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杨乔兰,女,19xx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榕江县人,现住贵州省榕江县古州镇五榕东路50号(系被害人王忠明之妻)。
申请人:高庆荣,男,19xx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都匀市人,现住贵州省榕江县古州镇兴隆街42-2号(系被害人王忠明之父)。
申请人:王碧清,女,19xx年2月12日生,汉族,四川省资阳市人,现住贵州省榕江县古州镇古州南路16-1号(系被害人王忠明之母)。
申请人不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2)黔东刑初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特请求贵院提起抗诉。
申请事实与理由:
一、司法机关有不够作为之嫌,导致案件定性有误,从而影响到公诉机关对整个案件的定性
1、公安机关对于案发现场的勘查不及时。首先,案发现场仅距县城约四公里远,110指挥中心接到的报案时间是20xx年2月8日晚约9时许,而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的指令时间是当晚10时03分(见判决书第8页第8行)。根据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第四条及第十八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刑事案件现场,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检查;案发地公安机关接到刑事案件报警后应当迅速派员赶赴现场,做好现场保护工作。而本案中,案发地公安局刑侦大队为何在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后不及时赶到案发现场进行刑事勘验、检查? 1
至于后来公安机关所拍摄的照片是何时取得却只字未提。很明显,案发现场早已被破坏(指被害人王忠明被砍杀后血流如注,脑浆溢出的现场血迹),这是否可视为公安机关的不够作为?
2、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未尽职尽责。如若不然,为何110指挥中心接到报案时记载“被害人王忠明被10余人持刀严重砍伤”(见判决书第8页第11行),时至一审开庭当日(案发至一审开庭296天),仅有六被告到案?案发当时究竟有多少人参加杀戮?由此可见,至今仍有多名凶犯尚未缉捕归案?为什么公安机关侦破案件过程中追缉逃犯一个都抓不到?
…… …… 余下全文