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文件
津国土房改?20xx?272号
关于印发《平房拆迁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
申请审核工作程序》的通知
各区房地产管理局、拆迁管理部门、拆迁办、拆迁单位及安居建设有限公司:
平房拆迁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以下简称“定向安置房”)属于保障性住房,按照每个被拆迁人家庭只能享受一种住房保障措施的原则,为加强定向安置房申请审核管理,切实发挥定向安置房对平房拆迁中住房困难群众的保障作用,促进市内分散平房拆迁工作,根据《关于加快市内六区分散住宅平房拆迁实施意见》(津政发?20xx?55号)和《关于印发市区分散住宅平房拆迁有关工作程序的通知》(津国土房拆?20xx?768号)等文件精 —1—
神,制定以下工作程序。
一、明细备案
拆迁单位在取得拆迁许可证后,必须及时将拆迁项目范围内被拆迁人明细(含被拆迁人评估顺序号和片内的独立违章户)通过“市保障性住房管理系统”上报区拆迁办,经区拆迁办核实后,报区房管局备案。
二、签订协议
对要求实行实物定向安置的被拆迁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签订《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在安置协议中约定还迁面积,并在“其他事项”中明示被拆迁人须按规定缴纳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等内容。拆迁单位在签订定向安置协议前,必须通过“市保障性住房管理系统”核查被拆迁人享受住房保障情况,对已享受住房保障或持有住房保障资格证明的被拆迁人,不得选择实物定向安置。拆迁单位应当根据用于定向安置的房源数量签订定向安置协议。
本文件下发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已经签订《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产权调换)》,但未约定还迁面积、维修基金等内容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协议“其他事项”中进行补填并加盖公章;本文件下发前,平房拆迁项目中被拆迁人选择定向安置房,但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的,需由拆迁单位在《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其它事项”中—2 —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