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公司向二公司收取借款利息是否缴纳营业税的
咨询报告
咨字(2008)第001号
一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20xx年度一公司(简称)向二公司(简称)收取借款利息是否缴纳营业税提出咨询意见。贵单位的责任是充分的向我们介绍该两个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该项业务产生的背景;我们的责任是针对贵单位的委托提出咨询意见。在咨询过程中,我们询问了上述两者的基本情况和法律关系,查阅了营业税政策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国家政策,实施了与该项委托业务有关的咨询程序。现针对贵单位提供的信息提出咨询意见:
一.公司概况
一公司为法人企业,本部不从事经营活动,所有经营活动由其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进行。
二公司经营油品批发业务,为一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一公司向金融机构融资后,将一部分资金分配给二公司用于油品经营。
二.通用政策--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发[1995]156号
十、问“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行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农村合作基金会将资金提供农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等,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据此,一公司向二公司收取的借款利息似乎应当征收营业税。
但是,时隔五年,针对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的行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了有条件的营业税不征税的例外政策。
三.例外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2000]7号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