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REPORT OF CLAIMS
索赔报告
泰隆[索]001号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泰隆半导体项目部 沈忠明先生
因发包人对制桩作出设计修改,导致发包人发生额外开支,请求贵方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作出补偿。
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泰隆半导体项目部
签发人: 共 页
签发日期:
索赔类型:经济索赔
一、索赔事项概述
承包人于20xx年2月22日收到发包人的函件,题为《关于泰隆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新建工程制桩问题》(附后),来函中明确:
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桩采用JZHb-245-1615C,砼强度等级为C40,钢帽为“甲”,接头方式B。(2)本工程桩先行制作数量为1000根(含试桩及锚桩),最终数量以施工详图为准。
根据发包人的上述来函,承包人即时与制桩企业进行洽谈并于20xx年2月24日签订了合同(附后),且已支付了部分款项。该制桩企业订真履行了承包人签订的合同,迅速有组织地开展了生产工作,截止20xx年3月3日,承包人要求制作的1000根桩(包括试桩和锚桩)的钢筋制作已全部完毕,部分已浇好。
20xx年3月3日承包人收到发包人另外一份函件,题为《关于泰隆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新建工程制桩修改》(附后),来函中明确:桩长由31M改为29M,桩采用JZHb-245-1415C,发包人对设计的变更已导致承包人所订制的1000根桩除试桩及锚桩外,已完的钢筋制作必须返工,浇好的部分桩已无法修改,给承包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故根据有关合同条款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索赔,请求发包人予以赔偿。
二、合同引证部分
1、《通用条款》第八条第29款第29-1分条款。
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通用条款》第八条第31款。
3、《通用条款》第十条第35款、第36款。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