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优秀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范本

南粤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

东检捕审〔2013〕00号

本院20##年2月23日收到南粤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东公刑提捕字(2013)226号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刚、张小明、刘小严涉嫌敲诈勒索罪、张小明涉嫌故意伤害罪、刘建平涉嫌窝藏、包庇罪的文书及案卷材料、证据后,承办人助理检察员张小玲审阅了案卷,讯问了犯罪嫌疑人,核实了有关证据,现依法对本案审查完毕。

一、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一)犯罪嫌疑人张小明,曾用名:无,绰号:无,男,21岁,199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工作,住南粤市东湖区沿湖路123号。20##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东湖区看守所。

父亲,张国成,母亲李秀梅。

1998年-20##年再沿湖路小学;20##年-20##年再南粤市第六中学;20##年至今在家没固定工作,有时帮人打工。

前科:20##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东湖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二)犯罪嫌疑人李刚,曾用名:无,绰号:无,男,24岁,198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南粤市东湖区柳村路158-23号。20##年2月11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南粤市监管医院。

家庭情况不详;

1995年-20##年沿湖路小学;20##年-20##年南粤市第六中学;20##年至20##年外出打工;20##年至今开士多店。

严重疾病:20##年1月23日晚脾破裂,南粤市监管医院证明其不适合羁押

(三)犯罪嫌疑人刘小严,曾用名:无,绰号:无,男, 1997年1月15日出生(未成年),汉族,初中文化,南粤市职业学校学生,住南粤市秀亭区杨树村五组。20##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东湖区看守所。

父亲刘建平,南粤市外机械修造厂工人;母亲,李菊,在家务农;大哥刘忠严,外出打工。

20##年-20##年在十四路小学;20##年-20##年在南粤市第十一中学;20##年9月至今在南粤市职业学校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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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提请批准逮捕书范文

沈阳×区公安分局

提请批准逮捕书

沈×公刑提捕字〔2006〕18号

犯罪嫌疑人钟某,女,19xx年2月2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21xxxxxxxxxxxx,辽宁省沈阳市人,大学文化,×区流金岁月美容美体有限公司经理,现住辽宁省沈阳市×区。

简历:19xx年9月至19xx年8月在沈阳××小学读书,19xx年9月至19xx年8月在沈阳××中学读书,19xx年9月至19xx年8月在沈阳××高中读书,19xx年9月至20xx年9月于××大学就读,20xx年4月被聘用为×区流金岁月美容美体有限公司经理。20xx年6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被大队刑事拘留。

钟某某涉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一案,由被害人付某举报至我局刑侦大队,我局于20xx年6月26日受理报案,并于当日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钟某于20xx年6月30日在其家中被抓获,并于当日被我局刑事拘留。

经我局依法侦查,发罪嫌疑人钟某有下列犯罪事实:

20xx年6月12日,犯罪嫌疑人钟某以到纤瀛美体内衣专卖店借纤瀛美体内衣用为由,让流金岁月美容美体有限公司店主谢某在几张空白的单据上签字。之后钟某在《收据》上作假,将《收据》中“300元”后加了两个0,改为“30000元”,并书写上“不足,谢某从钟某本人处借款”、“购产品款”、“2006.6.12”字样。

20xx年6月24日,犯罪嫌疑人钟某以伪造的有该公司法人代表谢某签名的30000元借据为抵押,从被害人付某(原流金岁月美容美体有限公司店主)处借走人民币10000元。6月26日付某于谢某联系时,得知钟某与付某之间没有任何债务关系,谢某与钟某也从未写过欠条,付某发现被骗后,于6月26日到我局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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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审查逮捕意见书

检 捕意[ ] 号

×××(侦查机关名称):

你×××(侦查机关简称和文号)号提请批准逮捕书移送的犯罪嫌疑人×××(姓名)涉嫌×××(案由)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

你×(侦查机关简称)提请批准逮捕书未列明的犯罪嫌疑人……(写明需要追捕的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及年龄),有证据证明有下列犯罪事实:……(围绕犯罪构成及情节写明需要追捕的人实施的犯罪事实,之后写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上列犯罪嫌疑人××x(姓名)的行为已触犯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第x条的规定,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逮捕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立即依法逮捕。请你×(侦查机关简称)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本院审查批准逮捕。 年 月 日

(院印)

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过程中,发现应当逮捕而侦查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建议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时使用。

二、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提请批准逮捕的侦查机关,一份附卷。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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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刘鹏飞律师:提请批捕的律师意见书

律师意见书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受嫌疑人高某之妻王某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山西晋一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作为高某涉嫌强奸案侦查阶段辩护人进行本案诉讼活动,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第二款之规定就本案逮捕审查问题向贵院出具参考意见。

一、基本案情:截止目前辩护人所了解的案情:20xx年9月16日晚23点多或20xx年9月17日凌晨零时许,嫌疑人高某与被害人张如君在从与多位同事唱歌、喝酒的某KTV出来后一同前往瓦窑村某旅馆并随即在旅馆内发生性关系,9月17日凌晨四点左右,公安机关将嫌疑人在前述案发的旅馆抓获。

二、关于证据:因辩护人了解到的情况所限,无法对本案发表更为全面的意见,但辩护人认为,还原本案的真实案情及认定嫌疑人是否存在犯罪行为尚有诸多的证据、事实需要调取或核实:(一)本案被害人在案发时是否存在反抗或者呼救行为;(二)被害人之衣物是否存在被撕扯的破损;(三)案发的旅馆及二人共同去过的KTV的监控视频是否提取,视频中所反映的时间节点、地点等是否与被害人陈述相符;(四)被害人是否存在因其他因素不得已对嫌疑人控告或报案的情形;(五)在被害人陈述或者监控录像中反应的时间节点内,在被害人反抗的情况下,嫌疑人是否有足够时间作案;(六)案发时嫌疑人是否存在高度醉酒的情形;(七)如果存在高度醉酒的情形且被害人非自愿,那么在嫌疑人是否有足够的力气对被害人的“施暴”;(八)嫌疑人、被害人二人对案发现场的陈述是否相符??

三、存在疑问:根据前述案情,有诸多不符合常理的疑点:嫌疑人与被害人孤男寡女在凌晨时分共处一室不符合常理。按照常理,如非所谓被害人自愿,二人不可能在凌晨时分共处一室;其次,嫌疑人与被害人是否存在业务上的隶属关系需进一步核实。如不存在隶属关系且没有发生性行为的合意,那么嫌疑人是否可能在凌晨时分用非暴力手段将被害人领至旅馆;如有隶属关系,那么在嫌疑人酒醉的情况下,被害人又如何敢不顾自身安危与一醉酒男子同处一室。以上事实与常理均存在很大差异,亦即嫌疑人高某确有可能被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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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提请批准逮捕书

XX区公安局

提请批准逮捕书

穗公刑提捕字【1999】123号

犯罪嫌疑人孙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 XX,出生地XX省XX县,汉族,初中文化水平,无业,现居住于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因涉嫌抢劫罪,于19xx年10月12日被XX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犯罪嫌疑人张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出生地XX省XX县,汉族,初中文化水平,无业,现居住于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因涉嫌抢劫罪于19xx年10月12日被XX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犯罪嫌疑人周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 XXX,出生地广西省XX县,壮族,小学文化水平,无业,现居住于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因涉嫌抢劫罪于19xx年10月12日被XX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犯罪嫌疑人孙XX、张X、周X抢劫一案,由XX区公安局于19xx年10月12日移交至我局,我局经过审查,于当日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孙XX,张X,周X已于19xx年10月12日被抓获归案。

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孙XX,张X与周X三人自19xx年12月20日至19xx年10月11日间,先后三次抢劫作案:

19xx年12月20日晚11点许,孙XX、张X及周X在广园路以租车去东莞为名物色搭客的小汽车(粤A1234)为作案目标。当行至高速公路增城偏僻路段时,就以下车小便等为名叫司机停车,用刀威胁司机林XX交出身上钱财(共抢人民币6000元),然后以卡颈的方式把司机打伤,再用封口胶封嘴及捆绑手脚后将司机弃之荒野,致司机抢救不及时而死亡。

19xx年5月26日凌晨一点许,孙XX、张X及周X在燕岭大夏以租车去汕头为名物色炒更搭客的面包车(粤A4567)为作案目标。当行至广汕路长安收费站时,就以下车小便等为名叫司机停车,用弹簧刀威胁司机李XX交出钱财(共抢人民币5600元),然后以殴打等方式把司机打伤,再用封口胶封嘴及捆绑手脚后将其弃之荒野,后开车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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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模板

×××人民检察院

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

××检捕审字【×××】×号

本院于×年×月×日接到×局以×公刑捕(×)×号提请批准逮捕书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涉嫌×罪的法律文书及案件材料后,承办人检察员×、书记员×依法审查了案卷材料,讯问了犯罪嫌疑人,核实了有关证据,现已依法对本案审查完毕。

一、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又名×××,男,×周岁,生于×年×月×日,×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无党派,××文化,农民,家住×××,×年×月×日因涉嫌×××罪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看守所。

该×自幼上学,×××至今。家中×口人,父亲×,×岁,×,母亲×,×岁,×,妻子×,×岁,×,女儿×,×岁。

该×未受过行政、刑事处罚,无影响羁押的严重疾病。

二、发案、立案、破案的经过:

1

三、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证据:

(一)、侦查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

(二)、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及证据

侦查机关认定的前述案件事实有证据证明。

经审查,前述案件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物证、书证

犯罪嫌疑人人口信息

【以上证据内容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书所列犯罪嫌疑人身份情况相符,能够证实在押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系同一人,同时证明犯罪嫌疑人已年满十八周岁,已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被害人户籍证明

【以上证据内容可证明被害人身份情况与人体损伤鉴定中被鉴定人身份情况相符,系同一人】

2、证人证言

证人×(性别,×岁,住址)于×年×月×日在×××向×××、×××作证:

【×××】

2

3、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性别,×岁,住址)于×年×月×日在×××向×××、×××陈述:

【×××】

4、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于×年×月×日在×向×××、×××供述:

【×××】

5、鉴定结论

【×××】

6、勘查、检验笔录

【×××】

7、视听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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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提请批准逮捕书

XX市公安局

提 请 批 准 逮 捕 书

                       X公刑提捕字〔201X〕××号

 犯罪嫌疑人张××,男,43岁,湖南XX人,身份证号xxxxx,高中文化,汉族,无业,住××市×路×号×房。因涉嫌贩毒罪于201X年×月×日被我局刑事拘留。

犯罪嫌疑人何××于201X年×月×日中午一时许在(地点场所)进行贩卖毒品活动被我局便衣民警当场抓获。我局经过审查,于当日立案进行侦查。

经依法侦查查明:

何××于201X年×月×日先后两次进行贩卖毒品活动:20##年×月×11时许,有一个吸毒的开平仔打张××的手机,这个开平仔叫王XX。张××复了他电话,王XX说要100元的白粉,张××约他到(地点)。张××骑一部24寸女装自行车到(地点),王xx已在那里,张××就收了他100元之后给了他2包白粉,他收了粉后就各自分开走.

201x年×月×日中午1时许开平仔王xx再次打张××的手机,又要160元白粉,张××再约他到(地点)等他。2时左右,张××骑着自行车(地点),发现王XX已在(地点)等他,张××就推着自行车到他面前,王xx拿出出200元给张××。张××正要给他160元的白粉,我局便衣民警将王XX当即被按在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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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文章审核中

文章审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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