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行政监察机关执法监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2007〕4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行政监察机关执法监察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七年九月七日
杭州市行政监察机关执法监察
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行政监察机关的执法监察工作,保证执法监察工作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市和区、县(市)行政监察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行政监察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对本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遵守和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等情况实施执法监察。
二、行政监察机关应当服从和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紧密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及重大决策部署,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加强执法监察,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为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重要保证。
三、实施执法监察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行政监察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和程序要求。
四、实施执法监察一般由行政监察机关独立进行,也可提请其他监督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予以协助。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特邀监察员或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五、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行使执法监察职能,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六、执法监察的内容:
(一)对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政府重大改革措施和行政、经济决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保证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改善行政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