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沈阳*******的调查报告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
沈阳市**区******是**年**月**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并于**年**月**日办理了税务登记,主营*********。生产经营地址为沈阳市沈河区********,从业人数*人,核算形式为独立核算。个体业主代表为***,系**企业下岗职工,申请限额减免。
二、调查意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5]186号)第二条规定,《辽宁省地方税务局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地税发[2006]14号),对持有《下岗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辽财预[2006]52号)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
1、国有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以及特别困难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关闭或依法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根据调查,该个体工商户的实际情况符合文件规定。因此,同意上报申请定额减免免征税。
调查人:(两人手签名)
所 长:(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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