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模板)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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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范例

XXX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一、当事人及案由

当事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

XX年XX月XX日,XXX工商局在进行市场巡查时发现,XXX销售到我市的XXX牌保健食品的外包装上印有“软化血管、提高免疫力”字样。检查人员认为软化血管、提高免疫力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功能,不可能同时出现在一种产品上,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夸大宣传,检查人员随即对上述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然后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上述现场检查笔录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局领导XX年XX月XX日批准立案(立案号XXX)。本案由XXX(执法证号∶XXXXX),XXX(执法证号∶XXXXX)两名调查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二、调查经过及证据

XX年XX月XX日,调查人员对当事人在我市的经销商的法定代表人XXX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在我市的销售情况,并获取了调查笔录一份、经销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经销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XXX牌保健食品进货发票复印件两份、经销合同复印件一份。

XX年XX月XX日,调查人员在XXX超市对XXX牌保健食品进行抽样取证,获取了XXX牌保健食品的外包装两份。

XX年XX月XX日,调查人员通过特快专递向XXX邮寄送达了XXX号《询问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XXX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销售到我市的XXX牌保健食品销货发票、经销合同,并于XX年XX月日前到我局接受调查。

XX年XX月XX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XXX到我局接受调查,向我局提供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XXX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一份,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调查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XX年XX月XX日,当事人通过特快专递给我局提供了情况说明一份,整改后的包装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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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范文1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范文:

关于张XX无照经营一案的调查终结报告

20xx年X月X日,我们在市场巡查中发现:襄阳区航空路22号的张XX涉嫌无照擅自从事服装零售经营活动,于X月X日报经分局局长批准立案(立案号:襄阳城工商立字

〔2005〕X号),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取证,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张XX,男,现年30岁,身份证号:20623197805170031,住襄阳区航空路11号。

二、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张XX自20xx年X月X日以来,未经我局核准登记,擅自在襄阳区航空路XX号从事服装零售经营活动,我局执法人员于20xx年X月X日对其下达了《催办营业执照通知书》,限其在X月X日前到城关分局办理个体营业执照,但其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张XX在此期间共获取非法所得2000元。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交待材料、购销凭证、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催办营业执照通知书送达回证和其它证明材料予以证明。

三、处罚建议:鉴于当事人的上述违法事实,我们认为其行为违反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无照经营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城乡

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非法所得贰仟元;

2、罚款贰仟伍佰元。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报请局领导审批。

调查人:

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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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范例)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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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

采用商业贿赂手段推销保险的调查终结报告

市局:

20xx年x月,我们在市场检查中发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淮海分公司(现已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在推销保险的经营活动中,有假借代理手续费的名义向投保单位支付财物的现象,涉嫌给予他人商业贿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查清事实,保护我市保险业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我中队于20xx年x月x日呈请大队领导批准正式立案,并指定王朝、马汉为本案承办人。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章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询问、调查了经营者、厉害关系人、证明人,提取了证明材料、资料;查询、复制了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等其他材料。至20xx年x月x日本案已全部调查终结,现将案件事实、处罚理由、法律依据和处罚意见等情况报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淮海分公司),经营场所:海马区沙鱼路88号;负责人:马大哈;经营范围: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人身保险的再保险,各类人身保险的咨询、代理,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20xx年x月,淮海分公司与第五建股份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购买保险,淮海分公

司按照实收保费的8%为其支付“手续费”。20xx年x月,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投保国寿团体人身险,保险费:410000元。淮海分公司于20xx年x月x日以转帐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32800元。20xx年x月,淮海分公司与中国五建集团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购买保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5%为其支付“手续费”。20xx年x月,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投保国寿团体人身险,保险费:100000元。淮海分公司于20xx年x月x日以转帐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5000元。20xx年x月,淮海分公司与淮海轴承集团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购买保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5%为其支付“手续费”。20xx年x月,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投保国寿团体人身险,保险费:130000元。淮海分公司于20xx年x月x日以转帐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6500元。20xx年元月,淮海分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淮海分行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购买保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10%为其支付“手续费”。20xx年x月,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分别投保国寿团体人身险和团体住院医疗险,共计保险费:211689元。淮海分公司于20xx年x月x日以转帐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20xx4.61元。20xx年x月,淮海分公司与淮海大学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为淮海分公司代办国寿学生幼儿平安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8%为其支付“手续费”。20xx年x月,该学校为淮海分公司代办该险种保险费:124740元。淮海分公司于20xx年x月x日以转帐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10000元。20xx年x月,淮海分公司与淮海市实验小学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为淮海分公司代办国寿学生幼儿平安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8%为其支付“手续费”。20xx年x月x日,该学校为淮海分公司代办该险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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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工商机关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说理式)

濉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xx年5月24日,**工商局对**

市场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样检测,在此次抽检中,**销

售的**经检测,报告结果显示不合格。于**日立案调查。派

执法人员**二同志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其

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执照号码:**、经

营者姓名:**,经营场所:**

二、违法事实。经查:20xx年5月份,当事人从一

河南送货车以每条63元的价格购进**胎,标以每条100元

对外销售,截止**日,当事人未再购进该种批次的产品胎对

外销售,,获利**元, 货值金额**元。

三、证据及证明事项。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产

品的违法事实过程。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地址、经

营情况、经营事实。

证据三:**抽样取证记录1份,证明抽取样品的数量、

基数和执行标准等抽样情况。

证据四:**监督检测中心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销

售的轮胎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

证据五:送达回证1份,证明当事人已收到检验报告。 证据六: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七: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四、案件性质。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汽车内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

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及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

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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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案由:xx省xx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嫌生产劣药复方丹参片(080301)案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xx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xx

负责人:xx 男 总经理

联系电话:xx

案情、违法事实及证据:

xx年xx月xx日,收到xx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查函。函中陈述标示xx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丹参片,批号为080301,经xx市药检所检验,该药品不符合规定。经认真仔细调查,该企业负责人xxx承认该批药品是其公司生产,并提供了该批药品的批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等。经进一步核实,该批药品共生产了xx盒,已全部售出,现无库存。每盒售价xx元,货值金额xx元。该企业总经理承认上述事实,对检验结果无异议,xx年xx月xx号本案调查结束。本案自审查立案以来,程序合法。

有下列证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批生产记录、销售记录、核查函、药品检验报告书。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具体条款项目:

该企业生产并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

理法》第49条第3款第6项规定。

处罚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5条规定,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xx元。

2、并处违法生产药品货值金额一倍罚款xx元。

承办人签字:

日期: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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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说理式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20xx年8月**日上午,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县****农资经营部进行农资市场检查时,发现该农资经营部的货柜上摆放有过期农药,涉嫌构成了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报经县局领导批准于20xx年8月**日立案调查,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指定由***、李**对此案进行调查。此案经由县局经济检查大队调查,于20xx年9月18日调查终结。 当事人:李&&;性别:女;民族:汉族;出生于19**年4月23日,年龄: 32岁;高中文化程度,系云南省**县**乡**村人,现在住址:**县***乡**村**街25号 ;身份证号码:533025197*******724;联系电话:135*****177;邮政编码:6***06;系个体工商户;注册号:530*****0054072;经营场所:字号名称:**县****农资经营部;经营范围及方式:农药、化肥、农用薄膜零售。发照机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执照有效期:20xx年1月**日至20xx年3月**日。 经调查查明: 当事人于20xx年1月21日在&**县***乡***街子设立了**县***农资经营部,用于从事农药、化肥、农用薄膜零售经营活动,并于20xx年1月21日办理了注册号为:530*******054072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0xx年8月*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县****农资经营部进行农资市场检查时,发现该农资经营部经营有:①展着剂(无

规格)21瓶,生产日期为:20xx年3月9日,保质期为2年(超过保质期1年4个月零26天);②双甲眯(200ml/瓶)10瓶,生产日期20xx年7月16日,保质期2年(超过保质期22天);③氯氰.丙溴磷(100ml/瓶)9瓶,生产日期20xx年5月20日,保质期2年(超过期2个月零16天);④戊唑醇(100ml/瓶)5瓶,生产日期20xx年1月6日,保质期2年(超过保质期7个月);⑤啶虫眯(50ml/瓶)39瓶,生产日期20xx年3月8日,保质期2年(超过保质期4个月零28天);⑥蚊蝇净(500ml/瓶)11瓶,生产日期20xx年3月18日,保质期2年(超过保质期4个月零18天)(详见2011第124号财物清单)。至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时止,由于当事人不能提供完整的进销货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以上经查明的违法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3页)、财物清单1份、现场照片5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在***县******农资经营部内销售有效期内的农药货柜上检查出过期农药事实; 证据二、个体工商户基本信息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农资销售经营活动已办理过《营业执照》,已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及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真实身份,姓名、性别、民族、年龄、家庭住址等; 以上证据分别经出证人签名签章予以确认。 20xx年8月**日上午,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县***农资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3页。检查结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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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销售假冒他人厂名、厂址假酒一案的调查终结

报 告

当事人 :×

性别 :男

年龄 :45

文化程度:高中

住所(住址):×城关镇西干道666号

身份证号码 :410725

调查时间 :20xx年5月3日10时30分至20xx年6月28

案件的由来和调查经过:20xx年5月3日上午10时30分, 由啊啊啊人民政府组织,包括工商、卫生、公安等部门参加 的食品安全检查时,在博浪沙街西段,×经营的糖酒城 店内,发现有33件天喜郎52%,9件国花郎52%白酒,涉嫌 侵权他人注册商标,这两件白酒标注生产厂家为,四川省古 蔺郎凤曲酒厂,以及其它“三无”产品,经带队县工商局长 批准后,对涉嫌假冒的33件52%天喜郎、国花郎白酒,以 及其它“三无”产品,开展×工商行政管理局落实施行 强制措施通知书和财务清单后,实施扣留,保存到原阳工商

局,经主管局长批准后立案调查,并指定由×主办,×等人

协办,并且 当场依法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当

事人

拒绝签字,后工商机关多次通知当事人到工商局接受询问, 当事人为了逃避打击,均为到场,

20xx年5月10日经×帝星酒业有限公司实验检

测52%天喜郎、52%国花郎两种白酒酒精度数为39%、50.5% 均为达标,20xx年6月1日工商人员到四川古蔺县郎凤曲酒 厂外调,厂家证实这两种就不是本厂产品,20xx年6月7日、 6月13日×工商局执法人员再次到×的门店送达询

问通知书和厂方检测证明,遭到本人拒绝,家人也不预接收, 邮件通知当事人也遭退回。

违法事实:×销售假冒四川省古蔺县郎凤曲酒厂生产的 52%天喜郎、52%国花郎白酒,拒绝配合调查,逃避打击, 性质较为严重。

相关证据及其证明:

1、20xx年5月3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 经营52%天喜郎、国花郎酒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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