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
要天气报告电码
(GD-11Ⅱ)
本电码经国家气象局批准,以国气候
[1991]11号通知颁发,自19xx年11月1日开始执行。
一、电 码 型 式
0段 (WS) 1段 6RRR1 934RR GGggW0 IIiii 915dd 97RRR 919MwDa 98RRR 925SS 7R24R24R24R24 911fxfx 939nn 96RRR 2段 555×× (其后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电码组)
二、编 报 总 则
2.1 本电码供陆地测站编发降水、大风、龙卷、积雪、雨凇和冰雹等重要天气报告使用。
2.2 本电码分为三段:
2.2.1 0段为必报段。每份重要天气报告都必须编报本段。
2.2.2 1段为统一资料段。当观测到2.1条所列现象达到发报标准时,应编报本段有关电码组,其他组省略不报。
2.2.3 2段为补充资料段。555××组为指示组,其后的电码组按本省(区、市)气象局的规定编报。
2.2.4 当1段或2段没有应编报的资料时(包括1段中所要编报的资料已在天气报、加密气象观测报、热带气旋地面加密报中编报的情况),整段省略不报。
2.3 重要天气报告采用定时发报和不定时发报两种方式。
2.3.1 降水(累积降水量除外)、积雪、雨凇采用定时发报,即在规定时段内观测到这些现象达到发报标准时,就应在规定的发报时次(见2.4条)正点后10分钟内编发出重要天气报告。
2.3.2 大风、龙卷、冰雹(以及累积降水量)采用不定时发报,即观测到这些现象达到发报标准时,就应在10分钟内编发出重要天气报告。
2.4 1段内所列重要天气项目的发报标准、发报方式和时次,见表一。2段内各省(区、市)规定的重要天气项目的发报标准、发报方式和时次自行确定。
(1)表一中所列重要天气发报项目和发报标准,由各省(区、市)气象局根据本省(区、市)服务需要和国家气象中心的要求,自行研究确定。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