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经济补贴申请书

建筑工程学院

2010级工程技术(2)班高校经济困难学生临时生活补贴申请书

经济补贴申请书

经济补贴申请书

备注:申请理由至少300字以上说明,要求字迹清楚,不得乱涂写乱画

2010级工程技术2班班委会

20xx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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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经济补偿金申请表

经济补偿金申请表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经济补偿金申请表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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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经济补偿申请书

经济补偿申请书

经济补偿申请书一:劳动经济补偿申请书范文

尊敬的燕山大学里仁学院领导:

我叫刘葛红,20XX年2月19日出生,家住盐城市盐都区大纵湖镇振兴村六组120号。20XX年1月进入您单位工作至今,担任保洁员,合同为每年一签,最后一次签至20XX年12月。在20XX年9月的一次劳动中,不慎摔裂膝盖髌骨,在家休养6个月。依据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等法律规定,请学校考虑到我实际情况,酌情对我进行经济补偿。

请求事项:

一、请求支付我工作7年来的经济补偿金4900元 。

[20XX年1月-20XX年12月]

二、请求支付我因工负伤的各种补偿金共计3500。

其中1、治疗费1000元;2、伙食补助费1000元;3、交通费500元;4、护理费1000元。

三、 请求支付我因伤期间由我支付给替代劳动者的报酬4200元。

受伤非本人蓄意违章、违法,应该属工伤。而且支付给我岗位替换劳动者的报酬不应由我支付。 [6个月,每月700元]

上述费用总计:12400元

事实和理由:

一、关于经济补偿金。

1、我与师范学院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属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的调整范围 。《劳动法》第2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说明机关、事业组织及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2、我自20XX年1月直到今天,一直在您单位工作,虽然合同一年一签,但我在您单位工作年限已有7年,20XX年1月,单位提前解除了本该7月到期的合同而改为1月重新签订,当时并没有给我任何补偿,所以按照下面法律规定,您应该补偿我7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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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征地安置补偿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刘**,男,汉族,生于19xx年2月1日,住址:沙坪坝区民**283号,联系人:汪信明,电话:66591148 138xxxxxxxx

申请人:刘**,女,汉族,生于19xx年6月14日,住址:沙坪坝区***38号附5号,联系人:汪信明,电话:66591148 138xxxxxxxx

请求事项:

将渝北区**镇**村4社刘**昆(坤)于20xx年被拆住房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对两申请人补偿安置或者对两申请人进行30平方米住房安置。

事实和理由:

两申请人是渝北区**镇**村4社刘**昆(坤)通过《遗赠赡养协议》指定的合法继承人。20xx年9月1日,刘**坤所在渝北区**镇**村4社、5社30.9398公顷土地被渝北区人民政府以渝北府地公[2001]字第8号《征用土地公告》征用,用于渝北区实施城市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刘**昆(坤)承包的集体土地及其住房属于该次被征地范围。刘**昆(坤)于20xx年5月27日与代表贵局的重庆市渝北区民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安置协议》办理了“农转非”养老安置手续,享受征地补偿的人员安置。但贵局却一直不予落实对刘**坤的住房安置,刘**昆(坤)在等待住房安置期间于20xx年7月24日因征地造成的废墟恶劣地面导致摔倒去世。20xx年4月17日,渝北区人民政府再次以渝北府征公告[2006]字第17号《征收土地公告》征收了包括刘**昆(坤)所在渝北区****街道**村4社剩余全部土地。并于20xx年在两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刘**昆(坤)的住房予以拆迁。两申请人在得知房屋被拆迁后,曾找贵局落实住房安置问题,贵局却以需要研究才能答复东推西拖!至今仍未落实对申请人的住房补偿安置。

申请人认为,20xx年土地被征收后,贵局以房屋没有被拆迁为由不对刘**昆(坤)进行住房安置,在20xx年拆迁房屋时又以刘**昆(坤)已经死亡不需安置为由不予安置是错误的。理由如下,刘**昆(坤)住房所在地属于20xx年征地范围,我国征地补偿法律政策对是否属于享受补偿人员的界线均以征地公告发布之日为分界线,据此,刘**昆(坤)应属于20xx年征地享受住房安置的人员,应该在征地时即予以住房安置,贵局应在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的两年有效期内用地或予以落实相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而不能以房屋未被拆迁而不安置,否则,就会导致批准征收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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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请求按《劳动合同法》给予经济补偿的报告

请求按《劳动合同法》给予经济补偿的报告

常德市德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并致李恒厂长:

我叫罗欣欣,男,19xx年6月出生,家庭住址:湖南省武冈市头堂乡人,20xx年7月26日被常德市德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录用,并安排从事人事科工作,至今已有三年零九个月时间。由于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未按规定给我缴纳社会保险,超时加班加点,使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身体健康受到了伤害。20xx年4月12日我向厂方提出离职申请。厂长李恒于4月24日在我的离职申请表上予以签字,按厂方规定,20xx年5月11日是我离厂的日期。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特向厂方提出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给我予以经济补偿。

1、给予工作年限每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共计4个月(3年零9个月),月平均工资3736×4个月,计币14944元。

2、给予失业保障的享受待遇,共4年(3年零9个月),计10个月(每月860元)计币8600元。

3、超时加班及节假日补偿,我共工作3年9个月,平均每月周末超时加班4天,平时每天超时加班2小时,现仅按每月周末4天加班计算,按双倍折合8天,共计45个月,计360天,我的月平均工资为3736元,除以22天,每天为169元,计币60840元。

上述三项合计84384元。

望厂方根据我的请求,尽快做出补偿。

申请人:罗欣欣

20xx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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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基本农田维权及补偿申请书

基本农田维权及补偿申请书

申请人:民权县城关镇小铺村村民 宋汉友

被申请人:城关镇工作人员 苗海洋

申请目地:

1、依照国家政策返还我基本农田经营权;

2、补给我应该得到而至今未得到的补偿款;

事实及理由:

我耕种的基本农田位于民权县城东4公里左右310国道北侧,是有承包证书的,距以前城关镇立的基本农田保护牌子200多米。在20xx年春,小麦已抽穗,丰收在望,有一个月左右就能收获,这块地被武校校长张胜利看中,当时我不同意卖。苗海洋就雇来推土机趁深夜给我推毁,十多亩小麦化为乌有。青苗一分也不予赔偿。万般无奈,只有量了地,在地西边有个生产沟,也没能给我量,但四馆用地其中有条小柏油路,路两旁路沟都给各农户丈量了。最近又征地,在我这块地西边,也是相邻这条生产沟,就给农户量了。作为城关镇工作人员不一视同仁,因人而异,量地人员和村委人员是否在量地上跟他们自己钱款上有一定的经济关联吗?而导致如此。

还有这个不足百名学生的个体武校,占基本农田百余亩,当时立马推毁不久就能收获的小麦百余亩到现在迟迟不见施工,拉个围栏,闲置在哪里已快满三年,荒草1人多深(有照片为证),建武校是假,围地占地才是真。农民却无地可种,就拿我个人事说吧。我妻子体质瘦弱,干活无人用,仅靠我一人干个短工一天挣个30-50元免强度日,一年到头只有过春节时才能吃上点肉,政府虽有救济,但那是为有人有势的人家准备的。轮不上我。征地后2-3年不建设是不是按国政策由当地政府收回。我的土地我还可以耕种吗?农民没了土地的日子真不好过,恳请上级领导理解一个农民对土地的渴求吧!

此致

敬礼

20xx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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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单位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的几种情形

单位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的几种情形

按照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

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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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1995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部发[1994]481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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