坚决反对并利用大股东地位否决了该议案。而根据协议,如果贝恩投资失去董事席位,国美电器将违约并须赔偿人民币24亿元,使得股东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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