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民事判决书及范文

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及范文

一、概念及作用

民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在处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中,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作出处理而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审结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就解决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争议而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最重要的民事裁判文书之一,它是按第一审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制作的民事判决书。 制作好一审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民事判决书制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能否准确运用法律,合理地解决好当事人的诉讼纠纷,关系到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质量。因此必须依照法律,按照法院诉讼文书格式样本的规定,认真负责地制作。力求叙事清楚,说理透彻,结论明确,格式规范,文字简洁,通俗易懂。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文书格式的要求,此判决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一)首部

1.标题

分两行书写,第一行写法院名称(基层法院应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第二行写文书种类,即“民事判决书”。

2.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写编号,表述为“[年度]×民初字第××号”。如系经济纠纷案件,案件性质代字为“经”字。

3.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

①原告:如系公民提起诉讼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和住址等。如系法人提起诉讼的,应写明单位的全称和所在地址;然后另起一行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起反诉的,在判决书中还应表明各自当事人在反诉中的称谓,如“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应写明是何种诉讼代理人,应具体写明其称谓:系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是委托代理人,然后写明其姓名等基本情况。②被告:除称谓为被告以外,其他基本情况写法同

原告相同。③第三人:写明其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 …… 余下全文

篇二 :民事判决书范本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 扬民初字第50号

    原告 张云祥,,男,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扬州市邗江区大成汽车维修公司修理工,现住扬州市邗江区华扬西路188号。

    委托代理人 张思成,扬州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金永华,男,19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扬州市邗江区公交公司司机,现住扬州市维扬区大学南路177号。

    委托代理人 李炳辉,扬州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李均,男,196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扬州市茂昌土建行公司总经理,现住扬州市橡树湾A栋。

    委托代理人 付云,青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来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 韩冰,天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云祥诉被告金永华、李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云祥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思成、被告金永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炳辉、被告李均及其委托代理人付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支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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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及范文[1]

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及范文

一、概念及作用

民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在处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中,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作出处理而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审结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就解决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争议而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最重要的民事裁判文书之一,它是按第一审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制作的民事判决书。

制作好一审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民事判决书制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能否准确运用法律,合理地解决好当事人的诉讼纠纷,关系到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质量。因此必须依照法律,按照法院诉讼文书格式样本的规定,认真负责地制作。力求叙事清楚,说理透彻,结论明确,格式规范,文字简洁,通俗易懂。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文书格式的要求,此判决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一)首部

1.标题

分两行书写,第一行写法院名称(基层法院应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第二行写文书种类,即“民事判决书”。

2.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写编号,表述为“[年度]×民初字第××号”。如系经济纠纷案件,案件性质代字为“经”字。

3.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

①原告:如系公民提起诉讼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和住址等。如系法人提起诉讼的,应写明单位的全称和所在地址;然后另起一行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起反诉的,在判决书中还应表明各自当事人在反诉中的称谓,如“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应写明是何种诉讼代理人,应具体写明其称谓:系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是委托代理人,然后写明其姓名等基本情况。②被告:除称谓为被告以外,其他基本情况写法同原告相同。③第三人:写明其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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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一审民事判决书范文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

(××××)×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

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 [ ]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

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

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

×××、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检察院指控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辩

护人辩护的要点)。

经审理查明,??(详写法院认定的事实、情节和证据。如果控、辩双方对

事实、情节、证据有异议,应予分析否定。在这里,不仅要列举证据,而且要通

过对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说明本判决认定的事实是正确无误的。必须坚决改

变用空洞的“证据确凿”几个字来代替认定犯罪事实的具体证据的公式化的写

法)。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是否

犯罪,犯什么罪(一案多人的还应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应

否从宽或从严处理。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

析地表示采纳或予以批驳〕。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况:

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 1 日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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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民事判决书范本

民事判决书

文书名称

一审民事判决书

二审民事判决书

(维持原判或改判用)

再审民事判决书

首部

标题和案号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初字第××号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终字第××号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再×字第××号

当事人

基本

情况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

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原审×告):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告):

委托代理人:

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

原审被告(或原审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

案由、审判组织和审理过程

??(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写明原审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年××月××日。原审×告(或原审第三人)×××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提起再审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

案。??(写明参加再审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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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范本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9]渝二中法刑初字第4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值全。系被害人冯林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吉梅。系被害人冯林之母。

被告人陈原才。20xx年7月17日被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拘传,次日因涉嫌犯放火罪被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月14日被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奉节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钟萍,奉节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渝检二分院刑诉[2008]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原才犯故意杀人罪、放火罪一案,于20xx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值全、王吉梅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鸿伟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值全、王吉梅,被告人陈原才及指定辩护人钟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指定辩护人申请调取新的证据,本院同意该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恢复审理后公诉机关二次提出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同意建议并决定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19xx年被告人陈原才与王吉敏结婚后生有一子,后因感情不和,王吉敏多次提出离婚,陈原才怀疑系其岳父王大田、姨姐王吉梅挑拨所致,遂生报复的恶念。20xx年5月3日中午,被告人陈原才购得“敌敌畏”农药一瓶,来到奉节县竹园镇红马水泥厂其岳父王大田家中,将“敌敌畏”农药投入王大田的药酒罐中,当晚,王大田吃饭时饮酒后中毒,后经抢救脱险。

20xx年7月15日,被告人陈原才在奉节县竹园镇高治乡一加油站用塑料壶购买了三十余元钱汽油,17日凌晨2时许,陈原才携带汽油壶、打火机、手电筒来到王吉梅家,从某二卧室窗户将汽油倒入卧室内,然后用打火机点燃汽油后逃跑。王吉梅的儿子冯林(本案死者, 男,时年15岁)被当场烧死,房屋被烧毁。经公安机关侦查,被告人陈原才于当晚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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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标准范本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号

路436号。

法定代表人:张浩,董事长。

解放大道667号。

法定代表人:汪明珠,董事长。

古田四路大道口

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鑫担任审20xx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丽,被告吉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新,被告胜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xx年9月1日,原告与被告吉利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由吉利公司加工承揽,为原告生产100

- 1 -

台52寸A型号液晶电视机,原告在同年9月4号前支付价款

200000元。吉利公司应该在收到价款后,于同年10月31日前交付货物并约定由吉利公司安排运输。由于吉利公司未能在10月

31日前交付电视机,导致原告为“双11”准备的电视机卖场大亏本。随后原告获悉,被告吉利公司之所以未能按时交货,是因为其与被告胜利公司恶意串通,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100台52寸A型号液晶电视机转售给胜利公司。张权利无果的情况下,现诉至本院要求如下:1司继续履行合同,交付合同规定的标的。2胜利公司赔偿原告相关损失共计500000被告吉利公司和胜利公司承担。

被告吉利公司辩称:1、并于20xx年10月820xx年9月4日收到原告的货款,52寸A型号液晶电视,9月24日生产完全部100台。随后,吉利公司将10010月8号运输至原告指定的备货仓库。10月823、吉利公司自始至终都违约在先,应当由原告赔偿吉利公司的合理信赖利益损失共

50000元。

被告胜利公司辩称:吉利公司于11月2日发出要约邀请,100台电视机要转售。胜利公司正好为备战“双11”而需要购进一批电视机,就与吉利公司签订了电视机买卖合同,从吉利公司处采购

- 2 -

得52寸A型号液晶电视100台。胜利公司在与吉利公司签订合同时对吉利公司和原告之间的合同关系一无所知。而且吉利公司的要约邀请是刊登在武汉晚报11月2日B版上的,作为公开的广告信息因此胜利公司并不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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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民事判决书格式&范文

××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建初字第256号

原告××市××××开发公司(以下称开发公司),地址在本市铁花里10号。 法定代表人刘××,开发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市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男,19xx年3月4日生,汉族,××市××研究所工人,住本市胜棋路20号。

原告开发公司与被告张×房屋迁让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和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开发公司诉称,19xx年对被告原住本市西街10号拆迁时,因被告无房过渡,遂将本市小园第1、2号过渡房安排给被告过渡,现被告早已搬入新居,故诉请被告立即腾让过渡房并赔偿损失费1?5万元。

被告张×辩称,现虽住进了安置房,但因安置房的产权证书和拆迁遗留问题未解决,故未腾让过渡房,原告将上述问题解决并赔偿损失3万元后,立即腾让过渡房。

经审理查明,19xx年原告下属×××指挥部对被原住本市西街20号住房进行了拆迁并于19xx年5月4日与被告订立拆迁补偿协议。嗣后,因被告无房过渡,该指挥部于19xx年5月10日将本市小园第1、2号过渡房提供给被告过渡。19xx年被告的安置房交付使用后,因安置房的产权问题及被告的尚留有少量未拆迁住房的补偿未能解决等被告未能腾让过渡房。原告经催要未果遂诉请被告立即迁让过渡房并赔偿损失1?5万元。被告应诉后,要求原告先解决安置房的产权证及拆迁遗留问题并赔偿损失3万元。原、被告各执己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补偿安置协议书等书证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住进安置房后理应腾让过渡房,故原告要求被告腾让过渡房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以未办理安置房的产权证等为由,不腾让过渡房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未腾让过渡房引起纠纷,应负主要责任,故其要求原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未及时解决与拆迁相关的问题,亦有一定的责任,故对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亦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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