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信托代理资金收付协议样本

代理信托计划资金收付业务协议

××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

代理信托计划资金收付业务协议

被代理人(甲方): ××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代理人(乙方):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代理信托计划资金收付业务协议

为有效发挥银信双方的业务优势,促进甲乙双方业务发展,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订本协议。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代理收付“××信托计划” (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委托资金。

甲方承诺: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事务由甲方负责认定和管理,乙方仅负责代理甲方委托的本信托计划资金的收取、支付及账户管理业务。不承担本信托计划的本息偿还、担保及信托事务纠纷的处理责任。

一、释义

在本协议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信托合同:指《××信托计划》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二)信托计划:是指甲方根据信托合同设立的“××信托计划”。

(三)信托计划委托人:是指认购信托计划、签署信托文件,并由乙方代理资金收付的合格投资者。

(四)信托计划受托人: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五)信托计划受益人:指信托计划委托人在信托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六)信托资金: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信托合同后,委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用于购买信托单位的资金。

代理信托计划资金收付业务协议

二、委托事项

(一)甲方委托乙方作为信托资金的代收银行,即甲方

指定乙方代理其收取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委托资金,并在乙方开立收付本信托计划资金的专用账户。

(二)甲方委托乙方作为信托资金的代付银行,即甲方

指定乙方代理其办理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人本金和收益分配的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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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银行对代理信托发行的要求

银行对代理信托发行的要求

关于这个问题的我的理解有两个,针对两个方向对此进行说明解释:

一、银行代销信托产品的基础上,我们与银行合作,帮助银行找到客户渠道,让客户到银行去买信托产品,在这种关系的基础上,银行对我们(由我们帮助信托发行)的要求:

《关于规范信托产品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信托公司不得委托非金融机构推介信托产品,而且在鼓励直销的同时,对代销进行了规范,要求银行必须将全面、真实的客户信息提交给信托公司,且信托公司必须与客户当面签订合同。这条规定迫使银行把客户交给信托公司。但是银行也有解决的办法。银行和信托公司不签信托产品代销合同,而改签“代理信托资金收付”合同,非代销之名,行代销之实。

对于第三方财富管理公司代销信托产品,《通知》则重申予以禁止。非金融机构可以向信托公司推荐合格投资者,但不得以提供咨询、顾问、居间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推介信托产品。 这意味着,第三方公司要么把客户带到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获得一点劳务佣金,要么选择不再代销信托产品。 推荐合格投资者与代销产品之间的界限本就模糊,如果双方都有意愿,规避政策的方式也很多。

二、银信合作时,银行作主导,银行在选择信托公司合作的时候,需要信托公司提供的资料,以及银信合作的流程。

信银合作

银信合作的主要形式——传统的资金收付和结算及代售信托计划

信托公司原结算资格取消后,只能作为一般企业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贷款、投资等业务资金往来通过银行账户结算。资金信托业务开办后,必须在银行开立信托专户,银行为信托公司代售信托计划,代理收付资金,代理兑付信托收益。 资金信托计划方面具体合作流程

1.签订协议,银行为信托代销信托计划

该阶段银行与信托签订代理协议,约定银行收取一定的代售手续费,且信托资金在该银行开立账户,信托公司得以圆满发行信托计划承诺。代售信托计划的项目一般银行参与考察或经过评估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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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信托业务的主要风险及控制措施

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信托业务的主要风险及控制措施

通过银信合作延伸传统银行服务功能、提升整体竞争力成为商业银行发展的主要模式之一,银信业务也成为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种类之一。在当前的银信业务合作中,除信托对接理财这一合作模式外,通过代理模式进行合作也迅猛发展,潜力巨大。本文拟从商业银行的视角,对银行开展代理信托业务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进行分析,并结合业务开展实践,就如何控制相关风险给出建议。

一、代理信托业务的内涵与外延

根据当前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实际开展情况,目前,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信托业务主要依据是《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其中,第十六条规定:“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可与商业银行签订信托资金代理收付协议。委托人以现金方式认购信托单位,可由商业银行代理收付。信托公司委托商业银行办理信托计划收付业务时,应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商业银行只承担代理资金收付责任,不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信托公司可委托商业银行代为向合格投资者推介信托计划。”

因此,本文所探讨的商业银行代理信托业务指的是:商业银行接受信托公司委托,利用自身资金结算、客户资源等优势,提供信托资金收缴、划付及信托收益分配等服务,并根据信托公司委托,代为向合格投资者进行推介的一项中间业务。

在实际业务开展过程中,商业银行除直接代理信托公司成熟的相关信托项目外,还可以积极发挥丰富的项目资源、广泛的渠道资源及专业的人力资源,并从更好的维护和满足自身客户关系角度出发,挖掘机构和个人客户多样化的投融资需求,与信托公司建立全面的合作关系。代理信托业务除作为一项普通的中间业务外,也已经成为商业银行巩固和争揽客户资源、补充和提升传统银行服务功能和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之一。

二、开展该项业务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点及控制措施

目前,针对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信托业务的风险问题,已有研究专家和学者有过一些分析和探讨。笔者尝试从商业银行角度,结合中国信托环境,以及当前业务实际运作情况,希望在系统性、应用性等方面进行一些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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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简析商业银行代理信托产品的风险点及控制措施

简析商业银行代理信托产品的风险点及控制措施

【摘 要】 代理信托业务曾经是商业银行维护客户融资需求和投资收益的重要产品之一,也是商业银行盈利模式从传统息差收入向中间业务收入转型的重要渠道。但是自20##年起,多款信托产品出现的兑付风险,引起了商业银行的高度关注和警惕,以防止信托风险向银行体系蔓延。本文旨在从商业银行角度,分析信托计划的风险点和防控措施,对代理信托计划的选择提供参考,以确保银信合作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商业银行;代理信托;风险;控制

1. 银行代理信托产品的现状

20##年我国金融市场迎来了第一个信托产品集中兑付期,曾经占信托资产总规模比例达17.24%的房地产信托(不含基础产业),在国家限购政策不变、房地产销量下滑、房价拐点隐现的情况下,开始逐渐降温,多款房地产信托产品出现兑付困难,不得不选择债务重组或延期兑付。

一叶知秋,从房地产信托的大起大落,可以看出信托产品超常规发展后,所必经的理性回归,信托产品的刚性兑付面临巨大挑战。各商业银行纷纷调整代理策略,特别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率先上收审批权限,压缩代理规模,以防范信托产品风险向银行体系蔓延。

然而信托行业是我国唯一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产业市场的金融子行业。在目前我国经济增长仍依靠大规模投融资拉动的时候,信托产品以宽泛的融资渠道,丰富的投资方向继续受到追捧。据中国信托业协会统计,截至20##年二季度,信托资产总规模已超过9万亿元,超过保险业成为仅次于银行业的金融子行业。信托产品在满足银行个人客户的投资需求和企业客户的融资需求方面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对银行而言,银信合作仍然不可或缺,但是代理过程中的风险是银行必须正视的。

2. 信托产品的风险体现

总体而言,信托公司拥有比较严密而有效的风险防范和项目审批机制,每一款信托产品均设计相对有效的避险方案,尽可能将信托投资的风险降到最低。但由于每一单信托项目不同,各个信托公司的发展战略不同,信托经理人的能力、经验不同,所以每一款产品隐含的风险来源、大小各异。信托产品所涉及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保管人和代理银行等各个利益主体所面临的风险也各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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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xx年第3号)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于20xx年12月28日经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刘明康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xx年第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xx年12月1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8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 刘明康 二○○九年二月四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修改为“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修改为:“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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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信托计划购买流程

信托理财产品(信托计划)购买流程:

1.咨询及预约:

如确定购买意向,需先按照 “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预约。

2.缴款:

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将资金转入信托公司为信托计划开立的信托专户。汇款时,请在备注或摘要栏里注明:汇款人名称(姓名)、汇款金额及认购产品名称。

注意:汇款账户与项目结束后的回款账户必须和签约的委托人姓名一致。部分信托公司要求所有资金从同一银行账户中转出,如可从不同银行账户打款,必须确保账户名为同一人。

3.签署信托合同:

委托人交款后与信托公司签署信托合同(一般一式2份或3份,委托人保留一份已盖章的合同)及相关文本,同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银行转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2)信托利益划付账户(银行存折或复印件)。注意:该账户应列明开户支行,该账户在信托财产最终分配前不得取消。如果该账户或存折遗失或变更请向信托公司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注意:部分信托公司要求以银行转账形式缴款的客户,其信托利益划付账户信息(含户名、账号、开户行)必须与该客户的缴款账户信息完全一致。

(3)身份证明文件(新版身份证需复印正反两面)。委托人为自然人的,需持委托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委托人授权他人办理,除提供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注意:以上文件均需要委托人亲笔签字。

4、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公司将在约定时间向受益人发放权益确认证书或以其他约定方式进行权益确认。

注意:信托合同签订后,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可以解除;信托计划成立后不能解除,但可以转让他人,转让时,转让方和受让方均须缴纳一定金额的手续费。

5、信托计划结束,收益会打入合同签订时写的银行账户,需要注意的是,信托程序期间,该账户勿销户,勿更改姓名,以便资金顺畅的打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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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信托计划书

信托文件之一

江信国际·金牛(8)号

权益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信托投资需求,江西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利用在金融、投资领域的人才、信息及管理优势,设计并推出“江信国际·金牛(8)号权益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第一条 信托计划名称

江信国际?金牛(8)号权益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简称“信托计划”或“本计划”)。

第二条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加入“江信国际·金牛(8)号权益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作为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北京共创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一家有限合伙制企业——同创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对拟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受让股权或股权收益权、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增发申购等,通过股权分红,向第三方转让股权或股权收益权,以及股票在二级市场变现等方式实现投资收益。信托计划终止时,受托人将分配至信托计划名下的投资收益进行兑付,以回报受益人。

第三条 合伙企业---同创创业投资企业简介

1、合伙企业名称:同创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企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成立。合伙期限为10年。期限届满仍需延期则须经代表出资额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通过方可。该合伙企业合伙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合伙企业成立时,由一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成立后主要从事股权投资等业务。

2 、合伙金额:合伙企业设立时合伙金额为叁亿贰仟万元人民币。合伙企业目标合伙金额为贰拾亿元人民币, 剩余合伙金额在合伙企业设立后,由有限合伙人以增资方式募集到位,实际合伙金额以募集结束时到位金额为准。

3、普通合伙人及其出资金额: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北京共创投资有限公司,出资金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占合伙企业目标合伙金额的1%;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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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新时代信托-恒新5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推介书

新时代信托恒新5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推介书

新时代信托恒新5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推介书

新时代信托恒新5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推介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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