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如何询问证人
摘要 交叉询问是揭示案件事实最有效的途径之一,交叉询问比较好地体现了庭审活动中质证的宗旨和要求,也符合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方向。如果律师掌握了证人交叉询问的方法和策略,并不断地在实际工作中加以运用,丰富自己的实践经验,对自己代理或辩护活动将大有裨益。
关键词:交叉询问 概念 规则 证人 方法 策略
一、交叉询问概述
在谈及证人交叉询问之方法和策略之前,我们有必要先来了解交叉询问这一质证方式。在英美法系国家,受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庭审的基本方式是以当事 人为主的“直接询问”(direct-examination)和“交叉询问”
(cross-examination)。交叉询问是质证的基本方式,是由 控辩之一方首先对己方证人进行询问,对方再进行反询问的证言调查方法。英美法系视交叉询问为最好的真相发动机,因此他们对证人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的交 叉询问非常看重,任何证据都必须经过交叉询问后才成立。然而,交叉询问是一种十分技术化的证据调查方法,在英美,善于交叉询问是诉讼律师最重要的业务素 质。“交叉询问”是揭示案件事实最有效的途径之一,美国律师界对交叉询问有句名言:“律师之声誉,生于交叉询问,死于交叉询问。”在大陆法系国家,受职权 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庭审调查的基本方式是以法官为主的询问和审查。虽然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没有就交叉询问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交叉询问还是 存在的,只不过法官在指导和限制当事人进行交叉询问的问题上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在交叉询问中,双方当事人及律师对相同的证据从不同的角度 进行辩论和质证,有助于观察问题的深刻性和全面性。另外,从程序的正当性原理方面来看,交叉询问构筑了正当程序的重要层面。因为要使通过审判程序而达到的 判决本身获得正当性,作为判决基础的诉讼证据材料必须在公开、对席、直接、口头等程序保障的原理支配下取得。当然,我国诉讼法中证人的概念与英美法系的不 同,我国诉讼中,证人是指当事人以外的人,即不包括当事人在内,当事人的陈述是另外的证据种类,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属于被害 人陈述,均不属于证人证言的范畴;而且,证人的概念也不包括鉴定人,鉴定人的结论另归于鉴定结论这一证据种类。英美法系中将被告人、被害人、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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