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专利侵权 律师函(20xx)

律师函(专利侵权)

时间:2010-04-22 11:24:16 作者:吴京京 文章分类:文书样本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收 先生的委托,针对目前市场上目前所销售的 系列(见附图)产品外观,向所有侵犯知识产权的单位,个人以及无 有限公司转授权登载我方专利产品的媒体,提出严正警告。要求立即停止广告,抄袭和销售。否则,我方将保留侵权方所登载的媒体广告,并且购买相关产品,作为证据保全,适当时候向知识产权机构提出鉴定申诉,并且可以申请知识产权部门或者相关法律行政部门对侵权方行为进行我方权利的保护,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侵权方承担。

本 (见附图)产品是专利申请人 自行开发设计并授权相关公司投产的新型产品,该产品在外型和结构上有多处创新,如 等等。侵权方所销售的产品,一种是和我方完全一致,一种是作些小的改动,比如 ,但是主体部分系抄袭仿冒我方专利要保护的主体重点创新部分,如 等等。为避免他人抄袭仿造并保护自有的知识产权, 先生在产品投入市场前已

于 年 月 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批准了我司的专利申请, 年 月 日并取得正式的《专利证书》(见附图),证书号为: 。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违反此规定者,属于侵权行为,将被判以“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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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律师函 (专利)

上海凯中律师事务所

律师声明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市凯中律师事务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合法律师事务所(机构号23101201330558995),经上海 ###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公司)授权,本所指派陈德子律师(执业证号13xxxxxxxxxxxx25),特发表如下声明:

20xx年6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专利权人####颁发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并进行授权公告,授权公告号CN2557697Y,专利权人为####,专利号为ZL02240930.0。其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全螺纹玻璃纤维锚杆,包括杆体、托盘和螺帽,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杆体是用一种玻璃纤维增加强度的复合材料制成的,所述的杆体呈规则的全螺纹结构,螺距相等;所述的杆体与锚头、锚尾为一体结构,在近螺尾一端套有托盘,在托盘后螺有螺帽。

目前该专利处于有效的法律状态。

20xx年6月25日,专利权人####与上海##公司签订《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一份,将上述专利许可给上海####公司独占实施。该合同约定专利实施许可的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至专利权终止日止。根据合同约定的侵权处理条款,被许可方上海###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第三方侵犯前述专利权的任何行为行使独占的、排他的、独立的起诉、追索损害赔偿和其他方式进行相关救济的权利,救济所得赔偿款归被许可人所

有。

由于该实用新型专利方法的结构设计合理,专利产品经上海##公司制造、销售后在市场上广受欢迎,占用市场较大份额。

上海##公司经过调查发现,互联网上出现宣传其制造、销售“全螺纹玻璃钢锚杆”同时市场上亦出现销售涉嫌与专利产品相等同的相关产品,其使用范围和销售的客户部分与专利产品所销售市场和客户相重叠。该行为极易引起使用者误认和造成市场混淆,从而给上海##公司商业信誉造成恶劣的负面影响和巨大的经济损失。

为此,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上海##公司已经对部分涉嫌侵权者提起了诉讼,并委托本律师继续调查取证,保留对涉嫌侵权者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协商解决、要求管理专利行政部门处理、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等途径依法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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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济南专利律师_专利侵权律师函

济南专利律师_专利侵权律师函

什么是专利律师,如果有公司对我们的商标知识产权造成侵范,是不是可以找济南专利律师,专利侵权律师函要注意什么呢?

济南专利律师

济南专利律师:专利律师在中国的相关称谓为“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人是指获得了专利代理人资格,持有专利代理人工作证并在专利代理机构专职或兼职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人员。

在 我国,尚没有对“专利律师”的特殊职业认证,也即每个律师皆可当然地代理专利诉讼,但不具备专利代理人资格则不能代理专利申请、专利复审和宣告专利无效事 务。但按行业惯例来说,“专利律师”通常特指既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又具有律师资格的律师。在国内具有专利代理资质的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利律师”既可以专 利代理人的身份从事上述的专利申请等事务,还可以律师身份不受限制地参与专利诉讼的全过程。济南律师事务所 专利侵权律师函

专利侵权律师函:专利诉讼是一场涵盖法律、技术、证据与策略的综合性竞赛,任一阶段的决定都可能对最终结果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专利律师唯有对专利诉讼程序有深入了解,在每一关键时点做出正确决定,方可达到最终胜利。济南律师 济南知识产权律师 专利诉讼的一般分类: 1 确认之诉; 2 侵权之诉; 3 合同之诉;

同样,可以分为如下几个方面:

1)专利申请权纠纷服务:

1-1、关于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争议;

1-2、关于涉及合作完成或接受委托完成发明创造谁有权申请专利的纠纷;

1-3、关于谁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纠纷;

2)专利权属纠纷;

2-1、职务发明创造,被发明人或设计人作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并获得了专利权而引起的纠纷;

2-2、非职务发明创造,被单位作为职务发明申请专利并获得了专利权而引发的纠纷; 2-3、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在当事人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该发明创造的委托开发方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而引起的纠纷;

2-4、合作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在无合同约定又无其他各方声明放弃其所共有的专利申请的情况下,该发明创造被共有人预防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所引起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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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如何通过律师函达到制止商标侵权的效果

如何通过律师函达到制止商标侵权的效果

商标, 律师函, 效果, 侵权

作为知识产权行业的执业律师,我代表我的客户向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者发过很多的律师函。其中,内容主要是涉及商标侵权、专利侵权以及(网站)或域名涉及不正当竞争等方面,著作权侵权的相对要少一点。从过往的经验来看,通过律师函的方式与侵权人进行交涉,有时能到达事半功倍的效果,有效避免进入诉讼或行政保护程序,为我的客户减少实际支出费用。

大家都知道,律师函又叫警告函,言表之意即为律师受他人委托而向侵权人发送的要求停止侵权的正式书面函件。既然如此,律师函本身是没有任何强制力的,这也是很多侵权者在收到律师函后置若罔闻的主要原因。其实,我个人认为,律师函的功能主要体现在向通过律师对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法律责任的阐述,以使侵权人明晰其从事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从而通过法律的威性和强制力使其主动停止侵权事实。

在认清前述问题的基础上,我想从以下几个方面分别阐述我在发送商标侵权律师函时的一些经验,供大家探讨:

一、区分侵权人的善意与恶意。我个人觉得在准备律师函阶段最为重要的一件事是首先要分清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是恶意侵权还是无意侵权。我们都明白,商标权的侵权行为并不以主观恶意为构成要件,比如我对使用在服装上的“IPWISE”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他人无意中在服装上使用了“IPWISER”标识,他人就侵犯了我的商标专用权,而无论其是否知晓。通常情况下,针对无意侵权的侵权行为人来说,律师函的效果相当明显,成功率几乎能达到90%以上。其余10%,主要是那些本来是属于无意侵权,但侵权人收到律师函后因侵权利润丰厚而不愿意放弃,从而转变为恶意侵权的情形。

对于无意侵权的情形,我们可以选择通过温和的协商方式,晓之以情、动之以理,通过对法律的规定和其行为性质解释,以达到让其主动停止侵权。对于恶意的情形,则主要从法律后果的严厉、将采取的维权方式以及继续侵权的众多不利方面来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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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如何撰写商标侵权律师函,才能达到应有的效果?

如何撰写商标侵权律师函,才能达到应有的效果?

来源: 作者: 日期:10-06-19

作为知识产权行业的执业律师,我代表我的客户向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者发过很多的律师函。其中,内容主要是涉及商标侵权、专利侵权以及(网站)或域名涉及不正当竞争等方面,著作权侵权的相对要少一点。从过往的经验来看,通过律师函的方式与侵权人进行交涉,有时能到达事半功倍的效果,有效避免进入诉讼或行政保护程序,为我的客户减少实际支出费

用。

大家都知道,律师函又叫警告函,言表之意即为律师受他人委托而向侵权人发送的要求停止侵权的正式书面函件。既然如此,律师函本身是没有任何强制力的,这也是很多侵权者在收到律师函后置若罔闻的主要原因。其实,我个人认为,律师函的功能主要体现在向通过律师对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法律责任的阐述,以使侵权人明晰其从事的侵权行为应当承

担的法律后果,从而通过法律的威性和强制力使其主动停止侵权事实。

在认清前述问题的基础上,我想从以下几个方面分别阐述我在发送商标侵权律师函时的

一些经验,供大家探讨:

一、区分侵权人的善意与恶意。我个人觉得在准备律师函阶段最为重要的一件事是首先要分清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是恶意侵权还是无意侵权。我们都明白,商标权的侵权行为并不以主观恶意为构成要件,比如我对使用在服装上的“IPWISE”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他人无意中在服装上使用了“IPWISER”标识,他人就侵犯了我的商标专用权,而无论其是否知晓。通常情况下,针对无意侵权的侵权行为人来说,律师函的效果相当明显,成功率几乎能达到90%以上。其余10%,主要是那些本来是属于无意侵权,但侵权人收到律师函后因侵权利

润丰厚而不愿意放弃,从而转变为恶意侵权的情形。

对于无意侵权的情形,我们可以选择通过温和的协商方式,晓之以情、动之以理,通过对法律的规定和其行为性质解释,以达到让其主动停止侵权。对于恶意的情形,则主要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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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善意销售、使用专利侵权产品的法律责任

善意销售、使用专利侵权产品的法律责任

撰文:窦义

通常,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始作俑者是侵权产品的制造者,但由于许多企业经营并不规范,许多侵权产品属“三无”产品,同时因为流通环节多,权利人要找到真正的侵权产品制造者往往比较困难,而侵权产品的销售者或使用者却比较好确定。所以,在专利权侵权诉讼中,侵权产品的销售者、使用者经常作为被告被权利人起诉。但问题是许多销售者或使用者对于专利侵权产品本身并不知情,这些善意的销售者或使用者到底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呢?

一、赔偿责任无需承担

我国《专利法》对专利侵权采取的是无过错归责原则,即只要未经权利人的许可而制造、销售、使用、进口专利产品,行为人均构成专利侵权,须向权利人承担包括赔偿损失在内的民事责任,而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但《专利法》第七十条对专利侵权产品的销售者与使用者做出了例外性规定: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与《专利法》对专利侵权产品的制造和进口行为提供的“绝对保护”相比,《专利法》对专利侵权产品的销售和使用行为所提供的是“相对保护”,即销售者或使用者要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其主观上还需存在侵权的故意。根据《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专利权侵权产品的销售者、使用者不须承担赔偿责任,要满足四个条件。

(一)行为人须有生产经营目的

《专利法》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首先判断该行为是否为生产经营目的而进行。如果不是为生产经营目的,则不构成专利侵权。《专利法》第七十条所规定的销售、使用行为属专利侵权行为,行为人进行销售、使用自然应当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专利法》所规定的生产经营目的,主要是指为工农业生产或者为商业经营的目的,其范围十分广泛。应当注意的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不同于以营利为目的,生产经营目的并不以获利为前提。

(二)行为人须有销售或使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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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北京侵权律师简述专利申请的相关法律程序与规定

北京侵权律师简述专利申请的相关法律程序与规定

专利申请是获得专利权的必须程序。申请人向国家专利机关提出专利申请,国家专利机关记过法定的程序受理专利人的申请。一般情况下,申请人通常会聘请执业专利代理人帮助进行专利申请,双方签署委托协议后一般由申请人提供专利交底材料,代理人根据交底材料的内容进行文件撰写。下文是北京侵权律师王振嵩罗列了《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专利受理申请范围的规定:

一、接收境内申请人面交或寄交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申请文件。

二、接收港、澳、台居民委托内地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申请文件。

三、不接收PCT申请文件。

四、不接收境外申请人及港、澳、台地区法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

五、不接收分案申请文件。

六、不接收要求优先权声明的专利申请文件。

七、不接收专利申请被受理后提交的中间文件。

其中,北京侵权律师王振嵩指出,申请专利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二、不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三、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最后,北京侵权律师王振嵩总结了,受理专利申请的办理程序:

①申请人的国籍。申请人是企业或其他组织,其总部所在地的国家。

②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注明有关事项。申请人为两人以上或单位申请,而未委托代理机构的,应以自然人为代表人,并注明联系人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

③分案专利申请(己驳回、撤回或视为撤回的申请,不能提出分案申请)类型应与原案申请一致,并注明原案日,否则,不按分案申请处理。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请求书中注明在先申请的申请国别、申请日,应于在先申请日起一年内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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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问题和赔偿责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问题和赔偿责

一、 提高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确定性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仅对实用新型专利进行初步审查,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就授予专利权,这种审查方式的必然结果是:某些被授予专利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实际上并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由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这种不确定性,导致在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中先要对实用新型专利进行“确权”判定,但对专利是否有效的结论并不是由负责审理专利侵权的法院直接审查作出的,而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法院不能超越职权;专利复审委员会确定专利权有效性的过程较长,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为了提高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确定性,以利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在不改变实用新型专利审查方式的前提下,于20xx年x月x日实施的第二次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款规定了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为适应新修改的专利法,20xx年x月x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第八条规定了“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第九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一)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专利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文献的等等”。由此可见,对实用新型专利作出检索报告,可使专利权人对其专利权的确定性有了初步的判断,从而使其进行的专利侵权诉讼更具针对性和把握。在诉讼审判过程中,从专业技术知识的角度出发,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对人民法院判断是否侵权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二、在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问题上不容置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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