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行政复议申请书(交通)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身份证号:**************

法律文件送达地址:上海市**区*****路*****弄*****号*****室,邮编:*****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因不服虹口交决字[2014]第3*****0-0*****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

罚决定书所做出的罚款200元、机动车驾驶证记6分的行政处罚,要求予以撤销该

决定。(见附一)

事实和理由:

一、2**4年*月*日星期一下午*时*分,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沪A*****的小客车由

东向西沿汶水路行驶,在吴*路口等候红灯时被从右后侧行驶上来一辆帕萨特警车上执

勤交警(以下简称警察A)通过喇叭呼叫靠边停车,我靠边停车后告知在前一路口不按

交通信号灯行驶,并电台呼叫另一执勤交警(以下简称警察B)向我开具了《道路交通

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3*****2,详见附件二),我当场提出异议。

二、申请人驾驶车辆与右后侧的执勤帕萨特警车几乎并排行驶,并且两个路口相距

200米左右,且该时段为放学高峰,此路段路面情况及其复杂,路口通行行人与非机动

车较多,机动车行驶缓慢不存在不按信号灯行驶的客观条件。

三、警察B开具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3*****2,详见附

件二)。描述的涉嫌违法行为与警察A对我违法地点描述矛盾。

四、在整个执法行为上作为具有技术优势的一方,申请人希望虹口交通警察支队能

提供执法现场执法过程的现场2位执法交警现场执法时的录音录像,提供涉嫌违法行为

现场的视频监控录像,还原事实真像。

五、申请人历史驾驶行为良好,至今未有因交通违法行为的扣分记录。

综上所述望能还事实本来面目,而不是情绪执法、思维定式执法造成的错误处罚决定。

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

上海市虹口区政府

申请人: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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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交通违法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男,年龄:××岁,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

被申请人的名称

×××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行政复议请求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2.立即退还申请人被强制扣留的闽×××××机动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

3.请求赔偿申请人因机动车辆被查扣造成的交通费用损失。

主要事实和理由

一、行政强制措施无法定依据

被申请人作出的第××××××××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中载明,采取行政强制扣押措施的依据是因检验鉴定或者收集证据的需要,被申请人认为法定依据不成立,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当,理由如下:

1.无需检验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 — 1 —

行检验、鉴定。”本起交通事故××月××日发生,至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已超出三个工作日期限,被申请人未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申请人认为,本起交通事故无需检验鉴定。

2.非收集证据需要。被申请人派出人员拍摄现场照片,当场绘制现场图,申请人当场予以确认;申请人的机动车左拐弯与直行摩托车发生剐蹭,双方责任明确;经医生诊断,交通事故仅造成人身软组织挫伤,车辆伤害极其轻微。本次交通事故情节轻微,责任明确,证据确凿,申请人交强险、车辆年检证、驾驶证符合要求,无需采取扣押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来收集证据。

3.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法》第五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申请人认为,在本起交通事故中,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查明交通事故,明确双方责任的目的,无需实施行政强制。被申请人无视实际情况,动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违反了行政强制适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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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交通事故行政复议书.doc

申请书

申请人:杨博,男,24岁,住山东省庆云县渤海街道办事处东杜树

刘村146号。

被申请人: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宁津大队

复核请求

请求依法撤消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宁津大队于20xx年11月18日作出的宁公交认字【2011】第0065E号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1月1日,申请人驾驶鲁NP9E88号面包车沿宁津县省路S314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山东省宁津县省路S314线25KM+350M处,躲避车辆时不慎翻车后,与对行朱连成驾驶未年检的鲁N9N669号轿车相撞,造成岳庆海、岳合云、张文勇受伤及车损的交通事故。 申请人认为:20xx年2月11日11时许,该起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与事实有些出入。主要事实与证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十七条的规定,朱连成驾驶漏审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行为严重地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朱连成驾驶漏检车辆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漏检车辆根本不能上路,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一定责任。而被申请人在作出本次事故责任认定书时完全忽略这一点,这是掩盖事实真相的事故认定。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

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申请人认为朱连成驾驶未年检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应当承担一定责任而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没有如此大的过错,不应当认定为全部责任。这是掩盖事实真相的事故认定,申请人请求上级公安机关本着事实求是,依法公正的执法理念,依法撤消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宁津大队于20xx年11月18日作出的关于杨博、朱连成、岳庆海、岳合云、张文勇于20xx年11月1日9时30分在山东省宁津县省路S314线25KM+350M处发生的事故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本起事故重新作出责任认定,认定朱连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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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政复议申请书范例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政复议申请书范例

申请人:_________,男,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农民,住___县___镇___村。 被申请人:_________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______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_________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3.责令被申请人转送_________县公安局对肇事人_________依法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__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的第______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_________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根据责任认定书的认定,肇事人_________属于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并且在经过路口时未按规定减速行驶,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2.___未经过培训从而未取得驾驶证,因而不具有驾驶机动车的资格,不具备驾驶机动车的技术,不熟悉道路交通规则,这样一个人上路驾驶机动车辆,是一个典型的“公路杀手”!违反法律规定强行上路行驶,是发生本次事故的根源;如果_________遵守无证不得上路驾驶的规定,此次事故根本就不会发生!因此_________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3.如果_________熟知交通规则,严格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2条的规定在行经路口时减速行驶,事故也可以完全避免的!违反此条规定,其起源还在于_________未取得驾驶资格,不熟悉交通规则所致!

4.在交通肇事后,_________不是积极提供费用治疗受害者,而是避而不见,致使事故中受伤的申请人之妻、之女以及邻居因经济困难,继续治疗难以维持!这也是被申请人责任认定应当参考的情节!

二、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被申请人仅以申请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为由,就认定申请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按照申请人前述分析,_________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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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对交通警察简易处罚行政复议申请书

对交通警察简易处罚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工作单位:

住址:

驾驶证号码: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一、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制发的编号为NO:119065499568、NO:119065499569、

NO:119065499570的三份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确认被申请人处罚程序违法,返还三次罚款500元整。

二、请求公布两个涉案监控设备的近期检验报告。

三、请求确认在德州百货大楼北十字路口设置的由南向北的车辆禁止左转标志违法,取消此禁令标志。

四、请求公布交通罚款的数量、流向。

事实及理由:

一、事情过程:

20xx年3月19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进行车辆年检(车牌号为4T315),在查询违章时,一女性工作人员查询后说此车有三次违章,(后来出具的处罚决定书认定:第一次违章是20xx年5月24日14时27分在振华街与兴武路十字路口,“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罚款100元,记2分;第二次违章是20xx年1月2日14时17分在德州百货大楼北十字路口,“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的”,罚款200元,记3分;第三次是20xx年1月26日10时21分与第二次同一地点、同一理由、同样处罚。)我查看违章记录照片后,记得20xx年1月2日我在德州百货大楼左转时是由现场的一名女交警现场指挥、随前车行进的。我当场提出后,工作人员根本不听取我的申辩,柜台内的一名男性工作人员非常不耐烦地说:不行你就去德州处理去!我为了尽快把车检过去,只得在现场授受处理,我问罚多少,能否少罚点儿,那名女工作人员说打出单子来就知道了,随即打印出上述三份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填写上罚款数就让我签字,我只得签字后到银行交纳的罚款。

二、理由:

(一)处罚程序违法,行政处罚无效。

首先是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其次是不听取申请人的申辩理由,再次是处罚决定书上无处罚法律依据、无交警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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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政复议申请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蒋***,男,汉族,户籍地*******,现住贺兰县******,持C1证,驾驶宁AB5082号轿车。

被申请人灵武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银公交认字[2009]第00097号、银公交认字[2009]第00097-C04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重新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认定****承担全部责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分别于20xx年8月20日、20xx年10月20日做出的银公交认字[2009]第00097号、银公交认字[2009]第00097-C04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路段是弯道,根本不具备超车条件,****不顾道路条件,高速行驶,强行超车,是发生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和直接原因。

2、****所驾车辆在超车时越过了路中间线,驶入申请人所在车道,并且高速行使,采取紧急避让措施不当,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

二、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1

1、申请人驾车正常行使,没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不应当承担责任。

2、申请人在发现****超速驾车进入申请人行使车道时,采取了向右急打方向避让、紧急刹车等制动措施,但由于****车速过快,逆向行使,才不可避免地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

三、被申请人两次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先后对事故责任做出不同认定,划分责任错误,随意变更认定结果,极不严肃,属于程序违法。

如果****遵守交通规则,在不具备超车条件的弯道行使时不强行超车,或者超车时不越过道路中心线,则本次事故完全可以避免,所以****应该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申请人置****严重违反交通法规于不顾,故意加重申请人事故责任,随意变更认定结果,程序违法,极不严肃,难以令申请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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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交通违章行政复议书

交通违章行政处罚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住址*************,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大队长。

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编号3310211000851211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

一、被申请人认定的未按规定停车,影响其它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事实不清。

一是20xx年6月18日,***路暴风城路停放的车辆较为拥护,已无多余的停车位置,即便是在绿化带周围非停车位也停满了车辆。为不妨碍其它车辆或行人通行,经仔细观察后在***路暴风城正面紧接着一辆多出一半停车位的车辆后停车,车辆前身在规定的停车位内,由于划定的人行道不规范,车辆后身距人行道1米外,但未占用人行道位置,车身后部周围遗留空间较大,并不存在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可能。故被申请人认定的违章事实不清,缺乏依据。

二是被申请人执法行为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立法精

神和相应规定。如果被申请人认定存在影响其它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事实成立,那么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目的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6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 1

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及时通知车主将车辆立即移开,或在无法联系到车主情形下可依法决定将车辆拖至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位置。被申请人在发现申请人未按规定停车后,仅仅以简单的行政罚款了事,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及时通知车主纠正违法行为,放任违法状态持续,该行为存在行政不作为之嫌,已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及时纠正”和第九十二条第(四)项“只处罚不纠正的”之规定。且申请人在违章当日未收到处理通知书,在6月21日收到被申请人短信通知后才知晓6月18日10点因违章要求去接受处罚。

…… …… 余下全文

篇八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政复议申请书实例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男,汉族,身份证号码:?

现住?县?乡杉?村?组人,驾驶证号:?,准驾车型:?;驾驶湘?号小型普通客车,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交重认字〔?〕第?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认定申请人?在此次事故中无责。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作出的(?公交重认字〔?〕第?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发生本次事故的路段是?线?县?乡?路段,是原?矿务局?矿铁道叉路口,也是乡村道路边马路市场,是农村货物集散地,道路现场十分拥挤。而?驾驶的农用运输车严重超载超速,从?往?方向行驶又是下坡路段,车的驾驶室内还挤坐着五六个小孩,在通过该马路市场路段时,不顾道路拥挤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和直接原因。

…复议申请书 1 / 3

2、?驾驶的肇事农用车并未跟申请人的车相接触,尚有3米多的距离。

3、本次事故第一次的(?公交认字〔?〕第?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无责。

二、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无责。

1、申请人驾车正常行驶,没有违反交通法规,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责任。

2、申请人在通过该路段时,由于该路段是马路市场,道路中间及前面行人和车辆较多,为避让行人和车辆而采取即停即走的驾驶措施是正当的,合法的,并不适用《事故认定书》所引用的申请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按顺序方向停靠,车身右侧距道路边缘不得超过三十厘米”的规定,也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五款“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之规定。申请人没有违反上述规定,只是采取即停即走的驾驶方式,不构成违法,所以申请人不应承担本次事故责任。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