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国 家 检 验 报 告2

2008090520S

国家检验报告2

国家检验报告2

(2006)国认监验字(03)号

检 验 报 告

TEST REPORT

中心编号(№) 2012A抽字第01113

国家检验报告2

国家检验报告2

Appllcant 样品名称: 检验类别: 柚样检验 Test Type

国家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National Center of Quality Supervisien & Test forBuilding Materials

检验报告

) (Test Report

中心编号: 20112A 抽字第01265 第1页 共2页

国家检验报告2

国家检验报告2

批准: 审核: 编制:

国家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National Center of Quality Supervisien & Test forBuilding Materials

检验报告

) (Test Report

检验单位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九环50号 电话:86911188 邮编:310004

中心编号: 20112A抽字第01113 第2页 共2页

国家检验报告2

国家检验报告2

检验单位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管遍地开花中国建材院南楼 电话:65728538 邮编:10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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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国家抽检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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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国家检测中心附墙检验报告

建筑塔式起重机附着装置委托验证报告

No.00049                                    报告编号:GJ-                     

注:本报告仅作为整机委托检验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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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国家质检中心申请要求汇总

国家质检中心申请要求汇总

一、国家质检中心规划管理相关文件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二、申请筹建流程申请筹建流程筹建符合国家质检总局;-1-;国家质检总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三、申请验收流程省级质监部门负责筹建期间的能力建;-2-;门组织开展筹建验收工作;四、设立基本原则、基本条件设立基本原则、原则(一;-3-;关产品市场占

国家质检中心申请要求汇总 国家质检中心申请要求汇总 申请要求

一、国家质检中心规划管理相关文件 国家质检中心规划管理相关文件 规划管理相关 1.国家质检总局先后制定了《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与 评估指南》 (国质检科[20xx] 618 号)《国家质检中心能力 、 建设验收实施细则》 (质检科函[20xx]56 号)《加强质检系 、 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质检 科[20xx] 54 号)《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评价指标》 、 ,共同 组成了指导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的管理体系。 2.广东省质监局于 20xx年x月x日发布了《关于规范 国家质检中心筹建与能力建设管理的通知》 (粤质监科函 [20xx]130 号)

二、申请筹建流程 申请筹建流程 筹建 符合国家质检总局规划设立条件的技术机构,可以向当 地省级质监部门提出筹建申请,提交可行性报告(主要包括 申报单位现有能力与条件、相关产业状况及检验检测需求、 国内外同类技术机构的状况、规划建设目标、筹建的方案等) 和《申报国家质检中心基本情况表》。 省级质监部门负责对可行性报告进行初审,通过

审查 的,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提出意见。申请单位根据论证意见 完善可行性报告。通过论证的,由省级质监部门签署意见后 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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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 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论证),符合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 批准筹建。 批准筹建后,省级质监部门应协调成立以地方政府主管 领导为组长、省级质监部门主管领导为副组长的筹建工作领 导小组,并且应由 5 人以上国内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组成 专家组,其中应当聘请院士、教授级或特殊津贴的专家担任 顾问, 由承担筹建国家质检中心的单位 (以下简称承建单位) 等部门组成筹建办公室。筹建工作领导小组应负责编制筹建 任务书,在批准筹建后 3 个月内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同时, 组织提供支持和保障条件, 使国家质检中心在批准筹建后 18 个月内完成筹建任务,取得授权并通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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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必须出具符合国家规范并带有CMA 标志的检测报告

必须出具符合国家规范并带有CMA 标志的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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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定认准CMA检测报告

      目前检测市场存在四类问题:一是部分检测单位不按标准执行,检测不严格;二是部分从业人员素质达不到要求;三是检测仪器市场不规范;四是部分检测机构采取分包形式,导致检测市场较为混乱。要选择有国家资质的检测机构,还必须让检测机构出具印有计量认证CMA标志的检测报告。如果对方不能出具,可以拒付检测费。

发布时间:20##-1-5          

一、 什么是计量认证标志 CMA ?

        CMA 是 China Metrology Accredidation (中国计量认证 / 认可)的缩写, 如 下图:

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应按证书上所批准列明的项目,在检测(检测测试、校准)证书及报告上使用本标志。 注: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备有所批准合格的检测项目附表,(只能按照附表中所批准的项目进行检测业务)

二.计量认证的性质是什么?

        计量认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条中进一步明确规定:计量认证是对检测机构的法制性强制考核,是政府权威部门对检测机构进行规定类型检测所给予的正式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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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国家质检局第121号令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

构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第121号令)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8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20xx年2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局 长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

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及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检测的活动,包括机动车注册登记时的初次安全技术检验和登记后的定期安全技术检验。

本办法所称安检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并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安检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 2

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依法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安检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机动车实施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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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

法》(第163号)

2015-04-15 16:35:11 | 来源:质检总局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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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16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

法》(第163号)

第163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20xx年4月9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