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关于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
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工作机制,不断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县局级单位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受理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第三条 区县局级单位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选拔任用工作启动前,按照要求书面报告市委组织部或有关部委,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在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越级提拔干部的;
(三)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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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乡镇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
(五)调任到党政机关担任处级职务的;
(六)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报告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 区县局级单位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党委(党组)会议作出决定前应当书面征求市委组织部或有关部委的意见:
(一)破格提拔干部的;
(二)除领导班子换届、机构改革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其中,区县一次调整干部(不含退休、军转、挂职、双管征求意见等任免情形)超过区县委管理干部总数5%的;市直委办局中:处级职数100个以上,一次调整数量超过职数15%的;职数50至100个,一次调整数量超过职数20%的;职数不足50个,一次调整数量超过职数30%的;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