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庭审中如何询问证人

庭审中如何询问证人

摘要 交叉询问是揭示案件事实最有效的途径之一,交叉询问比较好地体现了庭审活动中质证的宗旨和要求,也符合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方向。如果律师掌握了证人交叉询问的方法和策略,并不断地在实际工作中加以运用,丰富自己的实践经验,对自己代理或辩护活动将大有裨益。

关键词:交叉询问 概念 规则 证人 方法 策略

一、交叉询问概述

在谈及证人交叉询问之方法和策略之前,我们有必要先来了解交叉询问这一质证方式。在英美法系国家,受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庭审的基本方式是以当事 人为主的“直接询问”(direct-examination)和“交叉询问”

(cross-examination)。交叉询问是质证的基本方式,是由 控辩之一方首先对己方证人进行询问,对方再进行反询问的证言调查方法。英美法系视交叉询问为最好的真相发动机,因此他们对证人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的交 叉询问非常看重,任何证据都必须经过交叉询问后才成立。然而,交叉询问是一种十分技术化的证据调查方法,在英美,善于交叉询问是诉讼律师最重要的业务素 质。“交叉询问”是揭示案件事实最有效的途径之一,美国律师界对交叉询问有句名言:“律师之声誉,生于交叉询问,死于交叉询问。”在大陆法系国家,受职权 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庭审调查的基本方式是以法官为主的询问和审查。虽然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没有就交叉询问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交叉询问还是 存在的,只不过法官在指导和限制当事人进行交叉询问的问题上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在交叉询问中,双方当事人及律师对相同的证据从不同的角度 进行辩论和质证,有助于观察问题的深刻性和全面性。另外,从程序的正当性原理方面来看,交叉询问构筑了正当程序的重要层面。因为要使通过审判程序而达到的 判决本身获得正当性,作为判决基础的诉讼证据材料必须在公开、对席、直接、口头等程序保障的原理支配下取得。当然,我国诉讼法中证人的概念与英美法系的不 同,我国诉讼中,证人是指当事人以外的人,即不包括当事人在内,当事人的陈述是另外的证据种类,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属于被害 人陈述,均不属于证人证言的范畴;而且,证人的概念也不包括鉴定人,鉴定人的结论另归于鉴定结论这一证据种类。英美法系中将被告人、被害人、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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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庭审中如何询问证人

庭审中如何询问证人

交叉询问是揭示案件事实最有效的途径之一,交叉询问比较好地体现了庭审活动中质证的宗旨和要求,也符合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方向。如果律师掌握了证人交叉询问的方法和策略,并不断地在实际工作中加以运用,丰富自己的实践经验,对自己代理或辩护活动将大有裨益。

关键词:交叉询问 概念 规则 证人 方法 策略

一、交叉询问概述

在谈及证人交叉询问之方法和策略之前,我们有必要先来了解交叉询问这一质证方式。在英美法系国家,受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庭审的基本方式是以当事人为主的?直接询问?(direct-examination)和?交叉询问?(cross-examination)。交叉询问是质证的基本方式,是由控辩之一方首先对己方证人进行询问,对方再进行反询问的证言调查方法。英美法系视交叉询问为最好的真相发动机,因此他们对证人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的交 叉询问非常看重,任何证据都必须经过交叉询问后才成立。然而,交叉询问是一种十分技术化的证据调查方法,在英美,善于交叉询问是诉讼律师最重要的业务素质。?交叉询问?是揭示案件事实最有效的途径之一,美国律师界对交叉询问有句名言:?律师之声誉,生于交叉询问,死于交叉询问。?在大陆法系国家,受职权 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庭审调查的基本方式是以法官为主的询问和审查。虽然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没有就交叉询问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交叉询问还是 存在的,只不过法官在指导和限制当事人进行交叉询问的问题上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在交叉询问中,双方当事人及律师对相同的证据从不同 1

的角度 进行辩论和质证,有助于观察问题的深刻性和全面性。另外,从程序的正当性原理方面来看,交叉询问构筑了正当程序的重要层面。因为要使通过审判程序而达到的判决本身获得正当性,作为判决基础的诉讼证据材料必须在公开、对席、直接、口头等程序保障的原理支配下取得。当然,我国诉讼法中证人的概念与英美法系的不 同,我国诉讼中,证人是指当事人以外的人,即不包括当事人在内,当事人的陈述是另外的证据种类,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属于被害人陈述,均不属于证人证言的范畴;而且,证人的概念也不包括鉴定人,鉴定人的结论另归于鉴定结论这一证据种类。英美法系中将被告人、被害人、鉴定人、证人 均统称为证人。我国目前通说的证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了解案件情况并向公安司法机关作证的诉讼参与人。本文的证人使用的是英美法系国家证人的概念。交叉询问是兼听的方式,是充分认识事实的基础,?查证属实?其实是通过交叉询问的方式,排除合理怀疑,确立法官内心的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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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浅谈公诉人的举证责任

浅谈公诉人的举证责任

所谓公诉人的举证责任,是指依据无罪推定原则,公诉人负有举证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所指控的犯罪行为达到法律规定的足以认定其有罪的责任。明确证明责任,并要求司法机关及有关当事人积极主动地收集或提供证据,有助于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惩罚犯罪分子,是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必不可少的关键环节。 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负有举证责任。在法庭上,由公诉人和辩护人提供证据,并经双方质证对证据是否确实进行核实,以证实犯罪、保护无辜。证实犯罪是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核心工作;庭审中,公诉人如何紧紧围绕这一核心工作,较好地承担起举证责任,是当前检察系统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笔者根据学习体会及公诉实践,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公诉人举证责任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

首先,举证责任由公诉人承担是健全和完善刑事庭审方式的必然要求。所谓举证责任是指由谁负有举出证据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责任。举证责任问题起源于罗马法。古罗马时期,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最早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规则,这个规则适用于刑事诉讼中,就形成了举证责任主要由控诉一方负责的规则。在我国,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被认为是性质不同的两种责任。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共同承担证明责任;按照旧的刑事庭审方式,审判人员在法庭承担指控犯罪和举证的主要责任,公诉人只起个配合法庭行使调查权的辅助作用。刑诉法的修改适应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趋势,将公诉案件指控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作为公诉权的一项权能赋予检察机关(通过国家公诉人)当庭行使。这是举证责任理论与立法实践相结合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刑事法制建设的重大发展与进步。

其次,举证责任由公诉人独立承担体现了控审职能分工的立法精神。刑诉法第157条规定,公诉案件,指控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公诉人独立承担。新的刑事庭审方式,理顺了控、辩、审三方的关系,单从公诉人履行控诉职能这方面来讲,形成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对等、职能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诉讼格局。这一格局,突出了公诉人及辩护人在法庭调查中的控辩作用,并在程序上将原来由审判人员出示、宣读的证据改由公诉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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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公诉人法庭发问的规则和方法

公诉人法庭发问的规则和方法

发布时间:2010-9-30 作者: 关键字:

法庭发问是出庭公诉的重要环节,其结果对全面揭露案件事实真相、奠定控诉基础,从而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具有重要的作用。准确掌握法庭发问的规则和方法是公诉人必备的出庭技能,是顺利推进庭审的前提和保障。根据目前公诉人在法庭发问中的经验和不足,应及时加以总结和完善,从而提高出庭公诉的质量和效率,维护和树立良好的公诉形象。

一、公诉人发问应当依法、有序、求实、目的明确

(一)依法发问规则

坚持依法发问应注意的要点是:

1、严格遵守庭审规程,服从审判长的主持和指挥,经审判长许可,按顺序发问,绝不能随心所欲,强行夺“问”。

2、发问的用语符合法律规范.杜绝使用不文明语言。

3、严禁使用逼供、引供、诱供和指名道姓问供的错误作法。但并不排除为获得真实案情,公诉人可以通过发问的形式,帮助被告人或其他受询问人回忆与案件有关、一时不复记忆,或记忆模糊的情况,关键在于公诉人所设定的发问用语,不要从揭示帮助性变成诱导性。

(二)目的明确规则

目的明确,是指公诉人的发问,要为查明全部案情服务,亦要突出为实现公诉人法定职责服务。

1、明确每次发问所要解决的问题,即是需弄清证据是客观真实,还是印证证据有无证明力?还是强调证据中对被告人不利的内容?没有明确公诉目的的内容,以及对发问所要解决内容不明确的“问题”,应当尽量不发问.或少发间。

2、对被询问人可能作出的回答要有预测,并准备相应对策,以便围绕发问中心、目的继续发问。对于没有相应把握及恰当对策的内容,应当不发问,或避免多问。

3、加强发问的计划性、策略性。为保证获得所需回答,实现发问目的,必须设计出周密的发问提纲。对所需解决的问题,根据接受提问对象,提问内容,进行有机排列,确定不同对象,不同问题的发问方法;确定选择何种语气、措辞、用语策略。明确先问什么、再问什么;如何把握问题与问题之间的连接、过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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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指导意见

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指导意见(试行)

20xx年4月2日 [2007]高检诉发3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活动,提高出庭支持公诉水平,增强指控犯罪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举证是指在出庭支持公诉过程中,公诉人向法庭出示、宣读、播放有关证据材料并予以说明,以证明公诉主张成立的诉讼活动。

第三条 质证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由控辩双方对所出示证据材料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相互进行质疑和辩驳,以确认是否作为定案依据的诉讼活动。

第四条 公诉人举证、质证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程序合法,规范有序;

(三)目的明确,讲究方式;

(四)突出重点,针对性强;

(五)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

(六)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第二章 举 证

第一节 举证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公诉案件开庭前,公诉人应当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制定详细、具体的举证方案,做好举证准备。

第六条 公诉人举证,一般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出示、宣读、播放每一份(组)证据前,公诉人应先就证据的种类、名称、收集主体和时间以及所要证明的内容向法庭作概括说明;

(二)出示、宣读、播放每一份(组)证据时,一般应出示证据的全部内容。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也可以摘要出示,但不得随意删减、断章取义;

(三)举证应结合被告人认罪态度,根据庭审情况,及时调整举证时机和举

证内容,突出重点,繁简得当;

(四)举证完毕后,应对出示的证据进行归纳总结,明确证明目的;

(五)使用多媒体示证的,应与公诉人举证同步进行;

(六)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出示、宣读、播放的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建议法院转为不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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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法律知识研究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若干问题

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若干问题研究

苑文翠

提要:证据就是刑事诉讼的灵魂。围绕着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贯穿了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就是正因如此,使得许多国家都确立了证据规则,而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证据的规定远远不能适应我国诉讼法制发展和审判方式改革实践的需要。证人证言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种重要证据,历来就得到各个国家的广泛重视。作为不可替代的证据,证人在刑事诉讼中不但可以帮助法官查明案件真实情况,还对刑事审判程序的公正有着重要意义,刑事诉讼要达到公正,除了审判实体公正外,还要求程序上的正义。让证人在法庭上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和质证,为控辩双方提供平等的机会,这本身就是审判程序正义的标志。证人出庭作证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同时也暴露出不少问题期待完善。本文仅从我国立法上对证人在出庭作证方面的一些规定作一下简单分析,然后借鉴国外立法,对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中的证人保护、经济补偿和拒绝作证等方面谈一下粗浅的看法。

证据就是刑事诉讼的灵魂。围绕着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贯穿了刑事诉讼的全过程,通过运用证据,增强公众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行生动实际的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在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作为刑事诉讼的重要证据之一,历来就得到各个国家的广泛重视。作为不可替代的证据,证人在刑事诉讼中不但可以帮助法官查明案件真实情况,还对刑事审判程序的公正有着重要意义,刑事诉讼要达到公正,除了审判实体公正外,还要求程序上的正义。证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并向承办案件的司法机关作证的自然人。让证人在法庭上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和质证,为控辩双方提供平等的机会,这本身就是审判程序正义的标志。证人出庭作证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同时也暴露出不少问题期待完善。

现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证人出庭作证进行分析:

一、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证人出庭作证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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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公诉人法庭辩论技法浅析

公诉人法庭辩论技法浅析

新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后,最显著的变化是庭审方式的改革,新的庭审方式使控、审分离,它将法院庭前实质性审查改为程序性审查,增强了控、辩双方的辩论力度和对抗性。庭审中控、辩双方的对垒,集中体现在法庭辩论上,谁能更有力、有效的运用证据,证实自己的诉讼主张并被法庭采纳,谁就能掌握庭审中的主动权,最大限度的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公诉人代表国家履行控诉职能,是通过出庭公诉的方式来实现的。在出庭公诉中,如果仅仅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那么只能达到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成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目的,但是要想达到好的公诉效果,还需要公诉人施展自己的辩才和智慧,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的表现,直接决定着控诉效果。因此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灵活运用适当的辩论技法,对圆满完成公诉任务显得尤为重要。

所谓法庭辩论技法,是指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所运用的技巧和方法,也称为法庭辩论艺术。出庭公诉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法庭辩论的范围非常广泛,既有程序法上的争议,也有实体法上的分歧。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进入“短兵相接”、“唇枪舌战”的时刻,双方之词“或针锋相对,或避实就虚,或出其不意、攻其不备、或迂回包抄、以退为进。”公诉人能否沉着地前后呼应地发表自己的控诉言词,巧妙地应付辩论中出现的新情况,驳斥对方的辩护观点,实现公诉要求,其辩论技法的运用在此关键时刻,有着不容忽视的重要性。公诉人不讲究辩论战术,不能灵活运用辩论技法,就不是一个优秀的公诉人,无法圆满实现控诉目的,取得好的公诉效果。

在出庭公诉中,法庭辩论可分为集中辩论和分散辩论两个部分,这两个部分不是各自分离,独立存在的,它完整的存在于整个出庭公诉之中,但各部分都有自身的特点和技法,必须将两部分有机的结合起来,支持公诉。

一、 集中辩论的特点和技法。

集中辩论是指法庭辩论阶段的辩论,是辩论中的整体,是辩论观点全面的体现,主要是指公诉意见,也即是总结性陈词。它是庭审中的一个独立阶段,是依据法庭调查阶段已查明的事实,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什么罪,其情节轻重以及如何处罚而进行的首席辩论。在这个过程中,通常可以运用如下几种辩论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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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xxx优秀公诉人先进事迹

先进事迹材料

努力地工作、简单地生活,拥有一份执着、秉承一份坚持,这就是我对工作的态度。自20xx进院工作以来,我工作的轨迹便围绕着宿舍、单位、法庭、看守所展开,生活得简单而充实。我是一位80后,工作忠于职守、勤于奉献,在平凡的岗位上一步步走向成熟的女检察官。自进院以来,独立办理各类刑事案年100多件,把我的青春热血奉献给无比衷爱的检察事业。

20xx年我毕业于xxxx学院法学专业,通过安徽省公务员考试来到xxxx市人民检察院。进院伊始,我便被分配至业务性强,涉及面广的业务部门公诉科。在工作中,我除了承担办案任务外,还多承担了一项内勤的工作。内勤工作不但繁琐而且工作量大,但我始终坚持严格要求自己,勤奋努力,认真做好案件的受理、报表的填录工作,保证公诉工作情况得到准确、全面的反应,让上级院业务部门及时了解我们的工作开展情况。正是多做了一份内勤的工作,使我多了一个学习机会,让我较为全面的掌握了公诉科各项工作知识,对公诉业务有了更加全面、深入的了解。自20xx年开始,我又多了一项工作任务,担任科室新进人员的职业导师,帮助新进人员快速的掌握公诉工作。

众所周知,公诉部门是检察机关的业务性最强,涉及面最广的业务部门。且在当前无罪推定的司法体制下,庭审中的较量是十分残酷的。许多人钦佩和艳羡公诉人在庭上威风凛凛、光彩照人的精彩,殊不知,这威风、神气的背后却凝结了无人知晓的艰辛和努力。有人非常形象的比喻“公诉工作就像长流的水不断线”,年复一年

的重复性劳动,难免有疲惫的感觉,再紧的螺丝也有松懈的时候,然而公诉工作因为直接关系到具体的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接受刑罚处罚,决不容半点懈怠。我是一名公诉新兵,为了能将每一件案件办好、办扎实,我总是慎重对待每件案件,从不因案小而掉以轻心,也不因案件疑难复杂而畏难。在科室里一批优秀公诉人的指导下,通过自身的不断地努力,刻苦钻研业务,我已逐渐成为科室的业务骨干。近几年,先后办理了一批大案、要案,如社会影响较大、群众关注的xxxx市地方海事处鲁某某、行政执法局李某贪污贿赂案、省院交办的原xxxx县公安局副局长胡某某受贿案,每一个案件经过积极的庭前准备,庭审中通过充分的举证、质证,客观公正的发表公诉意见和有力、有理、有节的指控和论辩,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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