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结和吸取应急处置经验教训,不断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消除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安全监管部门牵头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以下简称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第三条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应急处置评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评估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第四条 应急处置评估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实施分级负责的原则。
(一)省级人民政府成立的调查组,负责对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二)设区市人民政府成立的调查组,负责对较大事故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三)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成立的调查组,负责对一般 — 1 —
事故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第五条 上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的应急处置进行评估。
第六条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本地区应急处置总结和评估情况报上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
第二章 应急处置总结
第七条 事故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成立的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在事故救援结束后应当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总结,完成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及时提交事故应急处置评估组。
第八条 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事故单位情况;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事故类型及原因情况。
(二)事故信息接收与报送情况。主要包括:事故报告及续报情况;事故信息接收与处理情况;应急值守情况。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