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学校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学校教职工请假制度,规范教职工请假行为,落实教职工在请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提高学校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西安市学校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 请假类别及休假时限
第一条 事假:教职工因事必须请假时,可请事假. 事假每学期累计不得超过7天.
第三条 婚假:教职工本人结婚,给假7天.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往返路程假.晚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另加20天.
第四条 产假:女教职工产假为90天.难产者增加15天;一胎多胞生育者,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24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胎者,增加15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者,另加30天.
女教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者,给假15—30天;满4个月流产者给假42天.
第五条 哺乳假:符合《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教职工,学校工作岗位又能离开者,可由本人申请,学校同意,报教育局(委)批准,在其产假满后给予一年的婴儿哺乳假.
第六条 丧假:教职工的亲属(指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的给7天.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往返路程假.
第七条 探亲假:凡工作满1年的教职工,与父亲,母亲和配偶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1.教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者,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3.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者,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4.教职工配偶公派出国留学,且出国前确定的留学年限在3年以上并在国外学习期限已达一年以上,教职工可申请出国探亲,假期一般为3个月,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探亲假应安排在寒暑假内休假,不足者予以补差.
第八条 私事出境假:凡归侨,侨眷教职工因私事需出境时,须经学校同意后报上级教育局(委)批准,方可办理出境手续.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