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

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计投资[20xx]323号)

各市计委,省直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省属各大企业: 《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已经省政府第146号令发布。现将《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О四年x月x日

《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发布的《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之外,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均执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除《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六类项目外,其他各类基本建设项目一律实行登记备案。

第四条 《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不实行登记备案的六类项目具体范围的界定。

(一)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项目,是指在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和省政府制定的产业政策及指导投资方向的有关文件中,规定限制和控制投资建设项目。省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将汇集有关文件资料,不定期向社会公布。

(二)基础设施和自然垄断性行业的项目,是指水利、电力(含热电联产)、煤炭、核能、石油天然气、矿山开采、公路、铁路、桥

梁、港口(含码头)、机场、通信、城市基础设施、环境保护、风景名胜区等行业领域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投资的项目,是指项目建设资金中包含财政预算内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和由上述资金提供担保进行融资的项目。

(四)机关和事业单位建设的项目,是指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兴建的各类建设项目。

(五)利用国外贷款的项目,是指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的项目。

(六)国内政策性贷款的项目,是指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安排的贷款项目,各类贴息贷款项目,省基建基金等政府委托投资公司发放贷款的项目,以及政府协调金融机构安排的专项贷款项目。 第五条 项目登记备案按属地原则实行分级管理。

…… …… 余下全文

篇二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xx】1980号文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计价格[20xx]1980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xx]520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至20xx年x月x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曰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招标代理服务收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 …… 余下全文

篇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18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

第18号

为了加强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保证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办发[2001]54号、20xx年国家计委6号令),特制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现予公布,并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

二OO二年一月十日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保证招标

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办发[2000]54号、20xx年国家计委令第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计委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组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以下简称稽察人员),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国家出资融资的,经国家计委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规模标准及评标方法,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xx年国家计委令第3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xx年国家计委、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12号)执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公告的发布,按《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20xx年国家计委令第4号)执行。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必须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内容,具体办法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20xx年国家计委令第9号)执行。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必须符合《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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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计价格[20xx]19xx号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计价格[2002]1980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至20xx年1月1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曰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招标代理服务收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

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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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政策文件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政策文件

关于开展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卫生

发布日期:2002.11.12 - 实施日期:2002.11.05

(京计政策字[2002]226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计委等10个国务院部委办局联合发出的《关于印发开展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近期对我市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开展一次全面清理。现就清理工作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凡是目前正在执行的有关招标投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形式的规定,均应纳入清理范围。未经过此次清理的,今后不得继续执行。

二、清理原则和重点

清理范围内的内容与《招标投标法》和《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规定不一致或者相冲突的,应予修改或者明令废止。

清理重点是含有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增设行政审批环节、超越法定权限以及违法设立招标投标程序性规定的条款。具体参照国家计委等10个国务院部委办局通知所附的《有关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列明的14个方面内容。

清理工作向社会公开,社会公众可以就清理内容提出具体的意见和建议。在清理过程中,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听取、记录和研究、参考社会公众的意见。

三、清理工作的组织

(一)按照市政府领导的批示,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清理工作,向市政府、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报告清理工作情况。为保证清理工作的质量,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卫生局等部门共同组成全市清理工作小组,负责协调有关工作,审核清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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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第3号)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 第3号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于20xx年4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

二〇〇〇年五月一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20xx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20xx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 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㈠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㈡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㈢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㈣防洪、灌概、排涝、引(洪)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㈤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㈥生态环境保持项目;

㈦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 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㈠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㈡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㈢体育、旅游等项目;

㈣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㈤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㈥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㈠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㈡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㈢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㈠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㈡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㈢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㈣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㈤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 …… 余下全文

篇七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 2010-04-11 1:24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于20xx年4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 曾培炎

二○○○年五月一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 …… 余下全文

篇八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计价格[20xx]19xx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