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抗诉申请书

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山东省**********村民,现住*******区。

被申请人:滨州东升地毯有限公司。

地址:惠民县开发区号。

请求:请求撤销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惠民县人民法院(20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申请人不服一审裁定上诉到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以申请人提供还款凭证无公章为由,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申请人认为认定事实证据不足,故而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

一、 终审裁定认定事实证据不足。

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提供的还款单据没有公章不予支持。由于当时彩霞地毯集团有限公司内部管理混乱,所以部分单据只有收款人签名,收款人可做证人出庭证实,但法院没有传证人出庭作证就做出终审判决。

所以,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提供的还款单据没有公章不予支持不符合常理。

二、 终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妻子在对账单上的代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申请人曾在法庭否认妻子的签名,故对账单上的签名不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适用法律错误,故提请检察机关抗诉。

此呈

****法院

申请人:***

二oo八年十一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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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抗诉申请书】行政抗诉申请书(一)

行政抗诉申请书(一)

申请人:

被申请机关:XX市司法局,住所地XX市xx路xx号xx号楼;法定代表人XX,该局局长。 申请事项:申请人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8)下行初字第27号、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杭行终字第190号行政裁定,特申请XX市检察院依法监督,提出抗诉。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向XX市司法局投诉律师XX违法违纪行为,在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损害我的合法权益。要求XX市司法局调查处理XX,并依法赔偿损失。

XX市司法局接收投诉材料后,没有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履行法定职责。20xx年7月21日,申请人在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作出处罚XX的决定。

本案通过立案审查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一、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事实清楚

1、被告《行政答辩状》上称:接到投诉后,我局律师管理处即开展了调查工作,调取了五联所得有关案件材料。但在被告所提供证据清单及相应证据上,并没有关于被告依法调取五联所有关材料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2、被告所提供“证据”违法

被告所提供“证据”1、4、5、6、7、8都是从XX市律师协会中获取,系违法。申请人先向律师协会投诉,由于律师协会的不负责任失去了申请人的信任,继而向被告投诉XX的违法违纪行为。因此被告不存在法律上所规定的委托律师协会调查行为,因为有利害关系,律师协会还应该予以回避。但是本案被告提交的大部分证据,都是XX市律师协会的杰作。这些所谓“证据”,除了证明被告行为违法外,可以确切地证明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事实清楚。

3、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供申请人《投诉书》及相应证据。

申请人向被告提供了《投诉书》及相应证据材料,投诉XX了违法违纪行为。但在本案中,被告除了提供《非诉讼事务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之外,并没有提供《投诉书》及相应证据材料,被告隐匿申请人《投诉书》及相应证据材料的目的是什么?因为法庭开庭审理后没有依法对证据进行认定,法庭对事实的判断显然有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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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武汉杨春平律师法律文书之四行政抗诉申请书

(本文仅供学习交流所用,文中关键因素已作相应处理。请勿随意联想,否则自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武汉杨春平律师(电话:159 0277 9095)之

行 政 抗 诉 申 请 书

抗诉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文**,女,19xx年6月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汉阳区************。

被抗诉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武汉市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局汉阳分局

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翠微横路??号

法定代表人:沈***,系该局局长

被抗诉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汉阳分局

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腰路****号

法定代表人:朱***,系该局局长

被抗诉申请第三人(一审、二审第三人):长*,女,19xx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

被抗诉申请第三人(一审、二审第三人):子**,男,19xx年3月11曰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汉区杨汉湖***

被抗诉申请第三人(一审、二审第三人):孙**,男,19xx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汉阳区马鹦路江腾苑***室。. 抗诉申请案由:因申请人起诉两被申请人履行城市管理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阳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武行终字第**号行政判决,故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请求依法提出抗诉。

抗诉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20**)阳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和(20**)武行终字第**号行政判决,发回重审并改判如一审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原一审、二审判决中,被抗诉申请人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汉阳分局答辩称:本案涉及违建房被汉阳区***(原城建监察分队办公室)处以1200元罚款,属历史存量违建房,应认定经过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之建设行为。可是其并没有向人民法院提交任何相应的证据材料。法院仅仅根据被抗诉申请第三人孙**提供一份《湖北省武汉市行政性收费票据》,就采信被抗诉申请人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汉阳分局的说法,明显系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同时也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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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民事抗诉申请书

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秦X,女, 19xx年11月3日出生,汉族,XX市槐荫区印刷厂下岗职工,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XX号楼XXX室。邮寄地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XX号楼XXX室,联系电话:182xxxxxxxx。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X,19xx年9月5日出生,汉族,XX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临时工,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XX号楼XXX室。邮寄地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XX号楼XXX室,联系电话:182xxxxxxxx。

以上二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省立医院。住所地:XX省XX市XX路XX号。邮寄地址:XX省XX市XX路XXX号。联系电话:XXX

法定代表人:秦XX,院长。

抗诉申请人秦X、李X因与被申请人XX省立医院医疗纠纷一案,不服XX省XXXX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3)济民再字第81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向XX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

一、抗诉请求

请求依法提请抗诉,撤销XX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1)槐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和XX省XXXX级人民法院(2013)济民再字第81号民事判决,并由人民法院再审改判;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五)项:(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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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提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

提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 XXX,男,19xx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XXX,现住XXX。

申请人因不服XXX人民法院(2012)XX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提出抗诉。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重罪轻判,适用刑法明显不当

被告人XXX蓄意伤害申请人,手段极其凶残、性质及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依法应予严惩。犯罪嫌疑人XX违法摆摊,我为了县城形象和城市环境,全力制止。不想XX胆大包天,在逢场的上午于东升街当众持刀行凶。XX刺中人体极为重要的头部后,又刺中腹部等要害部位。罪恶滔天,经鉴定为九级伤残系重伤,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由此可见犯罪嫌疑人之穷凶恶极,对于这样的犯罪分子,不严惩不足以体现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不严惩不足以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不严惩也无法抚慰申请人所遭受的不幸。

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缓刑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

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案被告人XXX残忍地将申请人刺成重伤,应当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予以判处刑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本案被告人虽然有自首情节,但是XXX刺中人体极为重要的头部后,又刺中腹部等要害部位。致我失血过多,差点命丧他手,由此可见犯罪嫌疑人之穷凶恶极,罪恶滔天,我认为最多只能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第62条的规定,从轻处罚是在被告人所犯之罪应当适用的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较轻的刑罚。从轻处罚的基础也是被告人所犯罪行应当适用的法定刑。从轻处罚要比没有该从轻处罚情节判处适当轻一些的刑罚,但是不能把从轻处罚一律判处法定最低刑。结合本案案情我认为不应该判处该法定刑内的最低刑,即刑期应该大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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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行政抗诉申请书(张春波等-曾田政府)增加2人后版本

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原告、原审上诉人):张春波,男,19xx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源县曾田镇蒲田村委会岑田小组1号。

申请人(一审原告、原审上诉人):张彩新,女,19xx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源县曾田镇蒲田村委会岑田小组10号。

申请人(一审原告、原审上诉人):张春谷,男,19xx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源县曾田镇蒲田村委会岑田小组3号。

申请人(一审原告、原审上诉人):张运胜,男,19xx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源县曾田镇蒲田村委会岑田小组6号。

申请人(一审原告、原审上诉人):张建溪,男,19xx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源县曾田镇蒲田村委会岑田小组16号。

申请人(一审原告、原审上诉人):张水青,男,19xx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源县曾田镇蒲田村委会岑田小组8号。

申请人(一审原告、原审上诉人):张育光,男,19xx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源县曾田镇蒲田村委会岑田小组5号。

申请人(一审原告、原审上诉人):张春琴,男,19xx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源县曾田镇蒲田村委会岑田小组2号。

申请人(一审原告、原审上诉人):张建双,男,19xx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源县曾田镇蒲田村委会岑田小组11号。

申请人(一审原告、原审上诉人):张瑞红,男,19xx年10月24出生,汉族,住东源县曾田镇蒲田村委会岑田小组。

申请人(一审原告、原审上诉人):张惠华,男,19xx年8月1日出

生,汉族,住东源县曾田镇蒲田村委会石示头小组55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原审被上诉人):东源县曾田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飞燕,镇长。

原审第三人:东源县曾田镇蒲田村委会岑田村民小组

负责人:张国桥,组长。

抗诉请求:

请求贵院依法再次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要求重新审理此案。

事实与理由:

一、争议经过:

1、20xx年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关于涉案山林地权属的行政决定,向河源市东源县人民法院起诉, 11月20日,东源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河东法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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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xxx民事抗诉申请书

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原审被告):x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xxx人,农民,

现住南白村河底区47-1号。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x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xxx村人,农

民,现住南白村西头区38-1号。

申请抗诉请求: 请求xx人民检察院依法对xx人民法院(20xx)榆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抗诉,要求法院撤销该判决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

实和理由: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20xx年申请人以下票的方式购买本村里南沟80亩四荒宜林地植树造林,以流转方式取得里南沟16.5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共计96.5亩。经村委会同意,林业部门验收合格,20xx年林业部门给申请人颁发了林权证,注明四至范围及使用年限。20xx年与申请人相邻的土地承包人被申请人未经村委会同意,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超越经营范围,将原有的耕地变为林地,将杨树栽入与申请人相邻的地块中间的小渠里。由于杨树生长速度快,根系发达,严重影响了申请人核桃树正常生长,致使应该挂果的树迟迟不能挂果,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经济效益,给申请人造成很大损失。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同时避免被申请人受到损失,不得以于20xx年x月雇佣挖掘机在小渠中挖了一条宽80厘米,深1米左右的小渠,切断杨树部分根系以阻止被申请人的杨树给申请人造成更大的损失。

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1、原审法院认定申请人的挖渠行为构成侵权是错误的。

原审法院虽然在审理时提出本案争议焦点提出关于被申请人的的植树行为是否合法,但在认定本案的事实时却将本案这一关键事实未作认定。而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否合法却是本案的关键所在。

如果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违法的,那么申请人采取的行为就属于针对违法行为采取的自卫行为,申请人是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

如果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合法的,申请人在超过必要的限度内承担法律责任,所以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合法的,是本案的关键之一,但原审法院却将这一关键事实未作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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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民事抗诉申请书

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158xxxxxxxx。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因不服20xx年11月19日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09)川凉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以及20xx年8月1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11)川民终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20xx年9月26日最高法院“(2012)民申字第67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依据修正后于20xx年1月1日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及第208条、第209条之规定,申请贵院依法提起抗诉。

抗诉请求

一、对本案提出抗诉,依法撤销原第一审、第二审判决及再审申请裁定。

二、抗诉支持改判被申请人 。

三、抗诉支持改判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有《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法定事项。

一、关于符合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1

裁定的”

二、关于符合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二审对本案的一些关键证据没有进行必要的审慎分析,而作出判决,致使作为该判决的所谓关键依据在证据上亦存在重大缺失。

三、关于符合第(五)项“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四、关于符合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五、关于符合第(十一)项“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综上所述,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敬请立案抗诉并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20xx年6月6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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