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开工报告制度
管理制度目的
为了加强项目开工管理,严格开工条件,保证项目工程质量和工期,控制项目工程资金,提高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情况,制定本项目工程开工报告制度。
一. 工程建设项目开工报告的管理范围
在公司作业系统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开工前均需申报开工报告。在开工报告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工。
二. 工程建设项目开工条件
依据国家有关部委关于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工程项目开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合同开工时间和合同竣工时间:指在建设项目施工合同中规定的项目开工时间和项目竣工时间。一般取自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审批文件,也和施工合同相一致。
2. 项目建设主要内容:是对建设项目形象工程的简单描述。包括项目的主体和附属配套工程。
3. 建设规模和设计生产能力:是指建设项目或工程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全部设计能力(或者工程效益)。一般取自建设项目的相关批复文件。
4.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明确,项目经理(负责人)已到位,项目管理机构健全,已与总公司签订项目建设法人责任书。
5. 项目总体设计、基础设计(初步设计)已批复,已签订设计合同和设计图纸交付协议,施工图纸交付进度能满足连续施工的需要;
6. 项目所需施工作业设备情况、数量、车辆设备的使用状况。
7. 项目资本金和其他资金来源已落实,资金来源的承诺手续完备;资金已部分到位,能满足建设进度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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