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xx

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支持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维护保险资金运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支持计划(以下简称支持计划)业务,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设立支持计划,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面向保险机构等合格投资者发行受益凭证的业务活动。 支持计划业务应当建立托管机制。

第三条 支持计划作为特殊目的载体,其资产独立于基础资产原始权益人、受托人、托管人及其他为支持计划提供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其他服务机构)的固有财产。原始权益人、受托人、托管人及其他服务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支持计划资产不纳入清算范围。

第四条 受托人因管理、运用或者处置支持计划资产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支持计划资产;因处理支持计划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支持计划资产承担。

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支持计划资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原始权益人、受托人、托管人及其他服务机构的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支持计划资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五条 保险机构投资支持计划受益凭证,应当遵循稳健、安全性原则,加强资产负债匹配。受托人、托管人及其他服务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及支持计划的约定,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切实维护受益凭证持有人的合法利益。

第六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负责制定支持计划业务监管规则,依法对支持计划业务进行监管。

第二章 基础资产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能够直接产生独立、可持续现金流的财产、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与财产权利构成的资产组合。

…… …… 余下全文

篇二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项目资产支持计划注册标准概览(征求意见稿) 20xx1125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项目资产支持计划注册标准概览

(试行)

一、概述

为规范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项目资产支持计划(以下简称计划)业务试点,防范投资风险,保障投资者权益,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项目资产支持计划注册标准概览》(以下简称《概览》)。

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系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专业管理机构)作为计划管理人,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的标准化、凭证化的计划份额,募集资金投资于预期具有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或资产组合,并将该基础资产或资产组合产生的现金流分配给计划份额持有人的资产管理工具(或产品)。

项目资产支持计划(以下简称“支持计划”)的主要参与人包括原始权益人/债务人、计划管理人、资产服务人、资金托管机构以及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并引入资产评估、信用评级、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

二、交易结构要求

项目资产支持计划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进行资产投资,其交易结构应满足如下要求:

1、投资标的清晰。支持计划应投资于能够产生独立、稳定、可

1

预期现金流的项目资产。项目资产应该权属清晰,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不存在重大法律瑕疵,且符合保险资金运用范围。

2、建立资产隔离制度。计划管理人应对每个支持计划独立开户、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支持计划资产应独立于原始权益人/债务人、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的固有财产。支持计划运行过程中取得的财产、产生的费用及债务归属于支持计划资产或由支持计划资产承担。支持计划运行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与本支持计划之外的债务债权相互抵销。

3、收益可预期。支持计划应投资于原始权益人/债务人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收入的优质资产,并确保资产的独立性,以该资产为基础发行具有确定期限和可预期收益的计划份额,赋予固定收益的产品特性,并将基础资产产生的收益分配给计划份额持有人。

…… …… 余下全文

篇三 :资产购买计划威力究竟有大

资产购买计划威力究竟有大

欧洲央行周四公布购买数千亿欧元私人部门资产的计划,但关于资产支持证券(ABS)的一些核心问题估计将在相当一段时间中依然没有答案。

欧洲央行将在周四公布购买资产支持证券(ABS)和担保债券(Covered Bonds),欧洲央行行长德拉吉希望以此复活经济,并推高通胀。分析师预期欧元区9月通胀将跌至5年新低。

但是英国《金融时报》认为,本次欧洲央行会议肯定无法解决关于资产支撑证券一个核心问题,即欧洲央行愿意购买多高风险的ABS。

面对通缩威胁,欧洲央行准备祭出大规模货币刺激,从现在开始到20xx年年末,欧洲央行资产负债表最高将扩大1万亿欧元。最新的私人资产购买计划是此前TLTRO廉价贷款方案的延续。

现在的关键问题是,欧洲央行是否会购买那一部分风险较高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ABS)按不同信用质量区分各系列证券。按照风险由低到高,基本分为高级(Senior)、夹层(Mezzanine),和低级/ 次顺位( Junior /Subordinated)三系列。

欧洲央行能否购买风险较高的夹层(Mezzanine),事实上取决于欧洲各国政府。新一届欧盟委员会还没有组建完毕,欧元区财长不可能在10月底之前讨论这个问题。而从目前德国和法国的立场,均不支持购买高风险的ABS。

欧洲央行行长德拉吉本月初说过,欧洲央行将购买最安全级别的资产支持证券,即高级(Senior)层。德拉吉还表示,只有在政府同意担保损失的前提下,欧洲央行才会购买夹层(Mezzanine)。

据华尔街见闻网此前报道,全球金融危机导致欧元区ABS市场大幅缩水,在欧洲央行公布资产支持证券购买计划之前,新的ABS交易利差缩小,主权财富基金以及其他国家的央行均避免购买欧元区的ABS资产。

野村证券ABS策略主管David Covey告诉英国《金融时报》,“欧洲央行的回归,将重新赋予给欧洲ABS市场合法性。”

…… …… 余下全文

篇四 :中和农信20xx年第一期公益小额贷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基本情况

中和农信20xx年第一期公益小额贷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基本情况

一、专项计划名称

中和农信20xx年第一期公益小额贷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二、专项计划目的

计划管理人设立专项计划的目的是接受认购人的委托,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规定,将认购资金用于购买基础资产及使用专项计划资金以循环方式后续购买基础资产,并以该等基础资产及其管理形成的属于专项计划的全部资产和收益,按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进行支付。

三、专项计划合法性质

1、专项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而设立。

2、专项计划各当事人承诺《计划说明书》所约定的条款或内容,只要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都对各方产生约束力,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以法律无明文规定为由拒绝履行《计划说明书》及相关文件约定的义务。

四、资产支持证券类别

专项计划设置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两种资产支持证券。

五、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收益率

1、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收益率

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收益率以计划管理人披露的专项计划成立公告为准。

2、次级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收益率

次级资产支持证券不设预期收益率。

六、资产支持证券目标募集规模

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目标募集总规模为人民币43,000万元。

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目标募集规模为人民币7,000万元。

七、专项计划存续期限

专项计划的存续期限为自专项计划设立日(含该日)起至专项计划终止日(含该日)止的期间。

八、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

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中和农信”)。

九、计划管理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证券”)。

…… …… 余下全文

篇五 :证券公司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

证券公司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申请文件清单及要求

一、申请文件:

(一)申请书;

(二)计划说明书草案;

(三)主要交易合同文本草案;

(四)法律意见书;

(五)特定原始权益人最近3年(未满3年的自成立之日起)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融资情况说明;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计划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项计划的交易结构;

(二)信用增级方式;

(三)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规模、品种、期限、预期收益率、资信评级状况(如有)、登记、托管、交易场所等基本情况;

(四)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等业务参与人情况;

(五)基础资产情况及其现金流预测或者收益分析;

(六)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安排;

(七)现金流归集、投资及分配;

(八)风险揭示与防范措施;

(九)专项计划的设立、终止等事项;

— 1 —

(十)专项计划清算程序、清算财产的分配顺序及方式;

(十一)信息披露安排;

(十二)主要交易文件摘要。

计划说明书应当在显著位置说明,资产支持证券仅代表专项计划权益的相应份额,不属于管理人或者任何其他机构的负债,并提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三、法律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管理人、销售机构、托管人的资质及权限;

(二)说明书、资产转让协议、托管协议、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合法性;

(三)基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权利归属及其负担情况;

(四)基础资产转让行为的合法性;

(五)专项计划信用增级安排的合法性、有效性;

(六)对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的意见。

四、证券公司、其他相关业务参与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作出承诺,保证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出具的相关文件及申请文件中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证券公司编制申请文件时,应当尽量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报送申请文件时,应当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者更换。

…… …… 余下全文

篇六 :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xx〕85号)

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保监发〔2015〕8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支持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维护保险资金运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支持计划(以下简称支持计划)业务,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设立支持计划,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面向保险机构等合格投资者发行受益凭证的业务活动。

支持计划业务应当建立托管机制。

第三条 支持计划作为特殊目的载体,其资产独立于基础资产原始权益人、受托人、托管人及其他为支持计划提供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其他服务机构)的固有财产。原始权益人、受托人、托管人及其他服务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支持计划资产不纳入清算范围。

第四条 受托人因管理、运用或者处置支持计划资产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支持计划资产;因处理支持计划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支持计划资产承担。

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支持计划资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原始权益人、受托人、托管人及其他服务机构的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支持计划资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五条 保险机构投资支持计划受益凭证,应当遵循稳健、安全性原则,加强资产负债匹配。受托人、托管人及其他服务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及支持计划的约定,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切实维护受益凭证持有人的合法利益。

第六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负责制定支持计划业务监管规则,依法对支持计划业务进行监管。

第二章 基础资产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能够直接产生独立、可持续现金流的财产、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与财产权利构成的资产组合。

…… …… 余下全文

篇七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解读与分析

资产证券化政策解读与分析

20xx年3月15日,证监会颁布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一、资产证券化业务定义

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以特定基础资产或资产组合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其中,基础资产或资产组合指的是符合法律法规,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的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可以是企业应收账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以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基础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

证券公司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即为证券公司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专门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二、专项计划的设立

(一)专项计划设立申请条件

1、证券公司设立专项计划应具备以下条件: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最近1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具有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以及风险处置应对措施,能有效控制业务风险。

2、投资者应当为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交易转让后也不得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标准证监会另行规定。

(二)专项计划中基础资产的要求

— 1 —

1、基础资产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能够通过专项计划相关安排,解除基础资产相关担保负担和其他权利限制的除外。

2、原始权益人不得侵占、损害专项计划资产。必须确保基础资产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影响专项计划设立的情形;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协议的规定或者约定移交基础资产。

3、列入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转让批准、登记手续。法律法规没有要求办理的,专项计划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基础资产安全。

4、以基础资产产生现金流循环购买新的同类基础资产方式组成专项计划资产的,专项计划的法律文件应当明确说明基础资产的购买条件、购买规模、流动性风险以及风险控制措施。基础资产的规模、存续期限应当与资产支持证券的规模、存续期限相匹配。同时,专项计划的货币收支活动均应当通过专项计划账户进行。

…… …… 余下全文

篇八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业务梳理

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业务梳理

一、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介绍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用所募集的资金按照约定购买原始权益人能够产生可预期稳定现金流的特定资产,并将该资产的收益分配给收益凭证持有人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活动。

20##年11月,中国证监会批准推出“联通收益计划”项目;20##年12月批准推出“前言莞深高速收益计划”项目;20##年批准创新类券商作为计划管理人发行“华能澜沧江收益计划”。目前中国证监会正积极制定和完善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相关法规、程序、文件,预计未来两年内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业务规模将达到人民币2,000亿元。

目前监管层鼓励以下五类资产的证券化:

第一类:水电气资产,包括电厂及电网、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燃气公司等,例如招商证券《华能澜沧江水电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20##年5月);

第二类:路桥收费和公共基础设施,包括高速公路、铁路机场、港口、大型公交公司等,例如广发证券《莞深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20##年12月);

第三类:市政工程特别是正在回款期的BT项目,主要指由开发商垫资建设市政项目,建成后移交至政府,政府分期回款给开发商,开发商以对政府的应收回款做基础资产。例如国泰君安《浦东建设BT项目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20##年6月)

第四类:商业物业的租赁、但没有或很少有合同的酒店和高档公寓除外,例如:东方证券《远东首期租赁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20##年5月)

第五类:企业大型设备租赁、具有大额应收账款的企业、金融资产租赁等。

资产证券化规模最小将在8亿元以上,期限一般在5年以内。

表一 资产证券化与其他融资方式比较

二、        专项资产管理业务流程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