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石油作业者安全应急计划编制要求
(19xx年x月x日能源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颁发)
第一条 为指导作业者安全应急计划的编制,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性事故和可能引发事故的险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下称《安全管理规定》)第四章的规定,特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 作业者为实施海洋石油作业编写的安全应急计划,一般应包括主件部分和附件部分。
2.1主件部分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基本内容:
2.1.1 作业者安全应急计划全称,所用的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下称钻井平台)、油(气)生产设施(下称生产设施)名称,作业海区,编写者和编写日期,作业者公司的名称及作业者负责人的签名
2.1.2 内容目录。
2.1.3 编写目的、原则。
2.1.4 陆岸和海上的钻井平台、生产设施的应急组织机构、指挥系统、医疗机构及各级应急岗位职责和负责人、值班制度。
2.1.5 处置各类突发性事故或险情的措施、联络报告程序,及同政府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外部机构的联络、报告程序和方式,包括:
2.1.5.1 《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第三款所述各类事故与险情的应急救援、人员撤离、临时弃井等处置程序及安全措施,及同政府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外部机构的联络、报告和求援程序。
2.1.5.2 钻井平台、生产设施发生事故或险情时的报告程序和负责人。
2.1.5.3 作业者在制订安全应急计划时,应征求有关承包者的意见,并应对承包者提出相应的要求,做到应急行动协调一致。
2.1.5.4 作业者应制定在台风、冰灾等可预报的灾害可能危及人员生命情况下详细撤离计划及安全措施,并指定撤离命令发布人。
2.1.5.5 作业者应明确指定弃平台或弃船命令发布人。当两个以上(含两个)平台和船联合作业时,应明确指定不同情况下的弃平台或船的命令发布人,并应制定互相联系程序。
2.1.5.6 陆岸应急指挥中心接到突发性事故或险情报告后,根据事故或险情的类型,应采取的相应的应急救援行动和向有关部门、机构求援的程序和步骤。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