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上诉答辩状

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青岛瑞可莱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志刚,董事长。

因北京北方霞光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霞光公司)不服平度市人民法院(2010)平商初字第2873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审判决),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提出答辩如下。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应依法予以维持。

一、原审判决认定“北方霞光公司存在收货后未按约付款的行为,该行为属于违约行为”是完全正确的。

1、北京霞光公司的违约行为,已经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的判决所确认。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2009)丰民初字第0445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瑞可莱公司与北方霞光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签订的供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北方霞光公司收货后,应给付货款,其未付行为属于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并判决北方霞光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给瑞可莱公司4100096.7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北方霞光公司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以(2

009)二中民终字第1051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北方霞光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2、北京霞光公司偷换概念,挑词架讼。

北京霞光公司在上诉状中称:“一审法院引北京丰台区法院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确认上诉人违约是混淆和背离了事实真相,将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混为一谈,在前一个案件中,被上诉人诉上诉人是返还铺底货款,而并非双方的买卖关系,……前案和此案是一个递约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行为”

试问北京霞光公司,本案中存在着哪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什么叫前案和此案是一个递约关系?

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什么叫“一个递约关系”,本律师学习不够,真的搞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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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行政答辩状范本

行政诉讼答辩状

答辩人: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所在地址: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政府南楼218 法定代表人:黄典民,职务,电话:3357296

关于代龙玉诉包河区大圩镇劳动监察中队其他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 本案被诉主体不适格。

包河区大圩镇劳动监察中队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作为该案被告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 本案被告没有剥夺原告的有关权利。

20xx年8月27日下午,原告代龙玉到大圩镇监察中队反映包河工业区合肥现代机械职业学校无故将原告辞退一事。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投诉,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根据上述规定大圩镇监察中队口头明确告知原告,包河工业区合肥现代机械职业学校不在其管辖区域范围内,请原告到学校驻地劳动监察机构投诉。原告代龙玉当时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的规定,本案中大圩镇劳动监察中队在接到原告代龙玉

的投诉后,因不在其管辖范围内,口头通知其到学校驻地劳动监察单位投诉,属于依法行使职权。

三、 本案被告没有不履行法定职责。

被告并未收到原告诉称的编号:XA08450120234的挂号信,该编号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查询系统查询为无效单号。被告更没有将原告诉称的信件退回,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该事实。

四、包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已受理代龙玉投诉事宜,受理登记编号(2011)165号,主办监察员陈华香。

原告反映的现代机械职业学校违法辞退一事,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目前正在调查取证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包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将会依法给予处理。

综上所述,原告将大圩镇劳动监察中队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是不适格的。大圩镇监察中队依法行使其行政职责,没有剥夺劳动者的投诉权利。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请人民法院查清事实,驳回原告无理的诉讼请求。 此 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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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行政诉讼文书答辩状模板

答辩机关(单位)名称:

住所地:

电话号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联系地址:电话号码:

因 一案,(写明案件的经过、具体内容、纠纷产生的原因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提出答辩如下:

此致

ΧΧ人民法院

答辩机关(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签章)

年月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 份

行政答辩状范本

答辩人XX省XX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XX县X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冉XX,主任。

因郑XX不服土地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郑XX本在云台乡利民村四组有砖木结构瓦房,XX年X月又向乡政府申请在自己承包的耕地上兴建住房,乡政府认为该地段不是农房建设规划点,因此没有同意。郑XX既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又未领取建房许可证,便擅自在承包耕地上兴建住房,是违反《XX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X条之规定的。在施工期间、乡政府曾多次派人前往现场劝阻施工,并发出《关于郑八违章建筑通知书》,限期将正在兴建的房屋拆除还耕,但郑XX不予理睬,乡政府于XX年X月X日给县城乡建设委员会打了《关于对郑 XX强行占用良田熟地建房的处理报告》。

经我们调查核实,认为郑XX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XX条第X款关于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为此,我们依据该法第XX条关于“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规定,于XX年X月X日做出《关于拆除郑XX非法占耕地所建住房的处罚决定》。

郑XX以“建房是经群众讨论通过的”为由,不服土地管理行政处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所谓“理由”是站不住脚的,请依法裁判。

证据: 一、XX乡政府《关于郑NX违章建筑通知书》一份; 二、XX乡政府《关于郑XX强行占用良田熟地建房的处理报告》一份; 三、本委员会《关于拆除郑XX非法占耕地所建住房的处罚决定》一份。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XX县城乡建设委员会(盖章) X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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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行政诉讼答辩状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行政诉讼答辩状

行政诉讼答辩状 行政诉讼答辩状

答辩人:名称:____地址: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性别:____年龄:______

民族:___职务: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

因______________诉我单位______一案,兹答辩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行政诉讼答辩状

____ 年 __月 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份。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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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行政诉讼答辩状模板

行政答辩状

答辩人(原审第三人):XX

地址:XX

法定代表人: 村民小组长

被答辩人:XX

地址:XX

法定代表人:XX 村民小组长

因被答辩人XX村(以下简称:XX)颁发给答辩人土相村《林权证》的行政撤销权一案,现答辩人依本案事实,提出答辩如下:

一、本案争议的“XX”、“XX”、“XX”三块林地历史以来一直是答辩人土相村所有、使用、收益,被答辩人调低村主张该三块林地自古以来是其村经营管理没有任何证据和法律依据。

(1)“XX”、“XX”、“XX”三块林地历史以来一直是答辩人土相村所有、使用、收益,并得到的XX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确权。19xx年2月8日XX市人民政府给答辩人土相村颁发《XX市山权林权证》(见证据1),是XX市人民政府落实 “XX园(现称XX)”、“后坡园(现称XX)”、“落坎坑(现称XX)”等林地林木的权属,是对答辩人土相村拥有该三块土地林地林权的确权。20xx年XX市XX试验区根据20xx年省政府关于《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工作方案》的规定,坚持政策稳定连续性原则,为进一步稳定山林权属,以林业“三定”时期确定的权属为基础,对林地林木已经确权颁发过

林地林木权属证书换发新的《林权证》。故XX于04年6月9日以82年湛江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山权林权证的基础上给本案答辩人土相村“XX”、“XX”、“XX”等林地林权换发东林证字(2004)第01234号《林权证》(见证据2),是对答辩人土相村这三块林地的再次确权。且该三块林地坐落位置都与答辩人土相村唇齿相依、紧密相连(见证据6),土相村一直占有、使用、收益,从未荒废。并有XX村、XX村、XX村、XX村、及X新村村民何明超、XX村民XX、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XX分局XX等证人的证言(见证据7至证据14)均证实该三块林地属答辩人土相村所有、使用、收益。

(2)从被答辩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来看,被答辩人没有一张证据证实“XX”、“XX”、“XX”三块林地是其占有、使用、收益的事实情况,更谈不上自古以来一直是被答辩人经营管理,被答辩人经营什么、管理什么没有相应的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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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行政诉讼答辩状模版

行政诉讼答辩状

答辩人: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城管大队

所在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21号

电话:0851——6804323

法定代表人:黄华兰 ,贵州省贵阳市城管大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田准,贵州省贵阳市科达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现就原告曹坤米不服被告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城管大队对其鸭脖王摊位经营工具扣押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兹作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事实清楚,贵阳市民曹坤米20xx年6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南垭路占道经营鸭脖王被贵阳市云岩区城管大队执勤人员崔孝振看见,崔孝振上前去提醒她,在此经营是占道经营;便叫她搬走,他自称自己是有占道经营许可证的,于是崔孝振叫她出示占道经营许可证,她说没有带,说一下就搬走;过了1小时后崔孝振又执勤到此处看见她还没有搬走,就前去说让她搬走,她说还有客人在消费,不便搬走,说等客人走了就搬走,崔孝正就走了;再过了1个小时后崔孝正有巡逻到此处看见她没有客人在光顾她的鸭脖王,于是上去叫她搬走,这次她的态度恶劣并大吼大叫说不愿意搬,称自己是有占道经营许可证的为什么要搬,崔孝振就感觉她的占道经营许可证是否具有带有可疑性,就对她的鸭脖摊位经营工具进行了强制扣押,在此行政行为实行过程中她还动手打崔孝振,第三日崔孝振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去给曹坤米但没有找见本人。以上法律事实真实。

二、证据确凿,以上有事实七个证据可以证明:

(1)依据《贵阳市城市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 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或者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设摊经营、兜售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

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经营器具。曹坤米已经违反个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事实,所以崔孝振有权扣押她的经营工具。

(2)还有贵阳市云岩区城管大队的处罚决定书一份可以证实曹坤米是违反贵阳市城市管理规定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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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行政答辩状格式

行政案件的答辩状,与其他答辩状在格式和写作要求等方面基本相同。它分三部分:

(1)首部。包括标题,标题也可只写<<答辩状>>;双方当事人基本概况。

(2)事实与理由部分.这部分要从事实和理由两个方面用证据和法律进行答复和辩驳,从而提出观点和要求。

(3)尾部.包括二审法院的名称,答辩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日期。 附实例如下,供参考。

行政案件被上诉人答辩状

答辩人(一审被告):X市X区工商局,地址:XX市X区X街X段X里X号。 法定代表人:朱X,男,系X区工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X,男,19xx年7月出生,汉族,系X区工商局副局长,现住X市X区X街X号,办公室电话:XXX,邮政编码:XXX。

被答辩人(一审原告):X市机械服务中心。地址:X市X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夏X,系X市机械服务中心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X,系X市机械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

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我局根据事实,依据法律,作出如下答辩。

一、上诉人所从事的经营贸易活动,违反了国家法律,与《XXXXX》第×条第×款之规定相违背,应当受到罚款处罚。我局工作人员在查验上诉人与其客户的经济合同时,发现上诉人有违反工商法规的行为,即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贸易活动。我局工作人员经过认真细致的调查,在获取确凿证据之后,经我局局委会研究决定,给上诉人予以相应的行政罚款处罚,并在正式向上诉人宣布后,当场将处罚决定书予以送达。

二、我局的行政处罚行为合法正确,没有侵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首先。我局确认上诉人违法经营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详见调查材料)。近年来,上诉人未经工商部门许可,多次违法从事贸易活动,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提到,曾向X市有关部门申请增加经营范围的问题。其实,他们只是找到XX单位一位领导,这位领导写了一张便条,他个人认为可以经营。但这不属他的管辖范围内的事,况且,他的批示,又不代表他所在单位。而上诉人经营范围问题,归我局管理。故X领导的批示无效。其次,我局对上诉人违法经营问题,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法律,即<>第X条第X款的规定进行合法处罚,没有对上诉人进行非法侵害。因此,我们不能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根据以上答辩理由,我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保证行政执法活动依法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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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法律文书】行政诉讼答辩状

行政诉讼答辩状

答辩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市××路××号。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被答辩人:×××彩板活动房厂,地址:××市××镇××路××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厂长。

第三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省××县××乡××村。暂住××市××镇××路××号。

因被答辩人×××彩板活动房厂不服答辩人作出的×人社工认[ ] ××号《工伤认定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现答辩如下:

一、根据被答辩人《行政起诉状》诉称:“原告单位注册地在××市××县,被告认定第三人为工伤,不仅超越工伤认定管辖权,而且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合法。”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这种说法是完全没有依据的。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

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只要对照这条规定,即不言自明。第三人受伤事故,发生在答辩人管辖范围内,却要求答辩人到其注册地调查,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被答辩人未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为第三人办理工伤保险,按照上述规定,答辩人理应为之受理认定。第三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因此,答辩人认定为工伤,

二、被答辩人诉称“第三人系醉酒导致受伤,不应认定工伤”,缺乏事实证据。答辩人派人到该项目经营部施工工地调查核实时,被答辩人施工管理人员说,第三人上班前后经常喝酒,但并未说其醉酒。而“喝酒”与“醉酒”,其性质完全不同。如果第三人确系“醉酒”上班,被答辩人管理人员为何不予以制止呢?答辩人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前,曾书面告知被答辩人举证,但被答辩人一直未提供“醉酒”证据。因此,被答辩人以第三人“醉酒”为由否定工伤的理由难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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