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FCRA)译本

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FCRA)译本

译者:billtown http://billtonn./

公平信用报告法是本人于20xx年为研究信用立法而做的基础工作,现分三篇全文送上,欢迎批评指正。

THE FAIR CREDIT REPORTING ACT

TABLE OF CONTENTS

§ 601 Short title 小标题

§ 602 Congressional findings and statement of purpose 国会决定和目的说明

§ 603 Definitions; rules of construction 定义:法律解释规则

§ 604 Permissible purposes of consumer reports 消费者报告可允许达到的目的

§ 605 Requirements relating to information contained in consumer reports

对消费者报告有关信息的要求

§ 606 Disclosure of investigative consumer reports 经调查的消费者报告的披露 § 607 Compliance procedures 须遵守的程序

§ 608 Disclosures to governmental agencies 向政府机构披露

§ 609 Disclosures to consumers 向消费者披露

§ 610 Conditions and form of disclosure to consumers 对消费者披露的条件和格式

§ 611 Procedure in case of disputed accuracy 准确性争议发生时的处理程序 § 612 Charges for certain disclosures 对某些披露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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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公平信用报告法基础部分

公平信用报告法 基本部分

美国雇主的初级读本,由Littler Mendelson——美国最大的人力资源法律实践者提供

摘要

作为一个消费者报告机构,HireRight或其他背景调查公司收集并整理全面的个人信息。这类信息可能包括: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犯罪记录和机动车驾驶记录等。HireRight的客户(雇主)将这些信息运用到法律允许的各种相关雇佣事宜中。联邦的《公平信用报告法》和一些州的法规使雇佣背景调查规范化。

雇主应明白,即使他们可以依法使用背景调查公司的调查报告,作出相关的雇佣决定仍然必须遵循使用该报告时所有适用的规定。雇主也应该注意到,联邦和州议员们正在积极考虑并制定这方面的新立法。

提示

HireRight提供这些材料仅供大家参考。这些材料不能代替,也不应被理解为法律建议。HireRight并不担保材料中任何陈述观点。有关规范背景调查过程的联邦和州法律的问题,雇主应直接询问经验丰富的法律顾问。如需其他信息资源可查询联邦商务委员会网站()。该委员会一直监督联邦《公平信用报告法》。

《公平信用报告法》

联邦《公平信用报告法》(简称FCRA)和一些州的法规使雇佣背景调查规范化。假如雇主从背景调查公司如HireRight等获取个人信息或记录,FCRA就规范了类似这样为雇佣而进行的背景调查。(HireRight知名于背景调查行业,属于符合FCRA的消费者报告机构。)

有关FCRA详情请查询www.ftc.gov/os/statutes/fcradoc.pdf

FCRA广泛定义了“雇佣目的”这个术语,既包含对求职者的评价,还包括对在职人员做出晋升、调动或淘汰选择的决定。

FCRA的名称可能会误导大家。然而FCRA的确规范了雇佣背景调查,法律的范围要广于消费者报告中体现的雇佣信用信息。例如,FCRA还规范了从背景调查公司如HireRight获取犯罪记录、教育背景、从军和驾驶记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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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公平信用报告法案》中规定的个人权利一览表

08-08

《公平信用报告法案》中规定的个人权利一览表

按照联邦《公平信用报告法案》的规定,雇主在决策制定的不同阶段,必须向个人提供由联邦交易委员会颁布的个人权利的官方说明(“《公平信用报告法案》规定的个人权利一览表”)的副本。

这一强制性的文件是由联邦交易委员颁布的,一览表按要求应制定成一份独立的文件,所用的纸张大小约为8X11英寸,字体为12号(联邦机构的图表除外,可为8号字体),按照规定的格式,使用粗体大写字母。附表是从联邦交易委员会的网站上下载的,是一览表的“官方”版本。

当雇主想要获得一份调查性消费者信用报告时,在向个人提供初始声明时必须同时出示一览表,而当雇主根据消费者报告或调查性消费者报告的全部或部分信息对个人采取不利行动时必须再次向个人出示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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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公平信用报告法案》中规定的个人权利一览表与消费者报告或调查性消费者报告副本收讫确认书

08-09

《公平信用报告法案》中规定的个人权利一览表与消费者报告或调查性消费者报告副本收讫确认书

按照联邦《公平信用报告法案》规定,雇主在根据报告中的全部信息或部分信息采取不利于未来员工的招聘行动之前,必须向未来员工提供一份由联邦交易委员会颁布的法案所规定的个人权利一览表副本以及消费者报告或调查性消费者报告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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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征信知识题库20xx

2013征信知识考试

征信法律法规知识

1、以下对个人在征信活动中的义务描述,错误的是: C

A.提供正确的个人基本信息 B.及时更新自身信息

C.提前归还银行贷款 D.关心自己信用记录

2、 A 是指个人有权知道征信机构掌握的关于自己的所有信息,并到征信机构去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

A、知情权 B、异议权 C、纠错权 D、司法救济权

3、如果个人对自己信用报告中的信息有不同意见,可以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申请并由征信机构按程序进行处理,这就是个人作为征信对象及数据主体所拥有的 B 。

A、知情权 B、异议权 C、纠错权 D、司法救济权

4、 C 是指个人有权要求数据报送机构和征信机构对个人信用报告中记载并证实的错误信息进行修改。

A、知情权 B、异议权 C、纠错权 D、司法救济权

5、 D 是指个人对信用报告中的错误信息存在异议并经正常程序处理仍未得到满意解决,可向法院提出起诉,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个人权益。

A、知情权 B、异议权 C、纠错权 D、司法救济权

6、个人征信的对象是个人,作为数据主体,他没有以下权利: C 。

A.知情权 B.异议权 C.监督权

1

D.纠错权 E.司法救济权

7、个人在征信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ABCD 。

A、知情权 B、异议权 C、纠错权 D、司法救济权

8、个人在征信活动中的义务有 BCD 。

A、及时报送自身收入情况; B、关心自己信用记录;

C、提出异议申请; D、提供正确的个人基本信息

9、征信法规规范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一是合法采集数据;二是合法使用、提供数据;三是限制数据保存和使用时限;四是保证数据质量;五是征信公司必须采取必要手段,保证数据安全;六是违规处罚,即对征信机构的违法行为,必须给予适当处罚;七是掌握数据的机构必须执行公开透明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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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第六八章征信竞赛试题

第六章 征信法律 第八章 征信文化与教育

一、单项选择题:

1、下面属于分散立法模式的是( D )

A 美国的《公平信用报告法》 B 韩国的《信用信息使用及保护法》

C 中国的《征信业管理条例》 D 德国的《银行法》

2、最早关于公共征信系统的法律规定是由( A )作出。

A 德国 B 英国 C 美国 D 法国

3、( B )是世界上建立公共征信系统最早的国家。

A 法国 B德国 C 西班牙 D 美国

4、专门征信立法产生于( D )

A 法国 B 日本 C 德国 D 美国

5、( C )的征信管理是多主体管理模式。

A 韩国 B 新加坡 C 美国 D 欧盟

6、( D )一般是指信息主体控制其信用报告被用于营销等用途的权利。

A 知情权 B 同意权 C 异议权 D 退出权

7、( D )是世界上第一个专门针对征信活动进行立法的国家。

A 德国 B 法国 C 日本 D 美国

8、美国的( A )赋予信息主体知情权、异议权、同意权、投诉和诉讼权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A 《公平信用报告法》 B 《信息自由法》

C 《隐私权法》 D 《消费者信用报告改革法》

9、美国历史上第一次对评级机构进行系统法律规范的是( C )

A 《公平信用报告法》 B 《信息自由法》

C 《多德—弗兰克法案》 D 《金融服务业现代法》

10、下面哪个亚洲国家征信法律属于分散立法模式?( B )

A 韩国 B 新加坡 C 泰国 D 印度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 B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A 一年以下 B 三年以下 C 五年以下 D 七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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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国家信用管理体系

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的国别比较及借鉴

      5.1  美国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

       5.2  欧洲国家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

      5.3  欧美信用管理模式的比较

     5.4  日本的个人征信体系

    5.5 发展中国家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

  5.6 国外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对我国的启示

   

5.1  美国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

      

   5.1.1 美国信用管理体系的特点

   5.1.2  美国信用管理的相关法律 体系

   5.1.3  美国的信用监管体系

   5.1.4  美国的社会征信系统

   5.1.5  美国的信用管理服务机构

   5.1.6  不良信用惩罚机制

   5.1.7  信用管理教育与科研

5.1  美国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

5.1.1.美国信用管理体系

5.1.2美国信用管理体系的特点

     从上世纪60年代起,美国通过颁布实施《信息自由法》、《联邦咨询委员会法》、《阳光下的联邦政府》、《公平信用报告法》等数项法律建立了信息公开制度.

      法律界定好三个关系:信息公开与保护国家秘密;信息公开与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信息公开与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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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国际征信法律制度建设状况及对我国的启示

国际征信法律制度建设状况及对我国的启示 摘要:20xx年3月15日,《征信业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我国征信立法取得了重大突破,改善了以往各部门、各地区对征信业多头管理的状况,明确了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欧洲国家征信业及其法律制度健全,注重保护个人隐私,针对不同的征信发展模式确定不同的监管部门;美国的征信市场以私营征信机构为主,采取完全市场化运作的特点,最重要的是有良好的法制环境;俄罗斯征信业是伴随着经济的不断增长而建立起来的,20xx年开始建设征信体系,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

关键词:征信 法律制度 发展模式

引言

征信体系是现代金融体系得以健康运行的基本前提条件,也是维护金融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基础。同时,征信体系的建设也是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突破口,从而促进形成“诚信受益,失信惩戒”的社会环境,对带动整个社会的诚信建设具有深远的影响。由中国人民银行组建、中国征信中心运行维护的我国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经收录了1800多万户企业,8亿多个人的有关记录。如此庞大的信息涉及到众多企业的秘密和个人隐私,而征信体系的建设又以此为基础,怎样平衡征信建设与信息保护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征信立法工作的重点之一。我国征信业起步较晚,相关法律制度设计还有待完善,在构建法制社会的大背景下,征信行为的法制化势在必行。用法律来规制征信行为,有利于规范征信市场,维护征信产品的消费者,对维护整个征信体系的公信力也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一、欧洲部分国家征信立法情况

(一)欧洲部分国家征信立法情况

1、英国征信法律制度

英国征信业发展较为成熟,主要采取市场化运作,市场准入较为宽松,任何公司均可自由进入征信业。英国征信业的体系建设主要放在法律的细化上,在征信数据的取得和运用都有具体明确的规定,这使得征信业在法律的约束下规范有序地经营和发展。

英国征信业相关法律主要有《消费信贷法》和《数据保护法》,这两部法律都侧重于个人的数据保护,前者充分维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在授信者与信息主体之间达成一定的平衡。后者强调个人权利,授信者对个人数据的收集和使用方面都做了详尽的规定。对企业信用数据的保护主要以该国19xx年颁布生效的《公司法》为依据,对非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必须在本财务年度结束后的10个月内公布,上市公司则要求在7个月内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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