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中相关规定
一、《暂行办法》中对建设用地单位的规定
1、《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之前或规划送审前,建设单位或规划编制单位必须到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拟建工程用地范围或规划中建设用地影响范围内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并将查询结果报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
2、《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未压覆矿产资源的,应当出具未压覆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压覆矿产资源的,应当告知规划编制或建设单位编制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并履行压覆审批手续。
3、《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4、《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或规划编制单位申请压覆矿产资源,应提交以下材料:
(1)压覆矿产资源申请,包括建设项目或规划基本情况、建设项目或规划建设用地影响范围的拐点坐标、压覆矿产资源不可避免性简要说明、压覆矿产资源类型和数量、压覆区内矿业权设置情况;
(2)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评审意见书;
(3)建设用地或规划建设用地影响范围内有采矿权、探矿权的,应同时提交建设用地单位与采矿权人、探矿权人签订准予压覆的协议;
(4)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二、编制压覆报告前期材料的准备(以下资料由建设项目或规划单位提供)
1、建设项目或规划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建设项目的主管机关名称。
2、建设项目或规划的设计及相应批准(核准、备案)机关及文号。主要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或拟建项目的设计书、项目立项有关文件,项目空间展布图件。
3、建设项目拟征地地点、范围、拐点坐标、面积、标高及土地类型等,以及拟建建筑物用地范围及坐标和标高。主要为当地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文件。
4、建设项目投资及其资金来源情况说明。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