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专业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

关于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 法律意见书

〔20XX〕XX字初第XX号 致:

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贵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根据贵司及其工作人员向我们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材料,我们假设该提供的材料包括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材料及向本律师所陈述的相关事实一致,就贵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法律分析并提出法律意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供贵院参考:

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事实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

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8、《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三、对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分析和意见

1、本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则部分中关于合同形式及内容的规定,同时基本符合该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部分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形式及内容的规定。本合同的内容也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涉及建筑业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2、在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二条中,建议将“原办公区”进一步细化,以免将来发生争议。

3、第二部分是格式条款,属于建委统一的格式,不需要修改。

4、第三部分为本合同的核心部分,需要注意以下条款:

4.1 建议在第五条安全施工下面加一句:因承包人原因而引发劳动纠纷及劳动仲裁、诉讼的(包括但不限于拖欠工资、加班费、工伤工亡纠纷),承包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4.2 在23.2条,建议选择第一方式确定,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后面表述为:投标综合单价项目及投标总价在整个合同执行期间,价格、费用均不作任何调整,除非合同约定招标图纸发生变更(增项),且任何形式的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必须是经发包方确认的书面文件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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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合同审查意见书范文

合同审查意见书

【制作依据】

本文书供律师对合同进审查后出具意见书时使用。

由于企(事)业性质、经营范围的区别,律师在代理审查合同内容时,首行应审查合同的类别,然后审查合同内容,出具修改意见书。

合同审查,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对合同类别的审查确定

我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了各种类别的合同。合同的类别不同,法律对不同主体的要求也不同,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也有区别,合同条款及内容也有很大差异。比如:仓储合同的主体一方必须是经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

2.对合同当事人资信的审查

审查合同当事人的资信,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2)审查合同当事人的经营范围;(3)审查合同当事人的履约能力。

3.对合同手续是否完备的审查

这方面主要审查:(1)签订合同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加盖单位公章是否真实可靠;(2)某些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具备特定的条件或履行特定的手续后方能生效。例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必须在承包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得到国家批准,以上文件是构成合同生效的重要条件。

4.对合同内容的审查

这部分是合同审查的重点,也是最复杂的环节,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对合同内容合法性的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体现在:

①合同的标的物不能是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金、银、毒品等;

②合同中有关标的数量、价格、质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法律规定。

⑧合同内容不能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规避法律。

(2)对合同的内容可行性的审查

主要从经济上、技术上是否可行的可行性分析审查。

(3)对合同内容严密性的审查

严密性是签订合同的基本要求之一,合同内容的严密性主要体现在合同格式规范、条款完备、内容具体、文字准确。

【文书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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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合同审查意见书

合同审查意见书

一:合同基本情况:

合同的基本条款有所约定,如: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2、标的。 3、价款。

4、履行期限、方式。 5、违约责任。6、合同生效条款。

二:合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合同应具备的部分条款没有约定。

2、有些条款约定不明确。

3、有些文字表述不符合法律规定。

三:审查修改意见及理由: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

1、卖方修改为:“卖方: (以下简称甲方)”。应填写共有人的姓名。

因为: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规定“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此条规定明确了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购买城市私有房屋尚需一定的程序。

2、删去:“卖方、代理人、卖方项中的‘营业执照号、法定代表人’项。

因为:代理人只能是自然人,因此,不可能有法定代表人和营业执照项。

3、把“买方”调到第二项位置,把经纪方改为“中介方”,且分别注明“(以下简称乙方、丙方)”。

因为:一是符合合同的一般规律,二是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6条规定,中介机构分为房地产咨询公司、房地产价格评估公司、房地产经纪公司。而我们公司的类别是房地产咨询公司。

二、房屋其本情况

三:三方承诺并保证

(一)甲方

1、该房屋产权清晰、合法、交易手续完备,无任何债务纠纷,并

保证产权人及共有人同意出售此房。

2、该房产没有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保

全、罚没。

3、该房产没有设定抵押等担保。

4、公告拆迁范围,即将实施拆迁。

5、其他禁止、限制交易的情况。

6、积极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

(二)乙方

1、按规定交付定金及房款。

2、提供该房屋过户交易和银行贷款时所需的相关证件及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并保证在办理过户交易手续时按时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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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合同审查意见书(范本)

合 同 审 查 意 见 书(范本)

----[ ]粤安永法审字第 号

合同名称:送审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送审合同编号

送审人:送审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送审时间:合同送审时间

一、出具《合同审查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

合同审查人应当将本次合同审查的主要法律依据予以列明,并注明简称,方便下文引用。该部分内容同时可作为送审人独立判断之参考。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

二、合同审查的目的和方向

说明送审人请求合同审查人进行合同审查的目的,以及合同审查人的审查方向及审查的主要内容。

三、合同审查遵循的基本原则

不同类型的合同应遵循不同的审查原则进行审查,一般包括如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二)真实性原则

(三)完备性原则

(四)规范性原则

(五)公平原则

四、合同的基本情况

(一)合同性质

(二)合同当事人

(三)合同当事人主要权利与义务

五、合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法律依据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的具体情况,分类说明合同存在的问题。一般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归纳:

(一)意思表示真实性与准确性

(二)合同条款完备性

(三)合同文意表达规范性与准确性

(三)合同形式适合性

(四)合同条款合法性与有效性

六、合同的审查修改意见

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修改意见。鉴于合同审查人大多数情况下并未参与送审合同的起草及谈判,合同的审查属于书面审查,因此该意见属于初步的、原则性、指导性和提示性意见。

七、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非必备内容)

在合同审查中发现的与送审人权益有关的其他问题,虽已超出合同审查的范围,但合同审查人依然应当予以说明,提醒送审人注意或完善。

八、声明与保留

《合同审查意见书》根据送审人提供的合同从专业角度发表我们的看法和意见,在不能排除送审合同局限性的情况下,我们的判断和意见也可能存在相应的局限性。因此,特别指出: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委托人对本《合同审查意见书》的结论有独立判断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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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合同审查意见书范文

合同审查意见书

致:河南省华科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暨王峙副总经理
贵公司20##年9月20日所发《视频监控系统设备供货及工程安装协议书》已于当日收悉,收悉后本所指派王伟平、李冰律师对该合同进行了认真审慎的审查,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出具本《合同审查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
合同主体是否适格、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有效、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合同的形式是否合法、完备等。
 
  三、合同审查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包括合同主体、内容和形式的合法性,即: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与签订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订立的形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真实性原则
  即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非为合同一方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下所为或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所为。
  (三)完备性原则
  按照合同的性质,确定合同条款有无遗漏,各条款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切实可行。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全和过于简单、抽象、原则,给履行带来困难,为纠纷埋下隐患。
  (四)规范性原则
  审查合同的文字是否规范,确定合同中是否存在前后意思矛盾、词义含糊不清及容易引起误解、产生歧义的语词,确保合同的文字表述准确无误。
  (五)公平原则
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衡平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益。
 
四、本合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合同部分条款内容不够具体、明确。
1、合同第三条第2项关于“决算”等约定过于简单、原则,除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减情况决算”外,还应当对工程决算时间予以明确;
2、合同第四条第1项关于“系统运行一年”“系统运行三年”当中,系统运行的起算点约定不够明确,容易产生歧义;
3、合同第五条第3项关于“乙方将系统交付给甲方后,甲方应积极组织进行验收”当中,对于验收时间约定不够具体,何谓“积极”无法界定,合同履行时容易引发纠纷。
 
(二)合同价款的填写不够严谨。
合同第三条关于“合同价款”的约定,存在重大笔误之处,合同价款应为( RMB)1037915,而非(  RMB)1037915万元,当然这一处仅对于发包方是不利的,通过后面的大写部分亦可排除笔误导致的分歧,但仍说明了合同的填写不够严谨。
 
(三)合同部分条款显失公平。
1、合同第六条第2项,“工期每超时一天扣除5000元”的规定,一是处罚偏重;二是仅仅约定了罚则,还应当争取“工期提前完成”时的奖励条款,以彰显合同公平之义;三是应当明确,非因我方原因导致工期的延长不适用该罚则,另外要明确因不可抗力(水灾、火灾、地震、暴雨、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政府行为以及战争、社会暴乱、罢工等社会异常事件)导致工期延长时要排除罚则的适用;
2、合同第六条第2.a项的规定较为苛刻;
3、合同第七条第2项,“按照设备价格两倍金额扣除工程保证金”对我方较为严苛。
 
(四)合同争议管辖法院的约定对我方不利。
合同第七条第1项规定,“如协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采用诉讼解决”。承包施工企业在外地施工,对当地司法环境不熟悉,而发包建设单位与当地政府、法院等关系较为密切,往往会存在地方保护偏袒现象,因此本合同将争议管辖法院约定为甲方所在地法院,对我方较为不利,既增加了我方诉讼风险,同时也增加了较大的诉讼成本。
 
  (五)违约责任规定的失之宽泛
合同第七条第3项规定,“违约方每日承担合同总额0.1%的违约金,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一份合同当中有多项合同义务:既有合同主要义务,也有次要义务、附随义务,如果对合同的多项义务不加区分,一刀切地适用上述违约责任,对于合同的双方都存在较大的违约赔偿风险。特别是在对方违反了合同的主要义务,而我方仅仅违反合同的次要义务、附随义务的情况下,双方都主张根据上述条款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责任,显然对我方比较不利。
 
五、本合同的审查修改意见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建议对本合同作如下修改与完善:
(一)合同第三条第2项修改为:
2、工程量如有变更,双方应在竣工后10日内根据实际增减情况进行决算,合同最终价款按双方实际确认的工作量进行决算确定。
 
(二)合同第四条第1项修改为:
1、合同签订后乙方进行安装、调试、乙方施工完成并经南阳市公安局相关机构(科技处、指挥中心、通信科和治安支队)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决算)的85%给乙方;系统验收合格运行一年后,经核减服务承诺保证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决算)的8%给乙方;系统验收合格运行三年后,经核减服务承诺保证金,甲方兑付剩余费用。
 
(三)合同第五条第3项修改为:
3、乙方将系统交付给甲方后,甲方应在一个月内组织进行验收。
 
(四)合同第六条第2项修改并增加一项为:
2、提交工程保证金5万元: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超时的,每超时一日扣除5千元;提前竣工的,每提前一日奖励5千元。经甲方组织相关机构验收合格后三日内核算退还保证金及奖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退还工程保证金:
a.如系统经南阳市公安局、甲方首次组织验收不合格的,经过一次整改后,验收仍然不合格的;
3、工程如因甲方原因或因不可抗力(水灾、火灾、地震、暴雨、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政府行为以及战争、社会暴乱、罢工等社会异常事件)导致工期延误超时的,不扣减工程保证金。
 
(五)合同第七条第1项修改为:
1、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一方违约的,提交另一方所在地法院采用诉讼解决。
 
(六)合同第七条第3项修改为:
3、如合同双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2项、第四条第1项、第五条第3项、第六条第2项以及第七条第2项所约定义务的,违约方每日承担合同总额0.1%的违约金,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六、合同签订、履行环节风险及防范机制
  (一)合同签订方面
1、建立完善企业合同管理制度,设立合同专员预审合同,严格按照合同订立的规范要求审查合同主体资格相关证照及其有效性、身份证明、授权委托、签字、印章等一切形式要件。
  2、建立合同主体资信调查、审查机制。对拟合作的客户之商业信用、登记注册情况、项目发包方承建方实力信用等相关情况,应当在合同签订时作些基本的查询了解,掌握相关情况,提出应对措施。
  3、对合同专员进行合同法律实务操作培训。
  4、加强合同管理。所有合同除业务部门一份原件外,必须留存一份完整原件交档案室严密保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变更、增加的文本亦应同时交一份原件给档案室严密保管。
5、为了防止意外,合同文件资料应当按商业秘密等级进行保护。
 
  (二)合同履行方面
  问题:没有对方工程决算确认人的资格授权手续,与合同履行衔接上有漏洞。
  风险:一旦产生纠纷,对方可以钻空子进行抗辩,给维权带来不利影响。
对策:在合同文本中,明确甲方授权或指定的项目决算确认人员的姓名,并留存其身份证复印件、亲自签字笔迹、联系电话。
 
  (三)债务催收方面
  问题:未建立规范的债务催收机制,一般采用电话催收,没有固定证据。
  风险:①给对方长时间赖账留下空间;②一旦对方下落不明或恶意逃废债务,可能丧失诉讼时效;③在诉讼中,也将陷入举证不利的被动局面。
对策:建立债务监控催收机制,以专业、规范的书面催款函形式催收债务、主张债权。此举既可以提高效果,又可以固定证据,还可以及时根据欠款方情况变化第一时间采取合适有效的措施予以应对。具体操作:由贵公司定期汇总欠款人信息资料提交法律顾问审查,由法律顾问以贵公司名义发出催款函。
 
  七、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合同的起草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一门独立的学科,有其自身的规律和原则,必须符合民法解释学和合同解释学的一般原理。一般而言,合同起草方所出具的合同都对起草方有较强的倾向性,大都是于相对方不太有利的。我们的上述修改仅是在对方起草的版本基础上有针对性的微调,与原合同相比较对贵公司权利的保护更为合理和完善。
 
(二)根据贵公司的情形,我们认为贵公司应当建立稳定的合同审查机制,以方便合同执行并抵御法律风险;在合同的签订中应当建立合理和高效的合同评审制度,所有合同的签订必须经专业律师的审查,重要合同的签订必须由专业律师参加谈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建立完整的和独立的合同履行档案,严格和适当地执行合同条款,并妥善保管和完善合同履行的相关证据。
 
  八、声明与保留
  本《合同审查意见书》根据送审人提供的材料从专业角度发表我们的看法和意见,在不能排除有关材料的局限性的情况下,我们的判断和意见也可能存在相应的局限性。因此,特别指出: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委托人对本《合同审查意见书》的结论有独立判断之权利。
未经本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书面许可,本《合同审查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人出示,并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本意见书正文共八页(以下无正文)。
 
 
                      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
                        王伟平、李冰 律师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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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合同审查意见书(范本)

合 同 审 查 意 见 书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送审人:

送审时间:

贵行送审的 (文件名),我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的规定,对合同的真实性、规范性、合法性以及条款的完备性进行审查,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制作单位:湖南振威律师事务所

制 作 人: 律师

制作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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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合同审查意见书(范本)

合 同 审 查 意 见 书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一、出具《合同审查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

二、合同审查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二)真实性原则

  (三)完备性原则

  (四)规范性原则

  (五)公平原则

三、合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法律依据

  (一)表示真实性与准确性

  (二)合同条款完备性

  (三)合同文意表达规范性与准确性

  (三)合同形式适合性

  (四)合同条款合法性与有效性

四、合同的审查修改意见

法律顾问: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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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合同审查意见书(范例)

合同审查意见书(范例)

致:****公司

自:河南律师事务所

贵公司2008年8月26日所发《施工劳务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合同》)已于当日收悉,收悉后本所指派***、***律师对该合同进行了认真审慎的审查,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出具本《合同审查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二、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

合同主体是否适格、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有效、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合同的形式是否合法、完备等。

三、合同审查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包括合同主体、内容和形式的合法性,即: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与签订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订立的形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真实性原则

即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非为合同一方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下所为或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所为。

(三)完备性原则

按照合同的性质,确定合同条款有无遗漏,各条款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切实可行。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全和过于简单、抽象、原则,给履行带来困难,为纠纷埋下隐患。

(四)规范性原则

审查合同的文字是否规范,确定合同中是否存在前后意思矛盾、词义含糊不清及容易引起误解、产生歧义的语词,确保合同的文字表述准确无误。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