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卷烟市场无证经营情况调研报告

卷烟市场无证经营情况调研报告

内容摘要 目前的卷烟市场,无证经营行为比较普遍。无证经营行为的存在严重的扰乱了卷烟市场经营秩序,损害了卷烟持证户的合法权益。治理无证经营行为是当前专卖管理工作的重点之一。结合本次调研活动,本文就无证经营行为存在的成因,对市场的影响以及治理的对策做以探讨,希望对无证经营行为的治理有算参照。

关键字 卷烟 无证经营 调研

一、调研的目的。

认真落实省局、市局关于“四个负责、四个带着、四个一”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全面了解掌握靖远辖区内卷烟市场无证经营情况,通过调研努力提高卷烟市场的驾驭能力,为有效治理无证经营行为提供科学数据和依据。

二、调研方法及内容。

本着对市场负责、对零售户负责、对消费者负责的目标,按照“不偷懒、不走过场、不留死角”的“三不”要求,采取选取典型区域集中地毯式走访,逐门逐户进行调查,收集店铺基本情况、经营业态、经营环境、主销群体、月利益值等等相关信息,并发放调查问卷,准确掌握市场无证经营行为的实况。

三、无证户的类型

1、新增户

随着当地引进外资,外来人口激增,经济水平日益提高,在工业园区、开发区、旅游区等新兴区域周边以及周边的乡镇所在地出现了一些新开张 1

的商店,其中包含部分食杂、饮食店,这些店都有卷烟经营零售业务的需要,相当部分在未取得经营资格之前已经开始卷烟零售活动。

新增户占了总无证户数的40%左右。

2、反弹户。

反弹户即烟草管理部门与工商管理部门在历年甚至近年的整治取缔下,与管理部门“打游击”,你查我停,你扣我弃,你罚我移,抱着“你烟草、工商不可能天天抓我吧,被你罚些过不久我就赚回来了”的无所谓心理,利益管理的间隙反弹经营。

这类户数占了总无证户数30%左右。

3、新转户

新转户即原来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由于违规经营、经营条件发生变化、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或被不予延续,或被撤回,或被撤销,或被取消经营资格,由有证户转为无证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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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长沙城区个体私营企业无证无照经营调查报告

长沙城区个体私营企业无证无照经营调查报告

长沙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20xx年10月

无证无照非法经营对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较大的冲击,被国内外社会各界公认为“经济黑洞”。近年来,在我市个体私营企业不断壮大的同时,无证无照经营的问题也日趋严重,在经济秩序、税收征缴、城市环境等各方面对全市经济发展产生了不良影响。尽快采取有效措施遏制这种实体及其活动的蔓延,是件利国利民的好事。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由市政府研究室牵头,市工商、财政、地税、国税、商务等部门共同参与,对城区个体私营企业无证无照经营情况进行了专项调研,并召开了工商系统、财税系统、商贸系统等座谈会。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城区个体私营企业无证无照经营的基本现状:餐饮、住宿、食品、娱乐、美容美发、网吧等低成本低风险行业占城区无证无照经营六成以上;城乡结合部和城市市场是无证无照经营的主要集聚地;外来人员占从业人员主体。

近年来,我市经济保持了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特别是以个体私营企业为主的非公有制经济得到蓬勃发展,在全市经济发展中担当了重要角色。到20xx年底止,我市共有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15.23万户,私营企业2.91万家;实现税收27.36 亿元,占工商企业总税收90.22亿元的30.33%,比20xx年提高12.45个百分点;从业人员84.74万人,占长沙全社会从业人员的23.6 %。其中城市五区个体私营企业总数10.83万户(家),从业人员55.53万人以上;20xx年实现增加值429.3亿元,占城市五区经济总量的32.09%;完成税收10.25亿元,占城市五区年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总额34.54亿元的29.68%。尤其是商业和服务业发达的芙蓉区,全区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17602户,20xx年、20xx年个体私营经济税收收入分别为32046万元和44636万元,连续两年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占全区税收的比重均超过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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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无照经营行为证据调查要点

无照经营行为证据调查要点

一是通过现场检查手段收集其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证据,这是关键环节;

二是通过调查手段进一步查清其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名义、时间、组织形式、负责人或投资人等;

三是针对不同情况,采取查账、审计、会计鉴定、调阅核对档案等方式查清违法手段、违法后果等情节;

四是对无照经营行为采取强制措施。

即:

1.《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下称《办法》)规定可以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需注意只有“专门”用于无照经营的财物才能查封扣押,特别是当事人的车辆要仔细判定。另外对“场所”的查封必须具备上述条件。

2.先行查封扣押的条件是“在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同时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

3.查封扣押的期限是15日,案情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逾期未作出处理的,视为解除查封扣押。

4.查封扣押的易腐烂变质物品的处理,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在留存证据后先先行拍卖或者变卖,与58号令中必须“征得当事人同意”更具操作性,但相应增加了工商部门责任。

二、查处无照经营案件的法律适用要点

(一)目前规定对无照经营查处的法律法规较多,我市还有《重庆市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以下称《条例》)。《办法》规定,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要依据无照经营的类型、特征选择处罚依据。

1.看以什么名义从事无照经营,如果无照经营的主要特征是未经登记冒用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则分别适用《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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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对无照经营案件现场检查及调查取证工作现场检查的两点认识

对无照经营案件现场检查及调查取证工作

现场检查的两点认识

我们都知道,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面对着大量的无照经营案件。如何提高办案效率,笔者以为要首先从调查取证工作入手。结合执法实际,对无照经营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应该注意两点:

一、抓住时机开展现场检查

对无照经营案件来讲,现场检查是调查收集证据的非常重要的方式,一次成功的现场检查对整个案件的进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抓住时机开展现场检查取证的必要性。当一个无照经营案件刚刚被发现,当事人尚未产生戒备心理时,其经营现场存在着丰富的、具体的、真实的证据。如果执法人员抓住时机开展现场检查,就能够迅速取得这些证据,为整个案件的成功查处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相反,错过了取证时机,在当事人有了戒备并采取措施之后,那些丰富的、具体的、真实的证据就不再容易取得,会使整个案件的调查陷于被动。××工商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时发现一个无照销售大米的商店(当时有消费者正在购买大米),于是进行查处,但当事人态度蛮横,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一气之下采取了扣留措施,制作并送达了扣留财物通知书,用车拉走了当事人的大米。但是,拉大米之前由于疏忽,未收集任何证据。事后当事人申辩,说大米是在屋内存放的,并未销售,不构成无照经营。这个案件的结果可想而知,由于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从事了经营活动,只能放弃处罚。试想如果执法人员在扣留大米之前,抓住时机收集证据,如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提取当事人销售大米的售货凭证(哪怕只有一张)

等,情况又会是怎样?所以执法人员必须树立强烈的证据意识,抓住有利时机,收集违法现场的必要证据。

(二)立案之前开展现场检查的合法性。在立案与调查取证的关系上,应当是先立案,后调查取证。那么,在立案之前是否就不能收集任何证据,即使发现违法行为正在进行,也不能开展现场检查和收集证据呢?一线的执法人员很有体会,如果发现违法行为正在进行,而不抓住时机取证,等办好立案手续后,就很有可能丧失取证的时机。笔者认为,立案之前开展现场检查,抓住时机收集必要的证据,不但是必要的,而且是有法律依据的: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12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这里的依据职权发现,其逻辑关系是:先检查,后发现。第14条: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的材料(检举材料、申诉材料、控告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交代的材料、监督检查人员的检查报告等)。这里的当事人交代的材料和监督检查人员的检查报告也应当在检查之后方能获取。2、《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10条第3款: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实行查封、扣押,并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这一条是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实施查封、扣押,再报局长批准,而查封、扣押本身就是现场检查的深入和延续。 (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应注意的问题。现场检查阶段收集证据的一个重要方式就是制作现场检查笔录,通过现场检查笔录将违法经营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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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20xx年上半年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报告

歙县交通运输局开展查处取缔

无证无照车辆经营工作总结

20xx年上半年,我局在县委、县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局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按照歙县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统一部署,我局在半年以来在全县范围内,扎实开展查处取缔道路运输市场领域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歙县道路运输市场提供了良好的运输环境。截至目前,我局出动稽查人员共计500余人次,查处非法营运客运车11辆,查处无营运证经营货车3辆,取缔无牌无照残疾人非法标志牌26块。现将具体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组织领导

切实加强对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车辆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局成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车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运管所,具体负责无证无照经营车辆的查处取缔工作。

二、主要做法

(一)全面动员,营造氛围

为使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车辆的工作取得成效,我们利用电视、报纸、宣传车和张贴通告等形式,大力宣传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发布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车辆的通告,以及宣传乘坐无证无照经营车辆的危害性等内容,大造舆论声势,使全社会了解无证无照经营车辆的危害性,争取广大市民理解和支持,发动合法经营者、群众和有关部门积极举报,主动配合运管行政执法工作,形成良好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车辆的舆论氛围,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二)深入调查,把握重点

只有全面掌握第一手资料,才能准确地确定查处取缔的重点和方法。在广泛宣传的同时,我们到车站广场、人口密集处利用摄像、拍照等手段对无证无照经营车辆进行调查摸底,并号召班线车、出租车从业人员以及广大群众对违章车辆积极举报,由此形成无证无照经营车辆的“黑名单”,为针对性查处和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车辆”提供了可参考依据,提高了查处的针对性。

(三)严管重罚,联合执法

歙县客流量大,无车辆运营证从事经营情况较多,不法车主非法营运的手法也变得愈加隐蔽,有的甚至以暴力抗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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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本人查处的一起无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的调查报告

本人查处的一起无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的调查报告

当事人:陈某某 身份证号:32*********10 经营场所:*************

20xx年7月26日,我局根据群众举报对位于*************的一个酒水经营点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酒水经营点的办公桌上放有一台电脑、酒水报价单、“南京方立达酒业有限公司”印章和盖有“南京方立达酒业有限公司”的收款收据,该经营点还放有洋酒“芝华士”12箱零一瓶、“百龄坛”4箱、“杰克丹尼”4箱零一瓶、“黑方”11箱零九瓶、“轩尼诗”4箱零一瓶、“占边”2箱。该酒水经营点的经营者陈某某正在现场,但未能提供出该经营点的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当事人有未经核准登记以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嫌疑,我局遂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陈某某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xx年春节后至今通过“阿里巴巴”等电子商务网络,以“南京方立达酒业有限公司”的名义经营酒水业务。在经营过程中,当事人共计销售青岛纯生啤酒40000元(成本价:36元/箱,销售价:40元/箱),从中获利4000元,此外还销售百威、科罗娜、喜力等啤酒20箱,从中获利200元;20xx年8月和20xx年12月,当事人通过“ 阿里巴巴 ”等电子商务网站以200元/箱的价格两次从成都、广州进“芝华士”、“百龄坛”、“杰克丹尼”、“黑方”、“轩尼诗”、“占边”等洋酒共计62箱。当事人销售上述洋酒的平均价格是270元/箱,零卖价格分别为:芝华士60元/瓶,黑方40元/瓶,杰克丹尼35元/瓶,轩尼诗50元/瓶。至案发时止,当事人通过网络向镇江、扬州、上海、山东、浙江等地共计销售上述洋酒“芝华士”7箱零11瓶、“黑方”13箱零3瓶、“百龄坛”1箱、“杰克丹尼”1箱零11瓶、“轩尼诗”5瓶,经营额为7355元,从中获利2455元,还剩余洋酒的货值金额为11035元。调查中,当事人陈某某承认,上述洋酒均是其以低价购进的假酒,其中“芝华士”、“百龄坛”酒经该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鉴定为假冒“芝华士”、“百龄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0xx年2月初,当事人从北京均以180元/箱(12瓶/箱)的价格购进150箱两个品种葡萄酒,一种是“河北昌黎华馨葡萄酿酒有限公司酿造的五星‘1997’长城干红葡萄酒”,另一种是秦皇岛国裕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GRANDWALL 长城干红葡萄酒”。当事人陈某某在发现上述两种“长城干红”可能有质量问题,并退货无望的情况,以均价6元/瓶的价格销售给盐城、广东等地。至案发时止,当事人陈某某共计销售上述长城干红74箱(剩余76箱,其中4箱损毁),经营额总计为10800元。上述两种长城干红葡萄酒经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鉴定,均是假冒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长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在执法人员调查时,当事人能够主动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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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各地贯彻《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情况报告

各地贯彻《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情况报告

2003年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了《关于贯彻<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要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将贯彻落实《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通知》情况于2003年5月31日前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截止2003年6月30日,除贵州、西藏外,其他29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了材料(江苏、上海、山西、云南和天津无具体数据)。现将各地情况简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自《办法》2003年3月1日实施到2003年5月31日止,据不完全统计(具体情况见附表),全国工商系统共清理无照经营405594户,补办营业执照265711户,取缔无照经营126344户;查处无照经营案件56240起,罚款金额8464万元;出动执法人员408191人次。北京、辽宁、湖南、河北、河南、山东工商部门清理无照经营均在三万户以上,其中北京达到了64865户;补办营业执照2万户以上的有四川、浙江、河北、辽宁、河南、湖南等省,其中四川达到34554户;查处无照经营案件达一万起以上的有浙江、四川、广东等地;浙江、广东、陕西、河北、安徽和山东工商部门清理无照经营出动执法人员均超过三万人次,其中浙江达到85629人次。

二、主要做法

1、政府重视,综合治理。国务院《办法》颁布后,一些地方政府极为重视,如北京市政府马上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清理无照经营进行总体部署;广西自治区在今年2月18日召开贯彻《办法》新闻发布会,自治区副主席就贯彻《办法》做重要指示;四川省政府下发了《四川省关于贯彻<办法>的通知》;山西省政府、重庆市政府也转发了省、市工商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法>的实施意见》。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动中,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情况,得到了地方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为了实现对无照经营的综合治理,重庆、江苏、湖北、浙江、河北、广西等地都成立了由有关部门参加的清理无照经营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如重庆市的整治无照经营工作协调小组由工商局、法制办、监察局、经委、建委、交委、商委、市政委、文化局、卫生书、质监局、土房局、环保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新闻出版局、药监局、农业局、煤监局共21个相关单位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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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20xx县工商局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典型材料汇报

县工商局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汇报

20xx年x月x日

自20xx年以来,**县工商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深入推进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意见,以无证照经营整治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治考核为契机,积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工商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长效管理机制,现将有关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在县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无照经营行为实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一是坚持在**县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县综治办、工商局、监察局、经贸委、发改委、公安局、卫生局、交通局、农业局、环保局、文体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社保局、招商局、质监局、消防大队、安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广电局、烟草专卖局和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工商局,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研究、协调解决全县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或拟定相应对策、措施;通报全县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向县委、县政府提请有关工作建议;组织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合执法行动;对各有关部门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进行督查和考评。

二是为保证联席会议制度常态化,我局每半年向县委、政府汇报工作,取得有力支持。在县综合委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作用,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协作,做好联络、服务工作。

三是严格依法依规办事,加强法律法规力度。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严格依法依规办事,随时随地依法检查无照经营行为,对重点区域无照经营行为采取联合行动,更好地实行无照经营的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借助各种形式和途径大力宣传无照经营的种种危害,宣传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从而震慑违法分子,教育广大群众,为工商部门的执法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加强领导、齐抓共管、多措并举,依法开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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