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法律)案例分析报告格式

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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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法学本科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分析报告

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跟随律师及相关案件进行了实习并且承担了一部分工作,现选择其中一个案件进行一部分改编并且结合一些热点法律问题与争议完成案例分析报告。

一、    案情概要

   在一个夜黑风高的夜晚,北京时间凌晨1点28分,司机陈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在一个V字型路口进行调头,由于路口转弯角度较大,加之是夜晚,视线不明确,司机陈某没有看到调头路口处有一个醉汉被害人王某躺在马路口,汽车碾压王某于车下,之后陈某下车查看并看见王某躺在汽车底下,随后司机陈某慢慢挪动汽车并且驾车逃逸。后被害人王某被路人发现并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第二日上午死亡。经法医专业鉴定后,被害人王某是由于被汽车碾压后造成内出血从而引发创伤性失血导致休克,最终死亡。交警部门时候对事故现场进行了相关的勘察,认定被害人王某处于V字型路口偏左侧的地方,交警大队进行实物实验,利用一辆汽车进行现成模拟发现王某所处的位置在汽车调头时是无法被发现的,即处于一个视野盲点,加之是夜里就更加难以发现,即使发现也无法再及时的采取相关补救措施。一周后,司机王某被有关部门逮捕归案,并且交代了相关案件情况,其中包括被告人陈某说他当时以为被害人王某已经死亡的主观意志,其他情况与交警部门所认定的结果一致。

二、    案例分析

   本案中的争议点主要有两个:第一个是司机陈某对于撞人这个行为的定性,即是否属于意外事件。第二个是陈某之后的逃逸行为如果来界定。

(一)、陈某撞人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刑法》第 16 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根据这一规定,所谓意外事件就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但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其最本质的特点就是行为人无罪过且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虽然从法医的鉴定结论中可以认定,被害人王某的死亡和司机陈某的撞人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和试验的报告材料里可认定,陈某撞人的主观状态既非故意也非过失,而是因为路段本身的构造和事故发生时天黑的客观原因以及被害人王某醉酒的主观过失造成的。这个有一个质疑,作为一个的司机,在调头行驶的时候肯定应当要减缓速度,注意安全,若是司机尽到这个注意义务,那么即使撞人了,被害人王某也不至于由于内出血,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导致死亡,是不是陈某主观上也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呢? 被害人王某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深夜醉酒倒在危险的地方。一般正常的人都不会选择在转弯路口的位置躺着,那里是属于较为危险的地段。司机以自己的惯常思维,也无法能预料到掉头转弯处偏右位置会躺着一个人,尤其还是在深夜。法医的鉴定报告中说明了被害人王某并没有当场死亡。即使司机减缓速度(深夜,如果周围不安全,司机也不敢放太慢的速度),若撞的是要害部位,也不能避免给被害人李某造成严重伤势的后果。是被告人陈某对被害人的遗弃和逃逸行为给本身受害的王某增加死亡的几率。而且法律不应当强人所难,实际情况中没有那么多的如果,并且依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没有断定被告人陈某造成损害的结果是故意或过失的证据,应当作出对被告人陈某有利的裁定和判决,不应当定陈某在撞人行为上违反了交通运输法规。因此,在此案中,被告人陈某的撞人行为应当认定为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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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刑事法律诊所案例分析报告

刑事法律诊所案例分析报告

一、    案情介绍

某日深夜0时许,被告人丁某驾驶汽车,沿一座拱桥下坡时,由于拱桥桥面的自然供起遮挡视线,加之天黑,丁某未发现醉倒在拱桥另一侧下坡桥面的被害人李某,将李某碾压于车下。事后,丁下车查看,发现有一人躺在汽车下,想将被害人从车下拉出,但没有拉动,被告人就用千斤顶将车顶起,将被害人从车底拉出来丢弃在路边,驾车逃离现场。被害人李某后来被他人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是由于内脏损伤,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认定死者李某趴在桥下坡约5米(桥全长14米)处偏右位置,经开车试验,该位置在汽车上桥时是不能发现的,而在汽车从桥顶下坡,如果是夜里,就较难发现,即使发现也肯定来不及采取措施。

二、案情分析

本案主要有两个争议:1、丁某撞人行为的定性,是否属于意外事件2、丁某逃逸行为应如何界定。

(一)丁某撞人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根据这一规定,所谓意外事件就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但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其最本质的特点就是行为人无罪过且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虽然从法医的鉴定结论中可以认定,被害人李某的死亡和丁某的撞人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和试验的报告材料里可认定,丁某撞人的主观状态既非故意也非过失,而是因为拱桥本身的构造和事故发生时天黑的客观原因以及被害人李某醉酒的主观过失造成的。这个有一个质疑:作为一个的司机,在下坡的时候肯定应当要减缓速度,注意安全,若是司机尽到这个注意义务,那么即使撞人了,被害人李某也不至于由于内脏损伤,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导致死亡,是不是李某主观上也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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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法律硕士案例分析报告指导性规范格式

法律硕士案例分析报告指导性规范格式

发布时间:20xx-7-7 15:24:22 访问量:4443

一、选题范围

可以选择一个社会热点事件、司法典型案例、仲裁典型案

例或者市场典型交易案例展开研究,也可以选择一类以上事件或案例展开研究。

二、报告内容

所有报告均应为对实际案例的分析论证。分析论证一般

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事件或案情简介及争论的焦点问题

事件或案情简介应当做到事实完整、要素齐备、行文简洁、

层次清晰,涉及个人隐私的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以避免出现与事件或者案件原始材料相同的当事人名称、地名等具有明确指向性的内容(事件或案件原始材料应当附随报告提交,并注明来源或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

事件或案情简介不超过1000字。

在事件或案情简介之后,应当根据事件或案情中的争议与

分歧,归纳并提炼出事件或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

2.焦点问题的分析

该部分应当紧密结合事件或案件的基本情况,综合运用法

学理论、专业知识、法律规定以及文献资料,对焦点问题逐一展开分析。

对焦点问题的分析,应当观点明确、论证详实、说理充分、逻辑严密。分析过程应当具体地记录或描述思考、判断和推理的过程,以便充分展示作者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

3. 研究结论

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作者应当在本部分提出处理事件或

案件的建议,或者提出在理论上需要进一步深化的问题。

三、论文打印格式要求

法律硕士案例分析报告的打印格式,执行西南政法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格式要求》的规定。

刑事法律诊所案例分析报告

一、 案情介绍

某日深夜0时许,被告人丁某驾驶汽车,沿一座拱桥下坡时,由于拱桥桥面的自然供起遮挡视线,加之天黑,丁某未发现醉倒在拱桥另一侧下坡桥面的被害人李某,将李某碾压于车下。事后,丁下车查看,发现有一人躺在汽车下,想将被害人从车下拉出,但没有拉动,被告人就用千斤顶将车顶起,将被害人从车底拉出来丢弃在路边,驾车逃离现场。被害人李某后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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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法律硕士案例分析报告指导性规范格式

法律硕士案例分析报告指导性规范格式

发布时间:2011-7-7 15:24:22 访问量:1562

一、选题范围

可以选择一个社会热点事件、司法典型案例、仲裁典型案例或者市场典型交易案例展开研究,也可以选择一类以上事件或案例展开研究。

二、报告内容

所有报告均应为对实际案例的分析论证。分析论证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事件或案情简介及争论的焦点问题

事件或案情简介应当做到事实完整、要素齐备、行文简洁、层次清晰,涉及个人隐私的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以避免出现与事件或者案件原始材料相同的当事人名称、地名等具有明确指向性的内容(事件或案件原始材料应当附随报告提交,并注明来源或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

事件或案情简介不超过1000字。

在事件或案情简介之后,应当根据事件或案情中的争议与分歧,归纳并提炼出事件或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

2.焦点问题的分析

该部分应当紧密结合事件或案件的基本情况,综合运用法学理论、

专业知识、法律规定以及文献资料,对焦点问题逐一展开分析。

对焦点问题的分析,应当观点明确、论证详实、说理充分、逻辑严密。分析过程应当具体地记录或描述思考、判断和推理的过程,以便充分展示作者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

3. 研究结论

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作者应当在本部分提出处理事件或案件的建议,或者提出在理论上需要进一步深化的问题。

三、论文打印格式要求

法律硕士案例分析报告的打印格式,执行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格式要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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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金融与法律 案例分析报告

存款案件的案例分析报告

一、 案情简介

西安市阎良区居民王老先生,与其配偶王奶奶关系十分融洽,但不久前,王奶奶不幸离世。据了解,这位王奶奶为王老先生的继任妻子,且王奶奶与其前夫育有一女,现长期待在上海。王老先生在王奶奶生前时,每月将其工资如数上交由王奶奶保管,而王奶奶将这笔钱存进了当地工商银行。王奶奶去世后,王老先生突然想起自己的妻子仍有一笔存款存在了工商银行,却不知道具体存款余额,于是前往该工商银行要求工作人员查询王奶奶的账户余额,由于该工作人员熟知王老先生一家,于是应了王老先生的请求。查询后得知有5万元的存款,王老先生就请求工作人员将这5万元取出,工作人员将此事报告给了该银行行长,遭到了行长的责备。其后,工作人员以王老先生并非存款者本人且未持有存折及王奶奶相关有效证件为由,拒绝了王老先生的请求。

王老先生回到家中寻找存折及相关有效证件,但并未找到,他再次前往工商银行,说明了情况,工商银行建议王老先生去公证处办理有权继承王奶奶遗产的相关证明,凭借公证处开具的证明才可以取出存款。王老先生听后来到了当地公证机关,向公证机关说明了具体情况,并提出开具证明的请求。工作人员询问王老先生家中是否还有亲属,王老先生声称除了王奶奶与其前夫育有的一个女儿之外没有其他亲属。公证机关要求王老先生联系其继女前来,作为遗产共同继承人才可以开具证明。

王老先生将王奶奶留有存款的事告诉了他女儿,其女儿却认为这笔5万元的存款是她母亲留给她的,应由她全部继承,而王老先生也坚持认为这是自己的积蓄,应由自己全部继承。二人为此争执不休,其女儿赌气之下不再与王老先生说话,王老先生依然每天做好饭菜等待女儿回来吃饭。有一天,王老先生照常做好饭菜等他女儿回来,却迟迟未等到女儿回来,他打电话联系女儿却始终处于关机状态,第二天他觉得事有蹊跷,到了该工商银行询问其存款余额,该工作人员告诉王老先生这笔5万元的存款已经被王奶奶的女儿全数取走,王老先生感到十分奇怪,于是问该工作人员凭借什么而取走存款,工作人员告诉王老先生,他女儿持有王奶奶的存折及王奶奶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基于此才同意取走了这笔存款。对此,王老先生很气愤,质问工作人员,当初并没有告知自己可以凭借自己的有效证件及证明也可以取到存款,银行工作人员对此也没有任何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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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法律)案例分析报告格式 (2)

法律案例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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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案例分析报告格式.doc

文1

20xx

09

07

杜琴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评析

一、主题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一房二卖”的现象引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所涉及的不动产的转让、合同的履行进行的分析

二、基本法理

对房屋二重买卖纠纷进行分析,主要是基于以下法理:

(一)不动产的特性及一物一权原则

房屋是一种不动产,其位置是固定、不可移动的,而且周围、邻近房屋和环境的状况对房屋的影响很同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会因周边的的环境、交通等各方面的不同而不同,同样造价或造型的房屋建在不同段上,其用途和价格会相差很大。土地是一种有限的资源,对土地的依附使房屋具有了稀缺性与唯一性,引起了多个购买者对同一房屋有购买意向,并且在产生纠纷之后会有相互不肯让步的情况发生,甚至有购

已出售却以更高价格与房屋出卖人恶意串通地签订买卖合同,而另一方面,根据一物一权原则,即一物之两个相抵触的物权,而所有权又具有绝对的排他性,一物之上不能有两个所有权。因此必将有一方会得不到从而引起所有权纠纷。

(二)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与合同生效的关系

我国现行法律将合同的生效与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作了不同的规定,正因为这种不一致的规定才使得合屋所有权取得之间存在时间差,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到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通常有一段时间间隔,更易引起二重

1.房屋买卖的过户登记不同于合同的生效登记

笔者认为对于二重买卖合同效力的判别标准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为依据。最高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而法律或行政法规卖过户登记规定为生效性登记。依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当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并未规定登记与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由此可见,我国并没有什么法将房屋买卖过户登记规定为生效性登记,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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