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报告
王** 110***5 会计1102
时间:20XX年12月1日 下午15:00
地点: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案名:财产损害赔偿案
主审法官姓名:周*
原告:万**
被告:李** 上海XX物流有限公司 XX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20XX年6月20日晚8时许,被告人李**驾驶一辆重型货车至沪太路御景名城门口路段与原告万荣芳驾驶的宝马320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车辆中度损毁,被告货车轻度损伤,并没有人员伤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这是一场交通事故案件,被告人李**和原告都有一定责任,原告车速过快达70公里每小时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因为驾驶员一时疏忽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事后的经济赔偿经公安局人员调解,原与被告李**及其运输公司一直没有达成共识,平安汽车保险公司因原告不满汽车定损赔偿额也并未履行赔偿义务。原告人于20XX年10月23日以被告人李**及其运输公司,保险公司未履行经济赔偿义务向长宁区法院提起申诉。
庭审过程:
一、庭前准备与宣布开庭
(一)庭前准备
原告提交程序材料★
1、授权委托书(1份);
2、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即身份证复印件)(1份),出示身份证原件;
3、送达通知书(传票)(有时现场出庭,不需要提交)。
(二)宣布开庭(简易程序)
1.书记员宣布庭审纪律
2.书记员宣布案由、审判员及书记员姓名
3.书记员明确双方承担的法律责任及权利义务
二、法庭调查
(一)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
1.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人李**及其运输公司赔偿汽车修理费,重置费,托车费,租车费,精神抚慰金共计77590.2元。.
(2).要求被告XX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保险费,汽车修理费,重装费共计89520元。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