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基层派出所工作存在主要问题的调查报告
通过四次在月望派出所的见习,使我充分认识到了公安工作的艰辛,也使我初步了解了公安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是值得我们共同研究和探讨的,面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发生的深刻变化,以及在社会治安秩序管理方面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客观上要求公安机关从多方面提供安全服务和给予安全保
障,要充分行使管理和监察的职能作用,而目前公安派出所工作与客观形式的要求很不适应,具体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现行体制与其承担的责任和任务不相称。目前公安派出所的领导关系是受公安机关和所在地街道(乡、镇)党委、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为主的体制。由于各地实际情况不同,一般来说,在城市公安派出所直接受市局和分局的领导与当地街道党委、办事处能够摆正位置,理顺关系,而在农村这种双重的关系的领导体制则带来了较多问题,主要是农村乡镇党委,政府把公安派出所以外的事情混同于一般职能部门,派公安干警去做催粮派款,计划生育及其它一些其工作职能范围以外的事情。一则牵扯了原本就很紧张的警力,影响了本职工作,二则把公安干警推到群众的对立面,去充当当地政府的打手,以警察的身份和权力来解决农民群众的落后思想认识问题,派出所在当地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之下,许多问题要靠当地政府解决,难以推脱,处于比较矛盾的境地,在见习中的实际情况也是如此,比如在今年x月份,月望乡某村民群到乡政府闹事,政府部门对民众反映的情况久久不给予解决,而到头来一旦出事,就都落到了派出所的头上,群众闹事,我们派出所故然有责任,但政府解决了群众的事,就不需要一出事就到派出所找“帮手”。
二、业务管理范围与职责权力不统一。在基层派出所的实际工作之中,矛盾比较突出的是以下几项工作:第一、刑事案件的侦察权。按照公安派出所的工作条例规定,对发生的刑事案件,派出所只能保护现场,协助有关部门破案。公安部门《关于刑事侦察部门分管的刑事案件及其立案标准和管理制度的规定》中也明确规定:“一般案件,重大案件由发案地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负责侦查。”实际上(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近些年来,由于刑事案件的逐年增多,专靠刑侦部根本无法胜任,派出所侦破的刑事案件的占公安机关全部破案数的60%到70%之间,其中也包括许多重大案件。因此,应当明确派出所有直接侦破刑事案件的权力。派出所原则上侦破本辖区的案件,对涉及外地的案件以及重大的疑难案件由县局、分局和市局负责;第二、治安处罚裁决权。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之规定,公安派出所有权裁决5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一人实施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的。派出所所罚款数额可以超过50元。但对其中每一种行为的罚款处罚仍不可超过50元。当然,事实证明。现在的派出所或多或少都有其越轨的行为。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50元的罚款对于普通群众已不算什么负担,因而也起不到固有的教育作用。经过当地上级机关的批准,在实际工作中,罚款已经远远超过了这人限额,如果在执行中出现诉讼纠纷,公安派出所超越权限行使罚款权,就会违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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