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监事辞职及补选公司监事的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监事辞职及补选公司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于20xx年7月26日收到公司监事、监事长陈文平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陈文平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监事、监事长职务。辞职后,陈文平先生未担任公司其他职务。

陈文平先生辞去公司监事职务将导致公司监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其辞职报告将在股东大会补选新任监事后生效。在此之前,陈文平先生仍将履行监事的职责。

公司监事会对陈文平先生在职期间的勤勉工作深表感谢!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微博]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监事会提名,推荐吴静女士(简历附后)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该人选已经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后方可生效。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

附件:吴静女士简历

吴静,女,汉族,19xx年12月出生,厦门大学会计专业毕业,高级会计师。曾任新大陆(25.88, 2.16, 9.11%)环保科技公司财务副总监,TOM集团福建公司财务总监,万鼎硅钢集团审计部总经理、上市筹备办主任。现任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吴静与持有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有关联关系,未持有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不存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微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证券代码:000671证券简称:阳光城公告编号:2015-102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xx年第十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 …… 余下全文

篇二 :第13号 新三板挂牌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董秘辞职公告格式指引

第13号 挂牌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董秘辞职公告格式指引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公告编号: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或监事会)全体成员(或除董事[或监事]XXX、XXX 外的董事会[或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董事(或监事)XXX因(具体和明确的理由)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说明公司或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收到董事、监事、总经理、董秘等辞职申请的时间和方式,辞职原因,辞职的生效日期,辞职人员的持股情况,以及辞职后在公司任职的情况,董事、监事辞职后是否存在导致董事会、监事会低于法定人数的情况、公司对岗位空缺后的后续安排,以及辞职对公司产生的影响等。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

XXXX 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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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董事离职及聘任程序总结

I董事离职程序

一、概述:

我根据相关法规的描述,董事辞职有以下程序可循,董事分为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辞职原则为:

1.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xx年修订)》规定)。

(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上市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辞职原因可能涉及公司或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或不规范运作的,提出辞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深圳中小板规定);(2)董事因任期届满离职的,应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交离职报告,说明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移交所承担的工作。

2.若董事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人数”、“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深交所主板、中小板规定)、“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深交所主板、中小板规定),则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或监事会时生效(未提及交由股东大会审批);

3.若董事辞职导致上述情形发生,则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或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或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出现第一款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补选(深交所主板、中小板规定)。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xx年修订)》规定)。

4.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xx年修订)》规定);董事非因任期届满离职的,除应遵循前款要求外,还应在离职报告中专项说明离职原因,并将离职报告报上市公司监事会备案。离职原因可能涉及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或者不规范运作的,应具体说明相关事项,并及时向本所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规定);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xx年修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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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监事会章程

乌海市散打协会监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团运作,完善监督机制,维护社团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乌海市散打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社团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社团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社团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监事

第三条 社团监事由股东代表和社团会员代表担任。社团会员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提出候选人名单,经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社团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一般任职条件:

(一)具有与股东、会员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能够维护社团所有股东的权益;

(二)具有法律、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

(三)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社团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社团的监事。

第七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建议召开监事会的权利;

(三)列席社团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议的权利;

(四)享有社团各种决策及经营情况的知情权;

(五)经监事会委托,核查社团业务和财务状况的监事,有查阅簿册和文件,要求董事及社团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的权利;

(六)根据《社团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享有的其他监督权利。

第八条 监事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团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维护社团利益,履行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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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监事会章程

监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运作,完善监督机制,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监事

第三条 公司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提出候选人名单,经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一般任职条件:

(一)具有与公司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

泛交流的能力,能够维护公司所有股东的权益;

(二)具有法律、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

(三)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第七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建议召开监事会的权利;

(三)列席公司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议的权利;

(四)享有公司各种决策及经营情况的知情权;

(五)经监事会委托,核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的监事,有查阅簿册和文件,要求董事及公司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的权利;

(六)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享有的其他监督权利。

第八条 监事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维护公司利益,履行监督职责;

…… …… 余下全文

篇六 :投资公司监事会范本

投资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XXX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股东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股东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成员由2名股东代表和1名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组成。

第四条 监事会设主席1名。监事会主席的任免,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五条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或罢 1

免,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罢免。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满未及时改选,或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责。

第七条 监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八条 如因监事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公司应尽快召开临时股东会或通过职工民主形式选举新的监事。在股东会或职工民主形式未就监事选举做出决议之前,该提出辞职的监事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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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监事聘任合同

监事聘任合同

聘任方: (简称“甲方 ”或“公司”) 法定代表人:

受聘方: (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方就聘请乙方为甲方的监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特订立本合同,以遵照执行。

第一条 聘任依据

甲方根据股东大会的选举结果,聘任乙方为甲方的监事,乙方同意并接受受聘为甲方的监事。

第二条 聘任承诺

1、乙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

2、乙方在接受聘任期间应当确保在任职期间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监事会事务,切实履行监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3、乙方承诺任职资格及行为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公司监事的要求。

4、任职期间,乙方从公司及其人员处获知的与公司经营具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尚未对外公开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或其他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该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或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如乙方违反保密义务造成公司的所有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三条 监事职责

乙方担任监事期间,应当诚实守信地履行职责:

1、忠诚于公司和股东利益,在职权范围内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行使权力,严格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2、勤勉尽责,以作为监事理应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验积极努力地履行职

责,督促公司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尽力保护公司及股东的权益。

第四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1、按时参加公司监事会会议,认真履行其监事会表决权的义务。

2、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3、出席监事会的监事应当在会议所决定的事项的监事会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上签名。

4、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责。

…… …… 余下全文

篇八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为了进一步明确公司监事会的经营管理权限,确保监事会发挥其应有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ABC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条 监事应具备下列一般任职条件:

(一)具有与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能够维护股东、职工的权益;

(二)具有法律、财务会计、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其他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三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公司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的监事,该选举无效。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