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我国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及业务开展情况

我国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及经营情况梳理

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要求、流程

(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筹建审批

受理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3.《关于调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的通知》。

申请人:主要发起人、投资人或筹备组

申报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拟设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筹建方案;

  3.股东的基本资料,包括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组织形式、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资格证明文件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1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符合《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股东的证明材料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5.拟设公司的筹备负责人名单和简历、拟任高管任职资格申请表和本人认可证明;

  6.出资人出资意向书或者股份认购协议;

  7.保险公司以外的投资人还应当按照《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报有关材料;

  8.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9.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应当报送一式3份,其中至少1份正本原件)

审查原则及标准:

  1.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至少有一家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保险公司或者保险控股(集团)公司,该保险公司或者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营保险业务5年以上;

  (2)最近3年未因违反资金运用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3)偿付能力不低于150%,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总资产不低于150亿元人民币;

  (4)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偿付能力要求;

  (5)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

  (6)设有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部门和风险控制部门,具有完备的投资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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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项目资产支持计划注册标准概览(征求意见稿) 20xx1125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项目资产支持计划注册标准概览

(试行)

一、概述

为规范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项目资产支持计划(以下简称计划)业务试点,防范投资风险,保障投资者权益,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项目资产支持计划注册标准概览》(以下简称《概览》)。

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系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专业管理机构)作为计划管理人,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的标准化、凭证化的计划份额,募集资金投资于预期具有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或资产组合,并将该基础资产或资产组合产生的现金流分配给计划份额持有人的资产管理工具(或产品)。

项目资产支持计划(以下简称“支持计划”)的主要参与人包括原始权益人/债务人、计划管理人、资产服务人、资金托管机构以及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并引入资产评估、信用评级、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

二、交易结构要求

项目资产支持计划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进行资产投资,其交易结构应满足如下要求:

1、投资标的清晰。支持计划应投资于能够产生独立、稳定、可

1

预期现金流的项目资产。项目资产应该权属清晰,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不存在重大法律瑕疵,且符合保险资金运用范围。

2、建立资产隔离制度。计划管理人应对每个支持计划独立开户、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支持计划资产应独立于原始权益人/债务人、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的固有财产。支持计划运行过程中取得的财产、产生的费用及债务归属于支持计划资产或由支持计划资产承担。支持计划运行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与本支持计划之外的债务债权相互抵销。

3、收益可预期。支持计划应投资于原始权益人/债务人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收入的优质资产,并确保资产的独立性,以该资产为基础发行具有确定期限和可预期收益的计划份额,赋予固定收益的产品特性,并将基础资产产生的收益分配给计划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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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20xx年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年度报告

20xx年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年度报告 导读:20xx年,保险资管业务呈现出快速发展态势,保险资金投资范围持续放宽,资产配置更趋多元化,投资结构出现显著变化,非标资产占比大幅提升,另类投资异军突起。在此情况下,监管部门以简政放权为切入点,大力推动保险业市场化发展步伐,成立了保险业资产管理协会,实现了重大体制创新。

目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主要从事两大业务板块:投行板块、资产管理业务板块。涉及的业务主要有8大方面:分别是投连险管理服务、保险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服务、公募业务、私募股权基金、基础设施不动产债券计划、增值平台服务以及第三方保险资产管理服务。

20xx年,保险资管投资收益率将随着资产配置的多元化而得到持续提高,市场化委托机制的引入将进一步加快保险资管业务市场化进程,而“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监管改革思路也将重点关注保险资管可能存在的风险,在守住底线的前提下为保险资管拓展创新空间。 作者:华宝证券研究所

来源:华宝财富魔方

一、20xx年保险资金运用整体情况回顾

1.投资范围持续放宽,保险资产配置更趋多元化

保险投资范围的持续放宽,使得开展全面的资产配置成为可能。保险投资新政为保险资金开展资产配置提供了更多的基础投资工具,从传统公开市场投资拓展到基础设施、股权、不动

产、集合信托计划、金融衍生品等另类投资以及境外投资,使保险公司开展真正意义上的多元化资产配置成为可能。特别是债权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创新类金融产品、投资性房地产的投资快速增长。到20xx年底,另类投资占比到达23.67%,增长非常迅猛。

目前保险机构的海淘之旅也走的异常火热,不断加大全球的资产配置比重,分散投资风险。根据保监会主席陈文辉在“第五届财新峰会把握海外投资的战略机会”论坛上讲话,截至20xx年11月底,中国保险业海外投资总额达到159.9亿美元(折合人民币约1000亿元),占保险业总资产的1.26%,提升空间巨大。其中,主要通过出口信用保险、投资境外企业股权、设立境外机构、投资不动产等方式,服务于国家的境外投资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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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

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资金〔2013〕124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支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产品”)业务试点,保护产品持有人权益,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产品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管理人,向投资人发售标准化产品份额,募集资金,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投资人利益运用产品资产进行投资管理的金融工具。产品限于向境内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人发行,包括向单一投资人发行的定向产品和向多个投资人发行的集合产品。

向单一投资人发行的定向产品,投资人初始认购资金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向多个投资人发行的集合产品,投资人总数不得超过200人,单一投资人初始认购资金不得低于100万。

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产品业务所需资质参照《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保险资金投资管理人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当制定完善的产品业务管理制度。

三、产品资产应当实施托管,托管人需具备保险资金托管人资格,履行保管产品资产、监督产品投资行为、复核产品净值、披露托管信息、参与产品资产清算等职责。

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产品,实行初次申报核准,后续产品事后报告。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初次发行产品,应当在发行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下列材料: (一)发行申请;(二)具备开展产品业务能力的情况说明,并附有中国保监会出具的《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报告表》;(三)产品合同;(四)集合产品的募集说明书;(五)托管协议;

(六)其他相关文件。中国保监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将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出具确认函。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后续发行集合产品,在完成发行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前款第(三)至第(六)项材料,以及验资报告和认购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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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保险资产管理的理论与实践

保险资产管理的理论与实践

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理事 缪建民 [ 2013-08-10 ] 共有0条点评

保险业的转型发展经历了两个主要阶段:一是从传统保险到现代保险的转变,二是从非金融到金融的转变。传统保险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以损失分担的方式进行风险管理,二是具有明显的相互救助的性质,是社会救助的一部分。传统保险属于风险管理的范畴,储蓄性产品得到快速发展后,保险业还具备了财富管理的功能。随着保险具备的融资功能以及现代会计制度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普及,保险与金融、资本市场更直接的联接了起来,这使保险具有了现代性。现代保险有了新的基本特征:一是风险管理与财富管理的结合,二是社会保障与现代金融的结合。这两个“结合”赋予了保险资产管理更重要的使命,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

保险资产管理的历史演变

保险业的转型发展蕴含了保险从非金融到金融的属性转变。保险业转型与金融市场的发展、监管环境的变革带来了保险资产管理的大发展。

国内保险业务从19xx年开始恢复,当时保险资金运用的主要渠道是由人民银行批给贷款额度。90年代初期,保险办“三产”成为当时特定时代背景下保险资金运用的显著特点。19xx年《保险法》颁布,保险资金运用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严格限定在银行存款、购买国债、金融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形式的投资。20xx年,经国务院同意,保监会做出重大战略部署,在保险业组建了首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通过资产管理公司集中化、专业化管理,逐步形成了承保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双轮驱动的格局,将行业从单纯的保险业务发展领入了资产负债协调发展的新历史阶段。此后保险资金投资范围不断扩大,保险资金运用相关的工具、渠道、机构、队伍、制度、风险防范及投资收益都获得了重大突破。

保险资产管理的不断发展,为保险资产管理服务实体经济、优化资产组合、提升投资收益、适应保险业转型发展的需要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随着监管政策的放开,保险资产管理还将出现重大的转型,从单纯的账户管理转向账户管理与产品管理并举,从单纯的管理内部资金转向管理内部资金与第三方资金并举,从被动的负债驱动转向资产负债管理,从行业内竞争转向金融业跨界竞争,多元化、国际化将成为保险资产配置的新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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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保险资产运用管理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cn 20xx年08月05日 15:44 保监会网站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xx年第9号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xx年2月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8月31日起施行。

主席 吴定富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活动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 保险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根据保险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实现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

第五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金运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金运用形式

第一节 资金运用范围

第六条 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

第七条 保险资金办理银行存款的,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

(一)资本充足率、净资产和拨备覆盖率等符合监管要求;

(二)治理结构规范、内控体系健全、经营业绩良好;

(三)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连续三年信用评级在投资级别以上。

第八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债券,应当达到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且符合规定要求的信用级别,主要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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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范围与分类 .................... 2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与折旧 .................. 3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职责 .......................... 5

第五章 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 11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和配臵标准 ................. 13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 15

第八章 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 ....................... 17

第九章 固定资产管理系统 ......................... 18

第十章 固定资产绩效管理 ......................... 19

第十一章 罚则 ................................... 20

第十二章 附则 ................................... 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优化资源配臵,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提升公司整体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及公司内部相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以提升公司整体经济效益为核心,以集中管控、优化资源配臵为重点,遵循归口管理,职责明确,绩效约束,管理、采购、使用三者独立,重要资产引入第三方服务机构参与管理等原则,通过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实现全生命周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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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指引1

关于印发《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指引》的通知

保监发〔2007〕42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加强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管理,建立健全保险资产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维护保险资产安全,根据《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和《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监会制定了《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保险资产安全,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以下简称《应急处理规定》)和《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是指保险机构突然发生,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保险资金巨额损失,危及保险资产管理正常运行的重大事件。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

第四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预防为主、积极应对”原则,协同有关机构建立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监测预警机制,并将应急管理作为日常管理和公司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保险资产全面风险管理。

第五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组织体系、预案管理、监测预警、应急处理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突发事件

第六条 除符合《应急处理规定》第十条第七项规定情形外,由下列情形之一引发重大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保险资产重大损失的,保险机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一)金融市场剧烈波动等不测事件的;

(二)市场环境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或者受其他突发事件关联影响的;

(三)保险机构交易对手、相关中介机构和债务人倒闭或者发生其他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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