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关于企业年金集合计划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
为促进企业年金市场健康发展,规范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的设立、运行和监督,保护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现就企业年金集合计划试点问题通知如下:
一、计划设立、变更和终止
(一)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是指由具有“企业年金基金法人受托机构”资格的受托人设立的、将多个委托人交付的企业年金基金,集中进行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计划。
(二)受托人申遭送立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应当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式4份。
1.《关于设立XX公司XX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的请示》;
2.《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分别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签订的《账户管理合同》、《托管合同》、《投资管理合同》。在一个集合计划中,受托人兼任账户管理人或者投资管理人的,《账户管理合同》、《投资管理合同》内容可以作为《受托管理合同》的附件;
3.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投资组合说明书;
4.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依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收到符合规定的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备案材料之日起60日内,向受托人出具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确认函,给予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登记号。
(四)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登记号编制方法为:99+JH+4位数年份+4位序列号。其中,序列号采用连续编排方法。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名称为“托管人XX公司XX集合计划受托财产”,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名称为“托管人XX公司XX集合计划投资资产”。其中,“XX公司”为设立集合计划的受托人的简称,叫“XX集合计划”为集合计划的名称。“XX公司XX集合计划”名称应当与集合计划确认函中的名称一致。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