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杨保科、陈中付诉李乐民、芦新江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保科、陈中付诉李乐民、芦新江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

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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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召民初字第2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保科,男。

原告陈中付,男。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明堂,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乐民,男。

被告芦新江,男。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蒋泮文,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保科、陈中付诉被告李乐民、芦新江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作出(2009) 召民二初字第85号判决,被告李乐民不服,上诉到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于20xx年11月22日重新立案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保科、陈中付及委托代理人张明堂、被告李乐民及芦新江的委托代理人蒋泮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保科、陈中付共同诉称:二被告合伙在商桥镇西大坡承包漯河市金地生态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地公司)土地300亩,拖欠金土地公司有承包款,而金土地公司又欠二原告建房款。20xx年1月12日经三方协商,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由二被告支付二原告欠款32万元,并为原告出具了32万的欠条一份。出具欠条后,二被告承诺第二天支付。后经多次催要至今未付,故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支付欠款32万元,并支付利息。

被告李乐民辩称:1、原告称三方协商达成债权转让协议没有事实根据,其本人不知道原告所称的债权转让。金地公司也没有就债权转让通知本人,依据《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该转让对本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原告的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原告的起诉。2、原告所谓的债权转让对其本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本人起诉漯河市金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硕公司)和金土地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漯河中级法院正在审理,本人在该案中的诉讼请求已经扣除了该32万元租金,即该32万元租金已经通过抵账而清偿,原告不能再行请求,故原告的请求显然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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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彭申生诉新县饮食服务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彭申生诉新县饮食服务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

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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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新民初字第520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彭申生,男。

委托代理人王霞,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县饮食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正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定祥,千斤乡人民政府干部。

委托代理人李玉新,该公司干部。

原告彭申生与被告新县饮食服务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xx年4月至19xx年3月,被告先后六次在中国工商银行新县支行借款,借款本金共计120000元。上述借款借出后,被告偿还了部分本金,还欠本金112800元未偿还。19xx年4月27日、19xx年5月5日,中国工商银行新县支行分别向被告送达了上述六笔借款的逾期催收通知单,被告均签章确认。

20xx年5月30日,根据国务院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有关规定,中国工商银行信阳分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20xx年10月28日,华融公司郑州办事处又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20xx年11月23日、20xx年11月14日、20xx年11月4日、20xx年10月31日,华融公司郑州办事处、原告在上述时间内分别在《金融时报》、《河南商报》、《信阳日报》、《东方今报》上发布债权

转让暨催收公告。现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偿付欠款112800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被告单位在中国工商银行新县支行借款及欠款112800元属实,19xx年5月5日中国工商银行新县支行向本单位发出催收借款通知书也属实,直至20xx年元月9日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才知道该项借款的债权已转让给原告,已超过了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的诉讼时效,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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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葛建奎诉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

葛建奎诉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

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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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长民二初字第203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葛建奎,男。

委托代理人高建敏,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建华,任总经理。

原告葛建奎诉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建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xx年7月7日诉讼来院,并申请财产保全,本院即决定受理,同时向原告送达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高建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化建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葛建奎诉称:被告曾欠原告工程款730914元,20xx年11月26日原告提起诉讼后,经人民法院调解,被告于20xx年1月7日付给原告350000元,下欠380914元,20xx年6月3日原告撤诉并且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又给付原告100000元,下余280914元双方约定于20xx年2月28日前付清。而被告至今拒不偿还,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付工程款280914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03853.59元,并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化建公司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20xx年9月份河南省特种防腐有限公司与被告化建公司签订《工程承

包合同》,由河南省特种防腐有限公司承揽被告化建公司的四川泸州火炬化工厂801接臂工程工艺管道,金属结构刷油,防腐项目。河南省特种防腐有限公司将该项目的劳务、施工机械部分承包给原告,河南省特种防腐有限公司未向原告支付劳务费和机械设备费。20xx年5月份河南省特种防腐有限公司与被告化建公司决算,被告欠河南省特种防腐有限公司工程款730914元。20xx年8月9日河南省特种防腐有限公司将债权转让给毛志军。20xx年11月28日原告诉讼来院,在审理中,被告于20xx年1月7日支付原告350000元。20xx年6月3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告欠原告工程款730914元,被告已于20xx年1月7日支付原告350000元,下欠380914元,被告同意本协议生效后付100000元,下欠280914元于20xx年2月28日前付清。原告的相关费用及损失到付清欠款时协商确定支付。协议生效后,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被告收到撤回起诉裁定的同时支付给原告100000元,如被告不按期付清欠款,原告有权向长垣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银行利息及全部损失”等条款,协议生效后,原告申请长垣县人民法院撤回诉讼,被告支付给原告100000元工程款。下欠280914元被告逾期未付,原告诉讼来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工程款280914元,偿付所欠款违约金,违约金按银行借款利率阶段性计算,为128079.03元。并赔偿被告要求原告撤诉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7995元。被告的欠款有原、被告双方于20xx年6月3日的《和解协议书》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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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债权转让通知

一、债权转让通知的由来。

《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所谓合同权利转让,也称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的转让,要涉及到二种关系:一是原合同关系,二是转让合同关系。其中的转让合同尽管是转让人(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通常又涉及到债务人的利益。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交易,各国法律均允许债权人在合法的前提下转让债权。对于债权转让生效要件,国际上有三种立法例:

1、自由主义

债权人转让债权,不必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也不必通知债务人。德国法、美国法采用了该规则。

2、债务人同意主义

债权的转让必须经债务人的同意才能生效。

3、通知主义

债权人转让债权,不必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但必须将债权转让的事实及时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权转让才对其生效。法国、日本采用该规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采债务人同意主义。19xx年x月起施行的《合同法》第80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就是说,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只需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而不必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但未经通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仍然可以向原债权人履行义务。我国在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问题上由债务人同意主义变为通知主义,应当说是一个进步,而债权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

二、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但是,如果债权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受让人凭债权转让凭证通知债务人也未尝不可。另一种通知方式是,债权人、债务人、受让人共同订立债权转让协议书。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书签字盖章,可以认为债权人已尽债权转让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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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债权转让协议

债权转让协议

编号:20xx-

甲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

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郑州道27号

负责人:李娟 职务:总经理

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鉴于1:

天津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与原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北辰区支行(以下简称“北辰工行”)分别签订了编号为“20xx年Ⅰ字第337号、20xx年Ⅰ字第020号、20xx年Ⅰ字第022号、20xx年Ⅰ字第042号、20xx年Ⅰ字第043号、20xx年Ⅰ字第377号”六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保证人”)在上述陆份借款合同项下与北辰工行签有保证合同,自愿为债务人在上述陆份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甲方与原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甲方受让了上述陆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债权中除已转让给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表内利息之外的部分以及相关担保权益,并履行了相关的告知义务,现甲方成为上述陆份合同项下的债权人及担保权人。 鉴于2:

债务人与原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河北支行(下称“河北建行”)签订“xx年营外信1号《外汇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鉴于保证人在上述借款合同项下与河北建行签有保证合同,自愿为债务人在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河北建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下称“信达津办”)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信达津办受让了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及其相关担保权益;

甲方与信达津办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甲方受让了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以及相关担保权益,并履行了相关的告知义务,现甲方成为上述合同项下的债权人及担保权人。 鉴于3:

保证人已制定“利用资本公积金定向转增股本用于解决债务问题的方案”(下称“以股抵债方案”),拟通过以股权抵债方案向其特定股东增加股权,保证人保证其特定股东以新增股权用于抵偿债务人及保证人对甲方所负有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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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中投融给你总结关于债权转让的申请条件和服务规则

中投融总结关于债权转让的申请条件和服务规则

1、债权转让的申请条件和服务规则是什么?

1、如果您的债权符合以下条件,则可申请债权转让:

(1)、 出借人成功出借精英标债权,持有该债权满90天。

(2)、 要转让的债权剩余期数大于或等于3期,剩余本金大于或等于100元。

(3)、 在转让申请日,该借款债权必须是正常还款中状态方可申请转让。

2、当前为逾期状态债权不能申请转让;当期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还款的债权不能 申请转让。

债权转让的具体规则如下:

1、转让申请日应为一个非还款日,且至少在下一个还款日的4天之前。

2、出让人将债权按转让对价转让给受让人。目前转让对价等于被转让债权的剩 余本金。

3、转让达成后,中投融向债权出让人收取一定数量的转让服务费。

4、转让申请有效期内未达成转让的,中投融平台自动撤销该转让申

请;在申请转让期间,如借款人进行还款,则该转让申请自动撤销;在转让未达成前, 出让人有权手动撤销转让申请。

2、提出转让申请后是否可以撤回?

在转让未达成前,出让人有权手动撤销转让申请。此外,转让申请有效期内未达 成转让,中投融平台自动撤销该转让申请;在申请转让期间,如借款人进

行还款,则该转让申请也会自动撤销。

3、申请转让的债权一定能够成功转让出去吗?

中投融债权转让服务仅为债权出让方和受让方提供中介服务,并不承

诺为每一个债权出让人成功完成转让。因此出让人有债权无法成功转让的风险。一般 情况下,转让债权都能在较短时间内达成转让交易。

4、购买转让债权的收益如何?

转让债权和原始债权的年利率、还款方式(每月等额本息还款)是一样的。此外, 与普通债权相比,购买转让债权没有等待其他用户投标、等待放款等环节,可以更快的 收回投资。

5、购买的转让债权是否享有本息保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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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哈尔滨公证处《物权法》解读之主债权及最高额抵押权可以转让

哈尔滨公证处《物权法》解读之主债权及最高额抵押权可以转让

一、法律规定:

1、《担保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权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2、《物权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最高额抵押但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法条解析:

1、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后的债权可以转让。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后,在性质上与一般债权没有区别。《物权法》也没有沿用《担保法》关于最高额抵押权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的规定。因此,应当适用《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即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在确定后可以转让。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后的债权转让的,抵押权作为从属性权利,应当适用《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关于抵押权转让的一般规则即担保债权的抵押权随主债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的债权可以转让。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是可以转让的。在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的债权确定前的债权转让的,在当事人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最高额抵押权不随之转让;如果当事人约定抵押权随之转让,应当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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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原告平顶山市高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分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平顶山市高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公

安局湛河分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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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湛民初字第629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平顶山市高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光明路中段(光明路与湛北路交叉口路南)。

法定代表人肖鹏,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亚涛,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二辉,男。

被告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分局。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南环中段北渡新村。

法定代表人赵明,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现红,男。

委托代理人刘海滨,男。

原告平顶山市高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煜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分局(以下简称湛河分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昆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亚涛、肖二辉,被告湛河分局的委托代理人张现红、刘海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煜公司诉称,19xx年x月x日,被告下属机构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派出所因建筑施工合同未及时还款,下欠平顶山市河滨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河滨公司)债务30万元及利息(利息约定自19xx年x月x日起按xx年度国家利率标准计算,至今已达150万余元)经多次讨要未果。20xx年x月x日,河滨公司经与原告协商,将其对被告的

债权依法转让给原告所有,由原告享有债权人的全部权利。河滨公司与原告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当日,即向被告方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为及时清理债权,维护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欠款3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xx年x月x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湛河分局辩称,北渡派出所与河滨公司确有合作协议。从19xx年湛河分局在各项往来财务中从来没有哪一任法人提到此笔款项的问题。且自19xx年至今河滨公司和原告从未有人到被告处催要此笔债务。按照法律规定河滨公司向原告转让债权应当让被告知情,但目前为止。被告从未接到任何关于转债的通知。若存在30万元的欠款,原告所诉称欠款的利息问题不应为起诉的内容,且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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