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呈请拘留报告书

呈请拘留报告书

岳公刑字(2008)187号 长沙市岳麓区理发店被害人王永和被绑架一案,系犯罪嫌疑人张友道、夏伟所为。现需要对其采取拘留,将情况报告如下:

犯罪嫌疑人张友道,男,19xx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43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系长沙市天天汽水厂工人,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雷锋大道213号。

犯罪嫌疑人张友道19xx年到19xx年在岳麓区第一小学学习,19xx年到19xx年在长沙市十二中学学习,16岁参加工作,现在天天汽水厂工作。

犯罪嫌疑人夏伟,男,19xx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43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现住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新村120号。

犯罪嫌疑人夏伟19xx年到19xx年在岳麓区第二小学学习,19xx年到19xx年在长沙二十五中学学习。16岁参加工作,现在无业。

拘留原因和依据:

犯罪嫌疑人张友道、夏伟20xx年8月29日晚上10许,窜到被害人王永和的理发店,以被害人王永和强奸了犯罪嫌疑人张友道的妹妹张莉为由向被害人王永和索赔。被害人王永和不肯给犯罪嫌疑人张友道、夏伟相应的钱。犯罪嫌疑人张友道、夏伟随即对被害人王永和进行殴打。被害人王永和因禁不住犯罪嫌疑人张友道、夏伟的殴打,就拿出了5000块现金给犯罪嫌疑人张友道、夏伟。犯罪嫌疑人张友道、夏伟觉得钱不够,就逼被害人王永和写了一张自愿补偿犯罪嫌疑人张友道妹妹张莉1万元的字据。犯罪嫌疑人张有道、夏伟怕被害人王永和赖账,就把被害人王永和带到夏天宾馆的403房,并把被害人王永和绑在宾馆的椅子上进行了殴打。逼迫被害人王永和打电话向其老婆要钱,并要被害人亲戚把钱打到犯罪嫌疑人的工商银行卡(6473672286553422314)上。之后,犯罪嫌疑人张友道、夏伟拿到钱后,把钱分了,并把被害人王永和放回。犯罪嫌疑人张友道拿了

10000元,其中有5000元是犯罪嫌疑人张友道给自己妹妹张莉的补偿,夏伟拿了5000。被害人王永和回到家中后,在当日上午九点左右到本局报警。本局接到报警后,迅速组织警力,对犯罪嫌疑人张友道、夏伟进行拘传。

…… …… 余下全文

篇二 :呈请拘留报告书(例文)

                     

呈请拘留报告书

犯罪嫌疑人赵XX,男,198X7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XXXX厂工人,现住XXXX小区XX号。

     现呈请拘留犯罪嫌疑人赵XX,理由如下:

   (案件的详细过程及当前抓捕情况)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石X的行为触犯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为查清石X的犯罪事实,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拟对犯罪嫌疑人石X刑事拘留。

    妥否,请批示。

                       承办单位: XX市刑警大队    承办人:李XX   王XX

OOX年十一月三日(印章)

…… …… 余下全文

篇三 :呈请拘留报告书

呈请拘留报告书

承办单位 刑侦科

承办人 ××

年 月 日

××公刑字(20××)5号

犯罪嫌疑人黄××,男,19xx年生,汉族,××省××县人,系××省××县农药厂临时工,现住××省××县城关镇××街×号。

黄××19xx年至19xx年在××县沿河路学校读书,19xx年至19xx年在××县大屯乡插队,19xx年10月顶替其父在××农药厂工作,19xx年9月因犯有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9xx年9月刑满释放后回××县农药厂做临时工。

犯罪嫌疑人范××,男,19xx年生,汉族,××省××县人,系××省××县农药厂临时工,现住在××县第五中学宿舍2单元5号。

范××19xx年至19xx年在××县实验小学读书,19xx年9月至19xx年在县第五中学读初中,19xx年9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3年,19xx年9月解除教养后在家待业,19xx年10月被

分配到××县农药厂工作,19xx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9xx年9月刑满释放后回××县农药厂做临时工。

犯罪嫌疑人肖××,男,19xx年生,汉族,××省××县人,系××省××县农药厂临时工,现住××县人民武装部宿舍××楼402室。

拘留原因和依据:

犯罪嫌疑人黄××、范××、肖××于19××年8月10日深夜12时许,窜到××县柳河乡政府所在地,由范××放哨,黄××、肖××翻窗进入乡武装部办公室,盗窃"五四"式手枪2支、子弹15发、人民币240元。同年8月11日深夜11时许,黄、范、肖3名犯罪疑人又窜到××省××县东沟镇,由肖××放哨,黄××、范××翻墙进入供销社内,盗走收音机1台、自行车3辆、雨衣3件以及现金1320元。19××年8月12日凌晨3时许,该3名犯罪嫌疑人又在××镇××旅社再次作案,被值班人员发现后报案。××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后及时赶到现场。经现场勘查,分析研究后认定,该3名犯罪嫌疑人就是8月10日在柳河乡武装部盗枪的案犯,故立即组织力量开展堵截追捕。8月12日上午11时许,黄、范、肖三名犯罪嫌疑人逃至××县伏岭山区,在追捕过程中,黄犯开枪打伤公安干警1名,当日下午3时许,黄等3名犯罪嫌疑人被我公安干警包围在一个山洞里,被迫放下武器就擒,当场从黄、范、肖三名犯罪嫌疑人身上搜出"五四"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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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延长拘留报告书

延长拘留报告书

学文化,身份证号码:45xxxxxxxxxxxx,职业粮农。家住贵港市港南区瓦塘乡乌柳村乌村屯263号。

现呈请对犯罪嫌疑人梁育烈延长拘留期限,理由如下:

20xx年1月份,犯罪嫌疑人梁育烈购买同村李德强、邓发肖在乌柳村榃麻岭的杉木后,请同村的程泽良帮忙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程泽良在请来市绿林公司到榃麻岭进行伐区勾图设计后,将伐区设计调查报告和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有关材料给梁育烈看,并告知梁育烈7天过后便可砍伐。7天后,梁育烈在没有确认程泽良是否帮其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便自己使用油锯砍伐榃麻岭的杉木,并雇请同村的梁育永、谭家裕等人帮削树枝、托木,同时雇请同村梁育锐、磨长照开后驱车将砍伐所得的木材运出销售。经我大队向港南区林业局核实,梁育烈砍伐乌柳村榃麻岭的林木并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经港南区林业局林业工程技术人员鉴定,犯罪嫌疑人梁育烈涉嫌滥伐乌柳村榃麻岭的林木树种为杉木,滥伐林木涉及面积19.5亩,砍伐林木株数3357株,折合林木蓄积量57.7立方米,出材量31.7立方米。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梁育烈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 犯罪嫌疑人梁育烈,男,汉族, 19xx年10月7日出生,小

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涉嫌滥伐林木罪,为进一步查清梁育烈的犯罪事实,于20xx年6月13日刑事拘留,现因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复杂,证据材料收集尚不足以提请逮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拟延长对犯罪嫌

疑人梁育烈事拘留期限至20xx年6月20日。 妥否,请批示 。

贵港市森林公安局二大队 办案人: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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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呈请##报告书

呈请##报告书

呈请 ## 报告书

犯罪嫌疑人:石军,男,汉族,19xx年10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13xxxxxxxxxxxx,户籍系河北省张家口市红旗楼工人村南宿舍一号楼203,现住张家口市后屯村。

个人简历:19xx年3月至19xx年4月在张家口市地毯厂工作,19xx年5月至20xx年3月在张家口市打工,20xx年4月至今,在张家口市铁道西开异型铁艺加工厂。

现拟对犯罪嫌疑人石军##,理由如下:

20xx年3月15日至20xx年3月26日期间,石军和李帅到尚义县甲石河乡囫囵村联系村委会收购杨树,后李帅到县林业局办理采伐手续,允许采伐393棵杨树,李帅、石军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串通村干部郑宽、郭宪,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滥伐杨树139棵,折合立木材积27.09立方米。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石军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滥伐林木罪。但因石军认

罪态度较好,及时退回其所得赃款,补回囫囵村集体所受损失,采取##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呈请对犯罪嫌疑人石军##,并缴纳保证金壹万五仟元。

妥否,请批示。

尚义县森林公安局 王存光 周辉 二O一O年一月六日

呈请##报告书

呈请 ## 报告书

犯罪嫌疑人:郑宽,男,汉族,19xx年4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13xxxxxxxxxxxx,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尚义县甲石河乡囫囵村。

个人简历:19xx年至19xx年在尚义县甲石河上小学、初中,20xx年10月至20xx年10月担任囫囵村书记,20xx年11月至今在家务农。

现拟对犯罪嫌疑人郑宽##,理由如下:

20xx年3月15日至20xx年3月26日期间,石军和李帅到尚义县甲石河乡囫囵村联系村委会收购杨树,后李帅到县林业局办理采伐手续,允许采伐393棵杨树,李帅、石军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串通村干部郑宽、郭宪,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滥伐杨树139棵,折合立木材积27.09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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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呈请报告书

呈请报告书

呈请侦查终结报告书

第一部分:犯罪嫌疑人加藤威,男,19xx年9月23日出 生,身份证号码44xxxxxxxxxxxx,广东省广州市人,汉 族,暂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文盛庄广景素摄小区7幢A单元 暂住房711。加藤威自幼上学,18岁开始辍学并且到处打工, 到过广西、四川、福建等地,20xx年6月X日到广州花都实 施诈骗。20xx年6月x日因涉嫌票据诈骗罪被我局刑事拘留, 现羁押于白云看守所。

建议对加藤威骗局诈骗案呈请侦查终结

涉嫌的主要犯罪事实:20xx年6月X日,加藤威利用伪造虚假票椐诈骗无名县大发贸易有限公司,吴生贸易有限公司和虚无贸易有限公司的钢材物资。证物:证人证言、虚假票椐、

在赃物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加藤威的供述等。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一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处理意见: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加藤威用假票据诈骗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票据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

二十九条之规定,拟请侦查终结,移送起诉。 妥否,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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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法律文书格式范本

法律文书写作格式范文

呈请拘传报告书

×公传字(19××)第××号

犯罪嫌疑人刘××,女,19xx年2月5日出生,汉族,××省××县人,现住××市××路35号楼1012号,系××市××公司会计。

19xx年9月至19xx年7月在××县××路小学读书;19xx年在××县××中学毕业后考入××市财会学校学习;19xx年分配到××市××公司任会计。

19××年3月,犯罪嫌疑人刘××…………刘作案后逃离现场。此案已被本局刑警队侦破。上述事实说明,刘××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因犯罪嫌疑人刘××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8个月),于19××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

我队为及时查清刘××犯罪的具体情节,于5月3日向刘××送达了《传唤通知书》,令其于5月4日上午9时到本局刑警队接受询问。但刘以“要上班”为由,拒不到案。为及时查清刘××的犯罪事实,尽快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拟将刘××予以拘传,强制其到案受讯。

妥否,请批示。

××市公安局刑警队

(办案人)×××

19××年××月××日

呈请拘留报告书

×公留字(19××)第××号

犯罪嫌疑人华××,男,19××年×月×日生,汉族,湖南省××县人,××镇税务所税务员,现住××镇××所宿舍。

犯罪嫌疑人华××…………华作案后逃跑,现被我抓获。

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华××刑事拘留。

妥否,请批示。

××县公安局刑警队

肖××

20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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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写作格式范文

通缉令

(××××)广公辑字××号

全省各市县(区)公安局:

…………

(案情简要介绍)

犯罪嫌疑人×××,男,35岁,××省××县人,无业,无犯罪记录。

…… …… 余下全文

篇八 :公安法律文书格式及范文

公安法律文书格式及范文

一、 立案报告

(一)格式

关于×××案的立案报告书

×立字(年度)×号

一、案件受理情况;

二、立案根据

三、立案理由;

四、侦查计划。

以上报告,请审批。

承办单位:

承办人:

年 月 日

(印章)

(二)范文

关于“8·24”枪支被盗案的立案报告书 

(××××)×立字第10号

××省公安厅:

19××年8月25日上午8时半,天门体委陈××同志电话报称:19××年8月24日晚,沙市体委业余射击队两支五四式手枪被盗,现场已保护,请公安局派人侦破。 我们接此电话后,立即向上级公安机关作了汇报,同时,派刑侦副股长凡××带领四名侦查干部赶赴实地进行现场勘查、调查访问,并初步分析了案情,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现经过

8月25日上午7时半,该队队员严××、肖××准备拿自己的武器去训练,发现放在床上的两支五四式手枪不见了,于是,就向带队的哈教练反映,哈教练连忙同她们一起寻找,未找到,就先找到天门体委的陈××同志,立即向公安局报了案。

二、现场勘查

天门体委位于我县工人俱乐部门前,有新旧平房两栋,共25个房间,坐东朝西。东面紧靠天皂公路,旧平房北头几间存放着摩托、球类、田径等训练器材。南头几间住一部分工作人员。平房门前是训练摩托、打篮球的场地。新平房共11个房间(15~25),有寝室、办公室、会议室等。平房前三面筑有院墙,两侧开设大小门,院墙内是射击场。 中心现场是20号房间,东西对开窗户两扇,房门朝西,进门两侧是该队女生严××、肖××、马××的单人床铺,东北角放有高低空床一张。据当事人讲,24号晚两支五四式手枪放在北床西头,放的位置距东窗2.1米,窗户距地面1.4米,窗户敞开,窗框和窗齿未遭破坏,有关部位未发现作案遗留痕迹,窗外地面石子较多,没有发现明显的痕迹。再往房门及西窗勘查,无异常发现,勘查后,我们对住所进行了拍照,并绘制了现场平面图。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