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山东科技大学泰山科技学院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

题 目 论我国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系 部 名 称 专业班级

学生姓名 学 号 指 导 教 师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开题报告作为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委员会对学生答辩资格审查的依据材料之一。

2.此报告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由学生在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前期完成,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相关系主任审查后生效。

3.学生应按照学校统一设计的电子文档标准格式,用A4纸打印。

4.参考文献不少于8篇,其中应有适当的外文资料(一般不少于2篇)。

5.开题报告作为毕业设计(论文)资料,与毕业设计(论文)一同存档。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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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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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法学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人文管理类

 20##年12月10日


淮海工学院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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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海工学院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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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本科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论文题目: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研究

一、选题的目的、意义及国内外研究动态: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1、研究目的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流动人口大量增多。随着人口流动所带来的许多社会问题,尤其是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问题显得尤为突出。本文在研究了众多学者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文献的基础上,首先对流动人口及受教育权的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现状,得出完善受教育权益保障迫在眉睫。其次,分析了我国在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建设成就及法律保障存在的漏洞或不足。再次,根据问题结合原因并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提出建议。

2、研究意义

我国的流动人口是20世纪80年代中叶出现的,是在改革开放的国家政策背景下产生的一种特有现象。流动人口尤其是流动民工群体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必然出现的特殊群体,也是我国现代化过程中必然要面对的一个问题。本文主要从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现状分析出发,探究目前造成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缺损的原因,有利于明确我国当前面临的保障困境,探讨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对策,促进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有助于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实现教育和社会的公平,并对维护我国社会的安定团结及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起到一定作用。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

1、国内研究动态

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农民工大军逐渐成为城市建设的主力,大批农民工涌入城市,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以下是我国学者的主要观点:
陈信勇,蓝邓骏在《流动人口子女平等受教育权的应然与实然》一文指出当前流动人口子女权益缺损主要有几点表现:1.入学条件遭受不公正对待。许多地区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需要很多证明才能申请就读公办学校。虽然国家已经取消借读费,但是还有很多公办学校巧立名目征收类似于借读费的歧视性费用。2.难以平等享有教育资源。我国基础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及教育资源地区分布不均造成流动人口子女与优质教育无缘。3.民工子女学校成为歧视源头,并且遭遇义务教育根本价值强烈冲突。4.由于流动人口的工作、居住的流动性使得子女学习过程不稳定从而导致教育质量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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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法律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四川大学毕业论文

题 目:物权变动中第三人的利益保护制度 专 业: 法 律 学 号: 20111407088 作者姓名: 指导教师:

20xx年5月25日

Sichuan University Thesis

Title: Department:

Specialty:Student ID :

Name:

Guide teacher:

May 25, 2013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法律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2013 年 5月 25日

四川大学专升本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

法律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法律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法律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摘 要

物权变动是物权立法的核心问题之一,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保护问题则是物权变动的重要内容。本文通过对公示公信原则、善意取得制度和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论述、分析和比较,认为公示公信原则作为现代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物权变动中善意第三人利益保护的理论基础;善意取得制度是公示公信原则的具体体现,而且在我国《物权法》中得到了一系列完善,可以承担起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使命;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障交易安全,在物权变动中规定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其意义非常重大,很多学者为此提出了各种保护第三人利益的规则,但是由于其争议不断,且自身存在很多弊端和缺陷,应当予以摈弃。进而,笔者认为应以公示公信原则为基础,结合善意取得制度来保护物权变动中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关键词 :物权变动,善意第三人,公示公信原则,善意取得,物权行为无因性

Abstract

The change of real right is one of the core issues, and the protection of third party’s interests acting in good faith is an important content of the change of real right. Based on the letter the principle of publicity, goodwill and a system of property rights without due to the exposition of the theory, analysis and comparison, demonstrative principle of real right is one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modern property law ,the theoretical foundation of the protection of third party’s interests acting in good faith in the change of real right. Acquisition in good faith is a concrete manifestation of the demonstrative principle of real right, and also be developed in China's 《Property Rights Law》,can take up to protect third party’s interests acting in good faith . Although the real right behavior without reason can protect the safety of transactions, because of it has many constant disputes, and its own drawbacks and defects ,should be rejected. Furthermore, I think that our law should be based on the demonstrative principle of real right, together with acquisition in good faith to protect third party acting in good faith in the change of real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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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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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法学硕士论文开题报告

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论文题目: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研究      

报 告 人:        8888                   

申请学位:        硕士                    

所在学院:        法学院                  

学科专业:        诉讼法学              

指导教师:         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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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法学论文开题报告的模板

太原理工大学政法学院法学系毕业论文

论文拟定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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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法学开题报告范文法学论文开题报告

法学论文开题报告范例

关键词:选题意义 国内外研究情况 内容 文献 中国论文 职称论文

选题意义:

我国最近几年特大灾害性事故频发,如北京市密云县踩人事件、大头婴儿事件、苏丹红事件、深圳“舞王”事件、山西溃坝事件等等。这些灾害事故的发生与某些监督管理者疏于或懈怠监督管理的义务是分不开的,如果监督人员能够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绝大部分是可以避免的。在市场经济深化发展过程中,政府职能部门对社会责任的冷漠、对职责的懈怠,甚至官商勾结,疏于防范与监督,不履行监管职责,导致责任事故频发。政府如何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责,减少对人身及财产的危害,这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对于疏于职守、懈怠职责、工作中不谨慎、不履行、本论文由上海论文网整理提供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危害社会后果的行为,现代社会提倡以法律的手段——刑罚来解决公职人员的过失行为,追究监督者、管理者的刑事责任,达到有效地预防、减少类似事故发生的目的。但是,在实践中仍有相当一些责任事故难以处理,最后不得不以行政手段解决,导致肇事者逍遥法外,进而难以遏制责任事故的重复发生。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对行政领导责任的归责依据不明确,在引进监督过失理论时大多照搬已有的思想,而不是结合本国刑法的定罪标准——犯罪构成来对行政领导的有罪与否进行认定,以致于监督过失理论的应用性不强。本文正是针对这一问题,试图从一起责任事故案例引出深化监督过失理论的必要性,继而分析行政领导责任的内涵和本质,再结合犯罪构成来分析对行政领导的非难性,以期使“行政领导责任的理论依据为什么是监督过失”这一问题更明朗化和具有实用性。

国内外研究情况:

自2002—20xx年的SARS事件以来,公共责任(类似的表述有行政责任、官员问责、领导责任、政治责任、法律责任)等概念进入了人们的眼界,社会进入了一个承诺“责任”的时代,行政领导责任也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那么追究行政领导责任的理论依据是什么?对于这一问题可以从不同学者对行政领导责任的分类探知。其中典型的有以下几种:据张成福的理解,可以把行政领导责任分为道德责任、政治责任、行政责任、政府诉讼责任、政府侵权赔偿责任。根据对行政领导责任的分类,相应地,张成福认为对行政领导的非难性源于行政领导不遵守道德规范,决策失误或行为有损国家和人民利益,不遵守法定的权限、越权行事,政府和平民的契约性平等关系,政府仅是为公众提供服务的法人因为须承担赔偿责任。胡建淼、郑春燕认为,行政领导的责任来源于行政领导的职责,若行政领导未履行或未妥善履行行政领导职责,且这种未履行或未妥善履行的行为属于其主观意志能力范围内,就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美国学者特里·L.库珀(Terry L. Cooper)对行政责任做了深入的研究,从行政伦理学的视角出发,认为行政领导责任包括客观责任和主观责任,客观责任源于法律、组织机构、社会对行政人员的角色期待,与外部强加的可能事物相关;主观责任则根植于自己对忠诚、良知、认同的信仰。即库珀认为对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主观上是他们的内心对于忠诚、责任感的价值判断,源于个人内在的道德操守和对真善美的行政行为的追求;客观上是他们作为行政领导这个角色所被寄于应有的职责以及其他外部的可能相关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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