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冻结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南民初字第 号

原告: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 诉被告 一案中,原告 于 年 月 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 ,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告 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彦

代理审判员 郭 杰

代理审判员 赵 贺

年 月 日

书 记 员 李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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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冻结执行裁定书(样本)

XXX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X执字第30号

申请执行人:XXXX,男,1978年10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福建省长乐市人,住福建省长乐市XX镇XX村XX31号。身份证号码:XXXXX

被执行人:XXX,男,1963年6月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XX市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经理,重庆市江北县人,住云南省保山市XX镇XXX416号。

被执行人:XX市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XXXXX8号。法定代表人:XX,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兰民二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XXX钢材款15039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XX市X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150399.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XXX

执行员:XXX

执行员:XXX

二O##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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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6、民事裁定书

6民事裁定书

《法律文书写作与训练》 教学教案 第1页 总6页

民事裁定书

【教学目的】掌握民事裁定书的格式与制作方法。

【教学重点】事实与理由的写法。

【学 时】2学时

【教学方法】格式讲解、范文欣赏、病文剖析

一、概念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和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为解决程序问题作出的书面决定。

民事裁定不同于民事判决,它只解决程序问题,不解决实体问题。而且裁定可以书面形式作出,也可以口头形式表达,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3款中规定“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在民事案件的审理和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以至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均可作出裁定;一个案件可以作出若干个裁定,从不同的方面解决不同的问题,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裁定书比判决书具有更强的时间性。内容上比判决书要简单。

二、类别

根据适用程序的不同,可分为第一审民事裁定书、第二审民事裁定书、再审民事裁定书、督促民事裁定书、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破产还债民事裁定书和执行裁定书七种。

本节择要予以介绍。

三、第一审民事裁定书

(一)概念

指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过程中,为解决程序问题做出的书面决定。 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了第一审民事裁定适用的范围有11项,即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中的失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针对这11种情况可以制作出不同内容的第一审民事裁定书,每一种情况都有相应的格式,这里难以一一列举,只能采用综述的方式比较说明。

(二)格式、内容和制作方法

6民事裁定书

《法律文书写作与训练》 教学教案 第2页 总6页

民事裁定书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首部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基本相同。

1、标题:分两行写出制作机关(“××××人民法院”)和文书名称“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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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样式

××××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 ×× 执×字第×× –×× 号

申请执行人…… (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日期、文书字号和名称),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 (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和期限),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写明需查封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 (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

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或写:被执行人(保管人)×××负责保管被查封(被扣押)的财产。在查封(扣押)期间不得使用被查封(被扣押)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冻结财产不需要保管的,不列本项。]

三、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为×年(月)。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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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样式

××××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 ×× 执×字第×× –×× 号

申请执行人…… (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日期、文书字号和名称),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 (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和期限),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写明需查封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 (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

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或写:被执行人(保管人)×××负责保管被查封(被扣押)的财产。在查封(扣押)期间不得使用被查封(被扣押)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冻结财产不需要保管的,不列本项。]

三、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为×年(月)。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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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民事裁定书(模板)277号

东丰县人民法院

法律文书((正本) 拟稿:校稿:

年 月 日年 月 日

签 发: 年 月 日

民 事 裁 定 书

(2007)东民初字第277号 原告韩克义,男,19xx年7月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大兴镇安胜村。

原告谢提刚,男,19xx年6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张秋生,男,19xx年10月13日生,汉族,司机,现住辽源市龙山区北寿街十一委。

被告韩玉昊,男,19xx年12月16日,汉族,现住大兴

镇安胜村。

本院在审理以上原告与被告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xx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所有的夏利轿车一台,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3条、94条9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告张秋生所有的夏利轿车一台,车牌号为吉D43849,扣押期间不得变卖过户,允许使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姚 继 生

二00七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齐 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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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执行裁定书(冻结)

执行裁定书冻结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 ) 执字第 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院于 年 月 日作出的( ) 字第 号 书,于 年 月 日向被执行人 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 ,但被执行人 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 存款人民币 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二O 年

书 记 员 日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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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驳回起诉民事裁定书范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海民初字第16405号 原告伍和家,男,汉族,19xx年12月24日出生,中国政法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在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2003级1班学员,北京市同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郎家园16号5层516室。

委托代理人舒春秋,男,汉族,19xx年12月6日出生,北京市同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北京市通州区天成桥甲D号。

被告中国政法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徐显明,校长。 委托代理人刘卫,男,汉族,19xx年10月8日出生,中国政法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在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2003级1班班主任,住该校宿舍。 原告伍和家诉被告中国政法大学(以下简称政法大学)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和家、被告政法大学的委托代理人刘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伍和家诉称:我是政法大学在职硕士研究生班2003级1班学员。20xx年初,政法大学下属的继续教育学院下发通知,要求2003级研究生班学员提供一篇论文,学院委托出版社编辑成书,公开发行,提供的论文可作为硕士毕业论文。原告收到通知后,按要求交纳了论文出版的费用,政法大学出具了收据。20xx年2月15日我向政法大学交付了论文《海城豆奶案留下的法律思考》,政法大学将我的论文收入了学院电子信箱,并进行了电子排版。20xx年6 月,班主任刘卫给我打电话,认为论文很优秀,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的责任编辑

已审核通过。但在出版前,该出版社总编认为出版这篇文章风险很大,可能导致出版社受到处罚,要求去掉这篇论文。政法大学要求我另报一篇论文或另写一篇其他方面的论文,该书出版日期可后推几天,被我拒绝。后出版社强行将我的论文从《蛹思——来自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报告》一书中除去,并于20xx年7月中旬出版发行。同年7月中旬,政法大学将我的论文公开发表在该校网络学堂 (http://www.cupl/-wlxt.com)上。政法大学的行为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政法大学继续履行出版合同,将《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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