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
根据建设部《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江苏人居环境奖的通知》精神,自“江苏人居环境奖”和“江苏人居环境范例奖”设立以来,在引导各地坚持科学发展、提高城镇总体功能、改善城乡人居环境质量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典型示范作用,推动了我省城乡人居环境建设水平的提高。按照建设部《关于修订<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的通知》(建城[2006]10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调整制订《江苏人居环境(范例)奖申报和评选办法》。
“江苏人居环境奖”综合反映城镇在改善人居环境方面的总体成就。“江苏人居环境范例奖”反映获奖者在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工作中某个方面取得的成就。
一、评选对象
(一)“江苏人居环境奖”的评选对象:城镇人民政府。
(二)“江苏人居环境范例奖”的评选对象:
1、城镇人民政府或政府部门;
2、企事业单位;
3、社会团体;
4、项目;
5、个人。
二、申报条件
(一)城镇人民政府或政府部门
积极制定改善城镇人居环境,促进城镇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方面的政策、法规;组织改善城镇人居环境的重大项目的规划和实施;重视对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建设的投入;有效领导和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工作,成效显著。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建筑节能检查中没有被通报批评;不存在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以及因拆迁引起大量群众上访事件等问题。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为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做出了突出贡献;积极从事和广泛参与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工作。有效动员和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工作。
(三)项目
能够体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有效利用资源;在改善人居环境方面成效显著,能给予其他地区以有益启迪的居住发展、城镇基础设施和环境设施建设、城镇污染治理等项目,具有一定的实施区域和推广价值。不存在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以及因拆迁引起大量群众上访事件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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