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审计评估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的区别

验资报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怎么用?有什么区别?

一、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是指经过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验单位的实收资本(股本)及其相关的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验后出具的书面证明。是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活动资金状况的文件。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验资报告,以此来证明该社会团体是否具有规定的活动资金数额。

验资报告应当以文字报告的形式确切地表述验证的内容,并由注册会计师签字或盖章、会计师事务所加盖公章后生效。

验资报告应当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机构对自己出具的验资报告负有法律责任,必须确保真实性和可靠性,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伪造验资报告。不具备验资资格的任何单位出具的“验资报告”,均视为无效。

验资报告的作用:

(1) 验资报告只能合理地保证已验证的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或变更情况符合国家相

关法规的规定和协议、合同、章程的要求而不能绝对地保证。这是因为验资固有的局限性及注册会计师的职权限制。如果出资者与被审验单位恶意作弊或与有关机构通同作弊,提供注册会计师不能识别的虚假证明材料等情况,即使注册会计师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验资业务,也可能得出不适当的审验结论,导致所发表的审验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相符。

(2)

(2)验资报告具有很强的时效性,不能作为被审验单位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保证。这是因为,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是说明验资截止日这一时点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验资以后,由于被审验单位经营管理活动的持续进行及经营者、出资者的各种经营管理行为(包括抽逃出资)都将直接或间接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资本保全情况,从而影响其偿债能力、持续经营能力等。关于验资报告的时效性及有效期问题,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4号)第六条的规定:“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应当在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如果超过90日,公司登记机关将要求企业重新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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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关于明确注册会计师验资报告作用的通知

关于明确注册会计师验资报告作用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协字[1999]102号

发文部门: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1999-7-12

实施时间: 1999-7-12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法规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全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近来、一些地方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来电来函,询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有何作用等问题,现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注册会计师依法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财政部印发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一验资》中规定,本公告所称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设立的依法应当进行验资的被审验单位的实收资本(股本)及其相关的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的审验。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出具的验资报告在规定用途内(如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时)具有法定证明效力,能合理地保证报告使用人确定投资者出资的到位情况。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出具的验资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验资报告的真实性是指验资报告应如实反映注册会计师的验资范围、验资依据、已实施的主要验资程序和应发表的验资意见;验资报告的合法性是指验资报告的编制和出具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一验资》的规定。由于验资的固有局限性及注册会计师的职权限制,若存在投资者恶意作弊或与有关机构通同作弊,提供注册会计师不能识别的虚假证明材料等伯况,即使注册会计师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验资业务,也可能得出不适当的验资结论,导致所发表的验资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因此,即使注册会计师按规定谨慎执业并出具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要求的真实、合法的验资报告,其所载明的验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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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验资报告规范的演进及规律分析

验资报告规范的演进及规律分析

编辑: 会计职称考试

验资是注册会计师的一项重要鉴证业务,是国家法律赋予注册会计师的光荣使命。本文通过对验资报告规范的演进分析,揭示验资报告规范演进的规律,为验资报告规范的发展和审计报告的规范提供借鉴。 ?关键字:验资报告规范 演进 规律

?一、引言

?所谓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我国企业的验资制度并不是从来就有的,它与企业法人制度的建立是密切联系的,伴随外商投资进入中国而出现。在国内私营企业得到法律承认后,经历了企业自行登记提交资信证明等阶段,最终作为注册资本制度的一个环,以法律的形式正式确定为注册会计师的业务内容。因此说注册会计师验资业务,是适应我国对外开放需要而产生的,带有浓厚的中国特色。

?验资业务属于一种特殊目的的审计业务。标准验资报告规范经历了19xx年规范模式、19xx年规范模式和20xx年规范模式。20xx年2月15日修订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对验资进行了纲领性规定。至此,验资报告的发展有了巨大进步,更好的加强了注册会计师与使用者的沟通,有效的防止了滥用验资报告现象。但是目前还没有人对验资报告的演进进行分析归纳,对验资报告规范的发展规律的认识还是一个空白。而认识验资报告规范的发展规律,不仅对验资报告规范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审计报告的规

范具有借鉴意义。

?二、验资报告规范的演进

?根据《公司法》、《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及其他企业在设立审批时必须提交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验资报告的规范经历了如下的变化过程:19xx年8月22日颁布实施的《注册会计师验资规则(试行)》(以下简称“验资1991”)首次确定了我国验资报告的规范;19xx年1月1日施行的《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以下简称“验资1996”)对标准验资报告规范进行了重大改进;20xx年7月1日施行的《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修订)(以下简称“验资2001”)修订了验资报告的规范,大大降低了验资风险;20xx年7月1日施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3号-验资》提供了比较详细的可操作的指导意见:20xx年施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以下简称“验资2007”)对验资进行了纲领行规定。“验资2007”与“验资1991”的差异是全方位的,但这种巨大的变化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点滴的积累、质与量互相作用的结果。就主要方面来说演进过程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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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关于审计报告,税审报告,注销报告,验资报告的一个说明。

报告篇

一.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在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的,用于对被审计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

1. 哪些公司年检必须出具审计报告: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从事金融、证券、期货的公司;

(2.)从事保险、创业投资、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的公司;

(3.)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未全额缴齐的公司;

(4.)三年内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公司

(5.)外商投资企业 及分支机构一律要做年度审计报告

(6)用报告作其他特殊用途的公司

2. 审计报告所需资料:

(1) 12月份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2) 公司全年的账本;

(3) 公司全年的凭证(如果太多可以少拿一些,原则是:1月、

3月、6月、9月和12月的为必拿,中间

月份可以抽拿几个月。);

(4)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国地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

代码证复印件(正,副本

均可);

(5) 验资报告复印件或章程、公司上一年度审计报告的复印件(如果没出可以不用提供);

(6) 如是外资企业需提供(外汇登记证正本复印件),(外商投资

批准证书复印件).(章程复印件)

(财政登记证)外汇卡号

注:复印件需每页都加盖公章,外资公司还需提供外汇卡号和外商

投资批准证书复印件。

3.完成时间:

资料齐全3 - 5个工作日

4.出具时间: 每年3月1日—6月30日

5.审计流程:

1. 整理资料进行审计

2. 出具审计好的报告

3. 送去会计师协会备案以供工商局调档查看

4. 备案好后送还客户

三.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税审报告)

汇算清缴报告,就是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会计师事务所无权出具报告)针对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全面审核后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查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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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

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法[2002]21号

发文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时间: 2002-2-9

实施时间: 2002-2-9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高院文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年来,我院陆续发布了一些关于验资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司法解释,对各级人民法院正确理解和适用民法通则、注册会计师法,及时审理关于验资单位因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承担民事责任的相关案件,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也有一些法院对有关司法解释的理解存在偏差。为正确执行我院的司法解释,规范金融机构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案件的审理和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资人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但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不实、虚假的验资报告或者资金证明,相关当事人使用该报告或者证明,与该企业进行经济往来而受到损失的,应当由该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对于该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出资人在出资不实或者虚假资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对前项所述情况,企业、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由金融机构在验资不实部分或者虚假资金证明金额范围内,根据过错大小承担责任,此种民事责任不属于担保责任。

三、未经中理,不得将金融机构追加为被执行人。

四、企业登记时出资人未足额出资但后来补足的,或者债权人索赔所依据的合同无效的,免除验资金融机构的赔偿责任。

五、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不实或虚假验资民事责任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中出现类似问题的,参照本通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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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最高院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

2002-2-9 0:0 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2002]21号

发布日期:2002-2-9

执行日期:2002-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年来,我院陆续发布了一些关于验资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司法解释,对各级人民法院正确理解和适用民法通则、注册会计师法,及时审理关于验资单位因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承担民事责任的相关案件,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也有一些法院对有关司法解释的理解存在偏差。为正确执行我院的司法解释,规范金融机构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案件的审理和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资人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但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不实、虚假的验资报告或者资金证明,相关当事人使用该报告或者证明,与该企业进行经济往来而受到损失的,应当由该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对于该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出资人在出资不实或者虚假资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对前项所述情况,企业、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由金融机构在验资不实部分或者虚假资金证明金额范围内,根据过错大小承担责任,此种民事责任不属于担保责任。

三、未经中理,不得将金融机构追加为被执行人。

四、企业登记时出资人未足额出资但后来补足的,或者债权人索赔所依据的合同无效的,免除验资金融机构的赔偿责任。

五、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不实或虚假验资民事责任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中出现类似问题的,参照本通知办理。

20xx年2月9号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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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金融机构验资报告或者资金证明民事责任的依据

一、金融机构验资报告或者资金证明民事责任的依据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行政机关批准开办的公司提供注册资金验资报告不实应当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3号)(19xx年3月27日生效)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5]194号《关于金融机构为行政机关批准开办的公司提供注册资金验资报告不实,应否承担公司资不抵债的还款责任问题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金融机构根据行政机关出具的注册资金证明,为该行政机关批准开办的公司出具不实的验资报告,公司因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金融机构除应退出收取的验资手续费外,还应当在该注册资金范围内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金融机构按照验资程序进行审查核实,公司注册登记后又抽逃资金的,金融机构不承担退出验资手续费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批复》(19xx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0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7〕10号)(自1998年1月13日公布起施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请示》(川高法〔一九九七〕七十七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不实的验资报告或者虚假的资金证明,公司资不抵债的,该验资单位应当对公司债务在验资报告不实部分或者虚假资金证明金额以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验资单位对一个或多个债权人在验资不实部分之内承担的责任累计已经达到其应当承担责任部分限额的,对于公司其他债权人则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多个债权人同时要求受偿的,验资单位应当在其出具的被验资单位不实的注册资金、证明金额内,就其应当承担责任的部分按比例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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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验资报告模版

XXXXXXXXXX工程有限公司

验 资 报 告 书

XXXX会验字【XXXX】第XXX号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年XXXX月XXXX日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ACCOUNTANTS CO.LTD.

验 资 报 告

XXXX会验字【XXXX】第XXXX号

XXXXXXXXXXXXXXXXXX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审验了贵公司截至xxxx年xxxxx月xxxxx日止新增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协议、章程的要求出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全体股东及贵公司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情况发表审验意见。我们的审验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进行的。在审验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公司的实际情况,实施了检查等必要的审验程序。

贵公司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xx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xxxx万元。根据贵公司股东会决议和修改后的章程规定,贵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xxxx万元,由股东xxx于xxx年xx月xx日之前缴足,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xx万元。经我们审验,截至xx年xx月xx日止,贵公司已收到xxx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人民币xxxx万元(大写人民币xxxxxxx)。股东以货币出资xxxx万元。

同时我们注意到,贵公司本次增资前的注册资本人民币xxxx万元, 实收资本人民币xxx万元,已经xxxxx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于xxxx年xx月xx日出具xx会验字(xxxx)第xx号验资报告。截至xx年xx月xx日止,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人民币xxx万元,实收资本xxxx万元。

本验资报告供贵公司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及据以向全体股东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不应被视为是对贵公司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验资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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