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为:“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本条是关于发生伤亡事故时的报告义务的规定。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是及时组织抢救的基础,也是认真进行调查分清责任的基础。因此,施工单位在发生安全事故时,不能隐瞒事故情况。 对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我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作了相应的规定。同时《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xx年国务院令第34号)和《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19xx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3号)也对生产安全事故作了相应的规定。比如《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建筑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五条规定:“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第六条规定:“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第七条规定:“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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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处理报告


通信与广电工程

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处理报告

工程名称:                                                编号:

(本表一式六份。监理单位、设计及建设单位审批后,送监理单位、建设、设计、质监、承包等单位各存一份。重大质量事故按《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等程序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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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工程建设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参考格式

工程建设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参考格式 Χ年Χ月Χ日,***县**建筑公司在建设**工程过程中,因***造成*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万元。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县人民政府于*月*日成立了由县安监局牵头,县纪委、监察局、检察院、总工会和建设局派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认真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

****年*月*日上(下)午**时,**公司在……,造成***重伤,***(姓名),男(女),**岁,***市***镇人,职业,起重工)在送往医院抢救的路途中死亡。

二、***公司概况

***公司是****年**月在***注册的一家**企业,注册资金***万元,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现有职工30人,办公地点在**县城关镇,法人代表***,总经理***。

三、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

1、应急救援。事故发生后,***县政府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对失踪人员进行全力搜救。县领导***、***等立即赶赴现场指导救援。经过**小时艰苦作业,于*月*日**时发现失踪人员***,搜救工作结束。

2、善后处理。事故发生后,副县长***主持召开了由公安、安监、法院、劳动、建设、工商等单位负责人参加的事故处理协调会,通过多方做工作,遇难人员家属情绪稳定,对事故善后处理结果表示满意和接受,整个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平稳有序。

3、及时报告情况。事故发生后,公司按规定及时上报,并在搜救期间多次向县安监局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搜救进展情况,得到了上级领导的及时指示。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

经现场察看,询问相关人员,查阅有关记录,调查组综合分析认为:

1、事故的直接原因……。

2、事故的间接原因……。

五、事故的性质

经调查组认真调查及综合分析认定, “***”事故是违规指挥、违规操作、管理不善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划分

1、事故主体责任单位——***建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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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9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xx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七年四月九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

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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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工程安全事故报告表

工程安全事故报告表

                                                                   年   月   日

工程安全事故处理方案报审单

工程名称:                                                             编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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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惠安西站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配合处理制度

一、事故报告与现场处置:

1、事故发生后,监理工程师应立即总监和项目负责人,监理安全人员应立即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指挥部领导进行报告,若发生 事故较严重时应立即报120、119、110。

2、监理项目部应在事故发生的当时,以电话、或派专人上报总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3、属上报政府部门的事故,事故发生项目部应在2小时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情况、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以电话报告监理公司安全部门和主管经理。公司安全部门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以上述同样方式、报告内容,上报上级安全监督局、安监站、派出所。监理项目部在向公司报告的同时,应报告当地主管部门。

二、事故现场处置:

1、事故发生后,责令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和管理措施,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

2、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应在撤离现场施工人员,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迅速组织受伤人员的救护。

3、保护好事故现场。

三、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的监理项目部全体监理人员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若发现有上述违规现象,除对责任者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罚款外,责任者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四、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项目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建议,编制详细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监理公司安全部门审批后,严格组织实施。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后,由监理项目部负责实施验证。

3、对事故责任人,由监理公司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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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公路施工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安全事故发生以后,为迅速、准确、全面的掌握安全事故情况,及时准确的对安全事故提出处置方案。根据《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国家有关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规定的要求,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来规范安全事故的报告。 为规范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工作,及时开展布置事故应急救援等应对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法律规范的要求,结合项目生产实际,建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安全事故报告程序和主要内容

1)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和事故单位名称

(2)事故的简单经过、紧急抢险救援情况、人员伤亡情况、预估的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定。

(4)事故发生后所采取应对措施和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等。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报告方式可采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的形式现行报告施工概况,有新情况及时续报,但应在12小时内补齐书面材料。

事故报告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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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处理制度

所属分类:数据/知识/短文 -> 安全文明 -> 建筑安全

资料来源:筑龙建筑施工网 编制日期:2012-9-10 点击:256

1 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者或最早发现者,应立即向直接领导报告,直接领导接到报告后,用电话或其它快速方法立即将事故简况报告公司质量安全部、主管经理;公司视伤害程度分别报告上级主管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事故的正式快速报告须在事故发生后的2小时内报到公司质量安全部,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与伤亡人数及人员情

况,简要经过,初步原因及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

2 项目部、公司对已发生的事故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严肃认真、及时准确的调查报告,并

对事故调查的全过程负责。

2.1 轻伤事故:由项目部负责组织调查,公司视情况派员参加。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

任,提出处理意见,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将登记表及时报到公司。

2.2 重伤事故:由公司负责组织,项目部派员参加调查、分析。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拟定整改措施。由项目部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

故发生7日内报公司,公司呈报市安监站及有关部门。

2.3 死亡事故:公司会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调查组必须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拍照或者录像。搜集伤亡事故当事人和现场有关人员的陈诉和证言,索取有关当事人、生产、技术和诊断资料。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拟定整改方案,提出处理意见。项目部(厂)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15日内报公司。公司

按程序上报有关部门。

3 发生事故的单位领导和现场人员必须严格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负伤人员或为防止事故扩大而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时,现场领导和现场人员要共同负责能清楚现场情况,作出标

记、记明数据,并画出事故的详图。对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者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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