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刑事抗诉申请书

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xx 男 汉族 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x号(以下简称上诉人)

请求事项:请求贵院对xxx人民法院(20xx)xxx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提出抗诉,要求二审人民法院对被告判处有期徒刑xx年。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系xxx人民法院(20xx)静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案件的被害人,申请人不服对该院对被告人xxx处以x年有期徒刑的判决剥夺政治权利,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对故意杀人的应按刑法的处刑的顺序,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此案对被告不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就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做了从轻处罚,故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规判处15年有期徒刑。

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向贵院提出申请请贵院依法提出抗诉。

此致

天津市xxxx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20xx年4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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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被害人提出的刑事抗诉申请书

被害人提出的刑事抗诉申请书

文章来源:云法律网 /docList.htm

被害人提出的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黄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南宁市良庆区XX镇XX街XX号,系本案被害人黄XX的父亲。电话:略。

申请人:莫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南宁市良庆区XX镇XX街XX号,系本案被害人黄XX的的母亲。

申请人:陈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南宁市良庆区XX镇XX街XX号,系本案被害人黄XX的妻子。

申请人:黄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壮族,学生,住广西南宁市良庆区XX镇XX街XX号,系本案被害人黄XX的儿子。

申请人:黄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壮族,学生,住广西南宁市良庆区XX镇XX街XX号,系本案被害人黄XX的女儿。

申请事项:

被告人黎XX故意杀人一案,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3月31日以(2010)南市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一审判决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申请人不服该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2条之规定,请求贵院依法提出抗诉。

事实和理由:

一、被告人黎XX杀人手段极其残忍,主观恶性极大,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被告人杀害被害人黄XX的动机并不仅仅是因为喝酒一点民间矛盾,而是被告人因被害人举报过他的一些违法行为而一直怀恨在心,被告人刚从外地回来,自称从 事保安工作并不属实,被告人平时嚣张跋扈,随身携带管制刀具,显然是蓄谋已久趁被害人家中喝酒之机恶意进行报复,被告人从被害人背后偷袭,猛捅被害人颈部 等要害部位数刀,其中三刀深达胸腔、两刀深达肌层,肆意剥夺被害人生命,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主观恶性极大,社会危害性极大,且有犯罪前科,应当 从重从严予以处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不再让被告人进入社会而导致更多的危害。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基于一般民间矛盾而实施犯罪,其犯罪情节、性质并非极 其严重”与事实不符,有失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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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刑事抗诉申请书

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卢明华,男19xx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沧港镇金菱村5组。

申请人因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2)武刑初字第1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提出诉讼。理由如下:

一、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一审法院夜查明:“潘信与表哥卢仪发因琐事发生激烈争吵,当走到新世纪商务酒店门口时,被告人阳涛出面劝阻,卢仪发不听劝阻并与被告人阳涛发生争吵和大都,在大都过程中被告人阳涛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式跳刀将被害人卢仪发刺倒在地。”这与客观事实不符。首先,被害人卢仪发虽与潘信潘信发生争吵,但没有证据证明争吵“激烈”。其次,被告人阳涛并不是出面劝阻,而是帮潘信与被害人卢仪发争吵并持刀杀人,虽经旁人拉劝,但其挣脱后,连续捅刺被害人的胸腹部,最后致卢仪发不治死亡。

被告人阳涛在侦查、审查去苏及庭审中一直强调是由于被害人卢仪发“挤我的脖子”,而庭审中所有证据都没能证实这一情节。所以,被告人卢仪发阳涛虽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没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福安最事实,不应认定为自首。

二、 一审法院审理程序不当。

本案中,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6:监控录像。这一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基本事实,但一审法院却不在庭审中播放,不播放有怎能质

证?

三、 一审法院对被告人阳涛量刑畸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被告人阳涛在与被害人卢仪发毫无纠纷的情况下,为帮助与被害人卢仪发发生争吵的朋友潘信,即持刀连续捅刺被害人的胸腹部,其手段之残忍、行为之恶劣实属罕见。刺伤被害人后不实施救助,逃之夭夭。为逃避打击到公安机关投案却不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

四、 被告人阳涛拒不赔偿经济损失,应予严惩。

截止到一审宣判,被告人及其家属并没有丝毫的悔意,在被害人被抢救的过程中,不仅没出一分钱的抢救费用,就是在法庭主持的调节过程中,也没有表现出丝毫的诚意。未向申请人支付过分文赔偿。被告的犯罪行为给申请人及申请人的家庭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痛苦。这是不能用货币来衡量的。但是被告及其家属置申请人痛苦于不顾,不仅不予赔偿,反而千方百计钻法律孔子。如果这样的认罪态度都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那真是法律的耻辱,社会的闹剧,受害人的悲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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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刑事抗诉申请书——(刑事诉讼- 申请书)

刑事抗诉申请书刑事诉讼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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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____,性别____,____族,出生日期____,住址____,电话____。

申请人:____,性别____,____族,出生日期____,住址____,电话____。

申请事项:

申请人因____故意杀人一案不服____级人民法院(____)____刑____字第____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____条之规定,申请贵院依法提起抗诉。

事实与理由:

此致

____人民检察院____分院

申请人: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来源: /ws/detail116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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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刑事抗诉申请书

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杨乔兰,女,19xx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榕江县人,现住贵州省榕江县古州镇五榕东路50号(系被害人王忠明之妻)。

申请人:高庆荣,男,19xx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都匀市人,现住贵州省榕江县古州镇兴隆街42-2号(系被害人王忠明之父)。

申请人:王碧清,女,19xx年2月12日生,汉族,四川省资阳市人,现住贵州省榕江县古州镇古州南路16-1号(系被害人王忠明之母)。

申请人不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2)黔东刑初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特请求贵院提起抗诉。

申请事实与理由:

一、司法机关有不够作为之嫌,导致案件定性有误,从而影响到公诉机关对整个案件的定性

1、公安机关对于案发现场的勘查不及时。首先,案发现场仅距县城约四公里远,110指挥中心接到的报案时间是20xx年2月8日晚约9时许,而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的指令时间是当晚10时03分(见判决书第8页第8行)。根据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第四条及第十八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刑事案件现场,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检查;案发地公安机关接到刑事案件报警后应当迅速派员赶赴现场,做好现场保护工作。而本案中,案发地公安局刑侦大队为何在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后不及时赶到案发现场进行刑事勘验、检查? 1

至于后来公安机关所拍摄的照片是何时取得却只字未提。很明显,案发现场早已被破坏(指被害人王忠明被砍杀后血流如注,脑浆溢出的现场血迹),这是否可视为公安机关的不够作为?

2、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未尽职尽责。如若不然,为何110指挥中心接到报案时记载“被害人王忠明被10余人持刀严重砍伤”(见判决书第8页第11行),时至一审开庭当日(案发至一审开庭296天),仅有六被告到案?案发当时究竟有多少人参加杀戮?由此可见,至今仍有多名凶犯尚未缉捕归案?为什么公安机关侦破案件过程中追缉逃犯一个都抓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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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刑事抗诉申请书1

刑事抗诉申请复议书

申请人:田约益,女,19xx年10月25日生,苗族,黄平县苗陇乡平安村二组人,系被害人龙通恒之妻申请人:龙光科,男,19xx年10月3日生,苗族,黄平县苗陇乡平安村二组人,系被害人龙通恒之子。

申请事项:

被告人龙人果故意杀人罪一案,经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东刑初字第35号判决书一审判决被告人无期徒刑。我不服该判决,于20xx年12月26日向贵院提出抗诉申请,贵院于20xx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3)州检抗答字第11号答复书,申请人认为该答复书没有全面审查案件和申请人的抗诉申请书。请求贵院复议抗诉申请书和抗诉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黔东刑初字第35号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

一 、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1、一审判决被告人龙人果无期徒刑有悖我国刑法罪责相适应的原则。

被告人到被害人家后,盛饭后假借取筷子之机,趁人不备,手拿杀猪刀对低头吃饭的被告人的脖子猛砍,被害人手里的碗、筷当即落地,颈部以下身体顿时失去感知。在此情况下,被告人还继续对被害人的脖子,左肩关键部位猛砍,致使被害人颈部颈

椎骨折、脊髓断裂、左肩骨断裂,最终致使被害人死亡。可见,被告人动机卑鄙,手段凶恶残忍,情节极其卑劣,后果不言而喻。既然法院已认定被告人作案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本应依法严惩,却只判被告人处以无期徒刑,有悖与刑法罪责相适应的原则,同时也难以使被害人安息、被害人家属得到安慰。

2、一审法院错误的认定本案是婚姻家庭矛盾。

法院认为本案是婚姻家庭矛盾,旨在使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1999?217号),这种适用的认定是错误的。首先,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女儿是婚姻家庭关系,而被告人和被害人无婚姻也无家庭关系。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的精神是指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但本案中被告人和被害人一无婚姻,二无家庭邻临关系;被害人也无过错或激化矛盾的直接原因,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无辜残忍杀害。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极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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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刑事抗诉申请书

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某某

申请人因不服贵州省 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申请人特申请贵院提出抗诉,理由如下:

一、 一审判决程序严重错误。

被告人某某对申请人故意伤害罪一案,某某人民法院于年 月 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了 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判决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但申请人作为该案受害人,该案在任何阶段均未告知申请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未告知申请人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未通知申请人参与庭审,且 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书一直未送达申请人,是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到法院查询,才得知该案某某法院已于 年 月 日作出了 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某某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称该案人民法院无告知受害人参与诉讼和将文书送达受害人的义务。因此, 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违反了公开审判的规定,剥夺了受害人的法定诉讼权利,未公正审判,其程序严重违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二、 一审判决适用刑法明显不当,免予刑事处罚

错误。

被告人某某认为其申请人影响她的家庭关系便蓄意纠结多人跑到申请人家门口对申请人进行伤害,并将申请人面部打伤至残,给予申请人毁容性打击。可见被告人作案动机明显,作案手段残忍,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不严惩不足以彰显法律的尊严及正义,应依法予以严惩。而免予刑事处罚显然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三、 不应认定被告人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及

自愿主动赔偿申请人医疗费用。

申请人受伤后至今,是申请人自己花钱治疗,被告人不但没有主动给申请人治疗,且一直对申请人不管不问,这能算什么认罪、悔罪态度好?可见被告人从未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申请人所受之伤仅医疗费就花去6000多元,伤残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被告人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达8万元之多。而被告人在庭审时假意支付医药费4000元对于申请人来说简直是杯水车薪,不过是猫哭老鼠,愚弄法律。根本不是有意对申请人支付赔偿金,而是惺惺作态,假意认罪,装出一幅愿意赔偿的样子,意图达到“花钱买刑”的真实目的,而这样就能免予刑事处罚简直是法律的耻辱,社会的闹剧,受害人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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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刑事抗诉申请书

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何生满,男,汉族,19xx年11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62xxxxxxxxxxxx,小学文化,农民,住临泽县板桥镇东柳村一社34号。

申请人因不服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20xx年6月6日作出的(2014)临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8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提出抗诉。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二被告人李抱勤、牛学海防卫过当错误。

一审法院对申请人在一审中提到的“被告人等假借单位名义,依靠特殊身份吃拿卡要、欺负当地老百姓,践踏田地、恶意损害成片的庄稼,破坏生产经营,造成巨大财产损失”等事实没有查证落实,造成案件真实情况没有在判决中予以认定。 根据公安机关的侦查和检察机关的指控以及申请人的陈述,申请人何生满家的16亩多地的制种玉米被告人等26人用镰刀砍、用脚踩、用手折,肆意进行践踏,严重破坏生产经营,造成巨大损失。在此情况下,申请人作为一个年近60岁的老农民与被告人及其他三北种业公司的20余人相遇,后遭到被告人等群殴。该公司员工杨朕还煽动其他技术员“往死里打”、“公司要花100万和他闹到底”。被告人等采取用两根棍子压在了何生满的胸部,高伟刚骑在何生满的胸部,不停的扇何生满耳光,用污言秽语侮辱何生满,用膝盖袭击何生满的胸部。被告人等轮番对何生满进行疯狂的攻击:有人抓住头用力往水泥地坪上面撞,有人 1

用脚踢腋窝,有人用拳头砸,还有人掐住脖子,直至何生满当场昏迷,意识不清,头部流血不止,全身伤痕累累。被告人等这才罢手,扬长而去。当时现场有本村村民前去劝阻,被告人等恐吓前去劝阻的人,任由事态恶化,其行为极为恶劣,令人发指。申请人被送往乡镇医院,因伤势过重,又立即被送到县医院抢救,方才捡回一条性命。医院诊断为申请人何生满右肺中叶挫伤,右侧第五、第六两根前肋骨骨折。伤情经临泽县公安法医技术鉴定科鉴定为轻伤,损伤情况经甘肃张正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上述事实真实可信,一审中二被告人竟然称自己没动手也没看见申请人如何受伤,企图蒙混过关,逃避法律责任,但申请人轻伤的事实客观存在,一审法院对此事实视而不见听而不闻,不分析判断,扭曲事实,作出判决,应予纠正。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防卫过当,并在没有事实的情况下认定申请人存在过错,明显就是回避被告人一方首先存在破坏申请人庄稼,后在人多势众的情况下共同故意伤害的行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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